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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经验

2016-01-09王志年唐艳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2期

王志年 唐艳华

内容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对于保护当事人实现“纸上的权利”向“现实的权利”转化,推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为例。通过分析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总结出提高民事执行监督效果的方法,以期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监督效果 主要经验

一、组织学习,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民众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反映比较多,许多基层检察院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确定为民行检察工作今后的重点,对民事执行工作要以稳步发展为主,做实每件案件,积极打造精品案例。例如,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组织民行检察业务部门的人员,除组织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外,还派员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和省院等地学习,增加干警的监督意识,打牢思想和理论基础,并注重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提高办案人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通过组织学习,深入学习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布署,科学制定并调整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方案,推进执行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努力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打造为民行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

二、加强同法院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

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提出建议、支持配合、促进和解、监督不越界。为做好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多数基层检察院对法院正常执行活动遵循不干预正常执行活动原则、合法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不对法院正常执行活动指手画脚,更不会代替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要以事后监督为主,除了个别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尽量避免进行现场监督,不搞事前监督。例如,近几年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检察院多次派人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执行局了解区法院的执行案件的办案流程和具体操作情况,增进了检察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了解和认识,加深对“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的理解和体会,以期对执行活动中的问题多发环节以及执行监督的理念更准确的把握,提高执行监督能力,促进检法之间的沟通交流,共同推动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对于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要仔细审查、区别对待

不论是执行法官,还是民行检察官,都是司法实践者,都是为了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执行工作要良性发展,需要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法检两家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当然,在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于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要仔细审查、区别对待。如果仅仅是程序瑕疵,没有影响实体,或者是工作疏忽,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尽量采取适当方式与法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但如果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严重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甚至执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应当及时果断采取监督措施。

四、内外借力,加强与有关领导机关及政法单位的沟通协调

一是将人大等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作为执行监督的重要案源。由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刚刚起步,群众对检察机关这一职能不太了解,执行监督案件的案源主要来自于人大、政协、政法委及法院和信访部门等。二是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协力促进案件的有效解决。三是向上借力,主动争取市院的指导和支持。例如,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案件遇到困难时,及时将该案情向市院民行处进行汇报,市院就该案的工作思路、关键节点的取证要求,以及如何借此机会向政府单位开展法制宣传等作出部署,并派员与区院同志共同督促被执行单位履行完执行义务。四是向内借力,加强与自侦部门的配合协作。自侦部门在办案手段、办案力量、经验方法等方面有明显优势,对于重大疑难的执行监督案件,加强与自侦部门的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合力推进。在协作过程中,特别注意配合范围的把握,避免扩大范围,造成民行部门调查权的过界,与自侦部门的侦查权混淆。

五、适度行使调查权,实现预期监督效果

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适度行使调查权。书面审查是办理民事申诉案件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也不例外,法院民事执行卷宗记载的内容通常比较简单,仅凭书面审查卷宗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可能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这时就应行使调查权。在查办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主要开展以下调查:一是对案件材料的调查。除了对法院已归档的卷宗进行调阅审查外,更多的是指对未归档的案件材料进行调阅,而且大部分的民事执行案件,只有办案人手中的案件材料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对当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调查。申诉人申请监督时,其申诉理由往往有失偏颇,在审查申诉材料和调阅案件卷宗后,需要对各方当事人以及案涉其他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以达到对案件客观公正的了解。三是对执行人员的调查。由于执行人员对案件的执行情况最为清楚,而且有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经常更换,对执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可以有针对性地了解具体执行过程和案件的下一步走向。因此,应将询问执行人员作为执行案件办理的必要环节。四是对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调查。执行案件往往涉及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对于上述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有助于厘清案件事实。

六、突出重点,注重细节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对重点案件的监督,而不是对全部案件的监督。针对人员紧张的实际情况,基层检察院应重点加强了对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超标的执行、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以及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和执行法官违法执行等几类案件的监督,同时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的案件,也予以重点监督。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时,着重审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中的每一个细节,在细节中发现问题,找到监督的突破点。例如,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归纳总结了执行流程各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节点,执行准备环节中,可能出现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情形;财产调查环节中,可能出现未遵循“四查”标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查控阶段未及时明显超标的或者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变现工作中,可能出现评估、拍卖环节存在违法违规、案款分配与发放工作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等。因此,开展执行监督工作,需要适应执行活动中复杂情况,面对不同的案件要采取不同办案思维,智慧与谋略并举,以实现良好的监督效果。

七、严格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作为监督机关,监督法院执行活动是否规范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必须严格规范自身。例如,江西省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一直重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主要围绕三个方面来开展:一是规范办案程序,对受案、调卷、调查、息诉、发文等程序,均制订了严格的规定。二是规范监督文书。一方面是检察建议格式的完整规范,“检察建议”中必须体现出案件的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申请人的诉求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意见、监督意见的理由和法律适用;另一方面是作出检察建议的程序必须规范,民行部门在决定发出检察建议前必须由办案人提交科里讨论,讨论通过后,拟制的检察建议须经检委会讨论通过,并由检察长签发。三是规范办案机制。对上下级沟通机制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机制进行严格规范,避免工作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