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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6-01-09吕晓燕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2期
关键词:决定书法律文书款项

吕晓燕

内容摘要: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梳理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方面的问题,认真对产生问题的原因也给以细致的分析,最后,提出了工作中完善的办法。

关键词:涉案财物 管理工作

目前正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是重点整治的问题之一。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近期,笔者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以期更好的指导司法办案实践。

一、当前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办案部门扣押涉案财物没有制作法律文书。案卷内没有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处理扣押/查封财物/文件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仅有院财务部门收到扣押款项的收据;有的以追缴决定代替处理扣押查封财物决定书;有的对涉案款项扣押、退还时向案件当事人打白条。如陈某贪污案中,办案单位财务部门收到扣押款7500元,而法院判决认定贪污金额为7202.5元,从扣押到返还、上缴国库,均没有法律文书,其间仅有院财务部门的收款收据、上缴财政的票据和退还的收条。在调查的自侦案件中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175件案件中,这一问题非常普遍。

二是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所得”理解有误。个别院对扣押的款项超出判决确定的违法数额时,未及时予以退还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而是一并上缴当地财政。如咸阳市某基层院在办理杜某贪污案中,对杜某交待的在家电下乡项目中贪污51147.6元予以扣押,但法院判决认定贪污数额为46581.69元,其中4565.91元因有关票据不全,不能认定,而检察机关认为未认定的款项系违法所得,故将扣押的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三是涉案财物未严格落实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制度。扣押款项存入账户的凭证未在3日内交案管部门备案,扣押物品未在3日内交案管部门统一保管。实践中,很多院的扣押财物统一由计财部门保管,而计财部门不是业务管理部门,不具有对办案活动的监督职能,因此无法审查、发现办案部门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行为是否合法、规范。2014年以前,咸阳市两级院自侦案件的扣押财物统一由各院计财部门保管,案管办成立以来,涉案款项和物品往往在移送起诉时才交由案管部门保管。

四是一些检察院未设立专门的涉案款项银行账户。有的现金存放于院财务部门,待判决确定后将需要上缴的款项交至当地财政部门账户;有的扣押时即上交至当地政府财政账户,需要返还时,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有的与单位资金账户混为一谈,无法区分哪些是涉案款项,哪些是日常经费资金。在调查的15个检察院中有7个院尚无涉案财物专门账户。

五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职责划分不清,处理不够及时规范。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处理涉案财物工作中职责不清,有些案件的涉案财物未在案件最终结论作出后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很多院一直由侦查部门对扣押财物作出处理。

二、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其一,办案人员规范司法的意识有待提高,特别是对程序性细节问题不够重视。如在扣押、处理涉案款项和物品时,不制作《扣押决定书》、《处理扣押财物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对扣押款项不制作扣押清单,很多办案人固守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认为只要有收据或“条子”,扣押款项没有截留、坐支,就不会出问题。

其二,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对下指导力度有待加强。长期以来,上级院自侦部门的对下指导很大程度停留在对案件实体方面的指导,对扣押冻结查封行为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发现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也没有及时严格予以纠正,仅靠案件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督促,常常有“干预办案”的误解。

其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还未有效运行。一些检察院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仍然停留在统一受理案件、应用系统管理等肤浅的层面,对自侦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仍然习惯于办案部门和计财部门的粗放式管理模式。纪检部门的监督仅限于扣押款项是否有截留、坐支等违规违纪等内容。

其四,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检察机关没有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对检察机关扣押涉案款项工作的了解,致使涉案扣押款项没有专门独立的银行账户。对涉案财物的移送、保管等环节不够重视,有些保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有些保管条件缺少现代信息化的管理手段。

其五,法律规范对涉案财物的有关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如对涉案财物的范围,办案各环节应当使用的法律文书,涉案财物的处理等规定还不尽明确具体。

三、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建议

首先,进一步明确涉案财物的范围,有利于防止超范围扣押、处理涉案财物。应统一规范使用《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犯罪所得的范围小于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但与该案件无关的财物如何处理,按照《刑事诉讼规则》第234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也就是说即使有关财物是违法所得,但与所办案件无关,亦不能查封、扣押。如检察机关侦办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部分财物系走私、赌博等违法所得,但在该案中,仅可以扣押其受贿所得的款项,其余犯罪或违法行为可建议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实践中,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小金库等违纪款项一并扣押、上缴,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次,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与涉案财物有关的各环节应当使用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规则》第236条规定,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时,应当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但没有规定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使用高检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亦未明确应当使用什么文书,即对文书的名称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些办案人扣押款项时,认为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只需留存交于财务部门的款项票据附卷即可;对扣押的物品,认为只需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即可。而且对案件办结后涉案财物的处理,有的办案人使用追缴决定书,而应用系统标准库中没有设置这一文书。实践中,往往在系统外按照惯例制作,造成扣押涉案财物这一办案行为较为混乱。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是不严肃、不规范的。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行政执法尚且有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更应当严格、规范。不论查封、扣押涉案物品,还是款项,都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即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在案件最终办结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制作处理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

再次,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规范司法的意识和理念。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无论如何详尽,也无法穷尽实践中繁杂多样的现实情况,因此,对法治理念、立法原意、规范意识的培养非常重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升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去处理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对于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更加迫切和紧要。(1)要加强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学习,特别是反贪、反渎、案管、监察、计财部门要熟悉理解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程序性规范要求,争取理解各项规定的本意和原理。(2)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将对该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不断增强程序规范化水平。(3)加强办案部门业务条线的对下指导,把扣押冻结查封涉案财物作为办案的重要内容,特别是程序性的规范要求,加强对下级院该项工作的指导。(4)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的管理监督,对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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