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中的保险期间
2016-01-02
中国船检 2016年11期
关键词:船舶
“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人有义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开始至终止的一段时间。保险期间的开始即保险责任的开始,其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未必一致,保险期间可能晚于保险合同的生效,也可能追溯至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之前。船舶保险中一般都会对保险期间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分别就保险期间的法律意义、定期和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间予以分析。
保险期间的法律意义
对于保险期间的意义,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期间是对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的限制。如有学者认为,保险期间既然是保险人承保保险事故的期间,保险事故自然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即使发生时没有人知道),如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或保险期间终止以后发生保险事故者,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的义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期间是对损失发生时间的限制。如有学者认为,保险人承保的并非风险本身,而是上述列明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因此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上述风险造成的全损,保险人即应付赔偿责任,即便风险本身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
就此争议,我国法律和保险条款中尚无明确的规定。
英国判例法则认为,保险事故和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都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有义务赔偿损失。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在保险期间内虽然危险已经存在,但损害只在孕育阶段,保险期间过后才明显化,该损害被认为是发生于保险期间的危险所带来的必然后续后果,保险人即应当负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致命打击原则(the doctrine of death b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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