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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言词证据在“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的审查与运用

2016-01-09李建光郭桂英姜修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2期

李建光 郭桂英 姜修芳

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否定,更加注重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运用,提高了对案件证据标准要求。同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直接言词原则将在庭审中体现的更为充分,因此,审前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需要更为细致和严格。

关键词:审判中心 非法言词证据 数额犯和多人犯

“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证据为中心,建构的是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的证据审查体系。这种新的体系虽然给言词证据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言词证据作为证据链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仍不能轻视。为了应对变化中的挑战,在审查以言词证据为主的案件中不仅要严格遵循证据审查的各项原则,更要从办案中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供证结合”模式转变。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

在审查非法言词证据时要注意区分非法言词证据和瑕疵言词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因此,在区分非法言词证据和瑕疵言词证据时关键是取得方法非法还是取证程序违法。如果仅是言词证据取得程序有瑕疵,那么就不属于非法证据,而是瑕疵证据,在侦查人员予以补充更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引诱、欺骗是否属于非法方法

对于非法取得方法是否包含“引诱和欺骗”,刑诉法并没有将其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7条第6款规定:“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从此看出“引诱和欺骗”与“刑讯逼供”具有相当性,同属于非法方法。因此,从确保案件质量角度考虑,对于以引诱和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在排除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侦查人员引诱、欺骗的方式与当事人提供言词证据之间的关系。即侦查人员的引诱和欺骗是否必然会使当事人作出违背其意愿的表达。同时也要注意区分讯问、询问策略与引诱、欺骗的不同。

(二)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形势下,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更加重视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避免将非法证据带至法庭,影响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犯罪的主动性。

审查以引诱和欺骗的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时,因侦查人员不会将引诱、欺骗的过程记录到笔录中,在操作时往往具有一定的难度。这时需要公诉人积极充分听取嫌疑人的意见,明确具体的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员和具体引诱、欺骗方法,调取当天讯问录像予以核实。

对于以刑讯逼供方法取得言词证据,公诉人在讯问时要重点核实刑讯逼供手段以及具体受伤部位,并对照入所检查体检表予以确认。在取得线索后要积极向侦查机关予以核实,向有关侦查人员取证,并调取相关录音录像。对于侦查人员辩解称嫌疑人是在抓获时受伤的,要积极调取相关证人证言。笔者曾经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嫌疑人提出自己在讯问时被侦查人员殴打背部,后经核对入所检查表其背部确有受伤记录。侦查人员称是在接到线索到现场抓获嫌疑人时,嫌疑人因反抗倒地致使背部受伤,并提供了具体的抓获地点。承办人员根据侦查人员提供的线索向抓获地点目击当天抓获过程的证人进行核实,最终确认嫌疑人的伤情是在抓获时因其反抗造成的。因此,对于嫌疑人提出的刑讯逼供线索,公诉人要全面调取证据予以核实,对于确认是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要依法予以排除,对于经核实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要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嫌疑人在庭审中再次提及,也可将收集到的证据提前移交法院或者将该情况事先告知法官,避免庭审中的被动。

二、数额犯案件中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除了对言词证据合法性审查之外,最重要和最困难的就是言词证据真实可靠性的审查。无论嫌疑人、被害人还是证人都会因其心理因素、生理因素或者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据时存在隐瞒、夸大、虚假等不客观表述的行为。为了准确定案,对于可靠性差的言词证据要限制使用,严格审查时尽量不用,如必须用,应有充足和合理的材料证实其可靠性和真实性。下面结合办案经验谈一下特殊案件中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在数额犯中最典型的就是盗窃犯罪,尤其是盗窃现金类犯罪。因该类案件往往不是当场抓获嫌疑人,且嫌疑人多在作案之后对所盗现金进行挥霍,致使案发时缺乏有力物证。而在无现金物证的情况下,嫌疑人会因侥幸心理拒不供认盗窃行为。这样,被害人的陈述在数额认定方面看似成了“孤证”。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分析,确认是否采信:被害人是否可以提供被盗现金的来源、用途以及具体的放置位置;是否存在证人证言等证据补强被害人陈述;在案是否提取了嫌疑人的指纹或者脚印,指纹和脚印遗留位置是否和被害人陈述现金放置位置一致;被告人在作案后有无异常消费;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是否属于盗窃惯犯。被告人是否可以提供案发当天不在场的证据。充分运用印证原则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增加内心确信,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采纳被害人陈述予以起诉。

第二类较为典型的数额犯就是诈骗罪。在诈骗罪中涉及人数较多且具有连续性的案件,在缺乏直接书证的情况下,认定诈骗数额也存在较大困难。有时存在被害人陈述数额反复不明确,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矛盾的情况。对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求同存异”从言词证据中寻找共同证实的事实即诈骗行为;在确定有诈骗行为的基础上,针对诈骗数额加强对嫌疑人的讯问,明确具体的数额或者范围;尽可能调取嫌疑人在案发时段相关的交易记录或者账单等书证;针对数额细化对证人和被害人的询问,分析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中的诈骗数额或者范围,比对嫌疑人供述的数额和范围结合一定书证,依据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确定具体合理的指控数额。同时,对于审查中认定的诈骗数额范围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酌定从重处罚。

以上两种数额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常见且疑难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办案时需要在诉讼价值与诉讼风险之间进行选择,寻求平衡。

三、多人犯案件中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笔者办理的多人案件多属于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类案件。在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言词证据审查的重点在于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因多人案件中各嫌疑人的具体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的就是嫌疑人供述。而嫌疑人供述因为减轻罪责或者包庇他人等因素存在反复矛盾,甚至是翻供串供的现象。这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嫌疑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较多反复矛盾的嫌疑人供述中“求同存异”寻找共同点以固定某个嫌疑人或者某个事实和行为;充分运用客观证据,严格细致审查本案的监控录像,根据监控录像明确每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并让各个嫌疑人针对录像中的具体行为和情节进行辨认;审查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中对特定嫌疑人和特定行为的证明内容;核实其反复矛盾的原因,明确反复的内容运用本案证据重点审查,比如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否认事先约架的行为,就需要针对该事先约架的行为核实案发前各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有矛盾和约架的具体起因;固定有罪供述并查看讯问录像,核实笔录和录像是否一致,防止在庭审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以未看笔录、刑讯逼供等理由排除有罪供述。

多人案件的审查一般比一人案件的审查要困难很多,公诉人需要确保在案证据材料中每个嫌疑人定罪的证据都能确实充分,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如果部分嫌疑人定罪的证据不充分,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将风险带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