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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室谈话制度“四化”法

2016-01-09张衍路柴冬梅郑波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2期
关键词:检察室在押人员检察人员

张衍路 柴冬梅 郑波

派驻检察室谈话制度是衡量派驻检察部门工作是否尽心、履职是否到位的一项重要指标。我们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针对罪犯“入监时、服刑时、出监时”三个不同的服刑阶段,采取深入灵活有效的谈话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入监谈话全部化。入监谈话是针对所有新入监罪犯在刚入监时采取的一种谈话方式,具有同步性、全面性的特点。谈话方式以召开座谈会集体谈话为主,辅之上法制教育课、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目的是在新入监罪犯与派驻检察人员之间搭建起信任沟通的桥梁,便于日后新入监罪犯能及时向派驻检察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违法犯罪线索。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告知派驻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法规等内容,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发放权利义务告知卡。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渝西监狱检察室为例,自2013年以来,通过对全部入监人员谈话,共收到新入监罪犯控告、举报、申诉线索15件,派驻检察室据此监督纠正刑期折抵错误等申诉案件5件,转办控告、举报线索10件。

服刑期间谈话重点化。服刑期间的重点谈话是派驻检察人员有针对性的自主选择个别服刑罪犯进行谈话的方式,具有对象明确、针对性强的特点。目的是通过谈话,重点调查了解有关监管执法人员的在刑罚执行等监管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等情况,便于检察人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重点谈话着重解决“找谁谈”、“谈什么”的问题。实践中,我们将被禁闭的“在押人员,出现自伤、自残、可能有自杀倾向的在押人员,因外伤入院治疗的在押人员,长期完不成劳动任务的在押人员,被撤换的职能犯、事务犯,计分记功少的在押人员”等“六种人”作为重点谈话对象。谈话内容从对在押人员人文关怀出发,如询问狱内生活,有没有受到不公正处遇,取得其对检察官的信任,进一步了解有没有监管违法情况,特别关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有没有违规、违法甚至是职务犯罪情况发生,通过对服刑人员的重点谈话,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某派驻监狱检察室在重点选择罪犯进行谈话中,了解到监狱在警示教育中对现身说法的服刑罪犯单项行政奖励2分,最多达10次重复计分问题。经核查属实后,对监狱计分考核容易导致减刑不公平的问题,及时向监狱发.出书面检察意见,建议暂时停止审批现身说法罪犯的单项行政奖励,要求对该类罪犯计分考核予以合理化设置,并加以规范。

约见谈话重视化。约见谈话是指派驻检察人员根据在押人员的请求,主动约见在押人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方式,具有直接性、真实性的特点。此种谈话方式彻底改变了原有的在押人员要通过监狱干警转达或递交约见单才能约见检察官的传统模式,能够最大限度体现被约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制度层面上排除了外界的干扰,从而有效畅通了被约见人提供控告、申诉、举报线索的渠道。近年来,我们通过采取检察信箱直接接收约见申请书,主动拨打亲情电话约见,及时接受罪犯亲属委托约见等多项措施开展约见谈话,畅通了约见“绿色通道”,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理诉求。

出监谈话常态化。出监谈话是指驻所检察人员对即将刑满释放离监的罪犯开展的一种谈话方式,具有提示性、寄托性的特点。我们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在押人员存在因担心在服刑期间如果举报监管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打击报复的复杂心理,不敢、不愿向检察机关主动举报,其合法权益很难得以保障,而部分即将出监的在押人员则能够打消许多顾虑,敢于讲真话、实话。针对这一心理特点,我们长期坚持主动与出监人员进行谈话,从而能够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弥补可能存在的监督漏洞,拓宽了监督方式。同时,通过离监谈话,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并寄予后望,充分展示检察工作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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