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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丘陵地区农民财产性增收问题研究 *——以宜宾、眉山两市为例

2015-12-31周宇晗,孙奇琦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丘陵四川

四川省丘陵地区农民财产性增收问题研究*——以宜宾、眉山两市为例

周宇晗,孙奇琦

(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在我国的西部丘陵地区,由于土地狭小零碎、农村金融服务薄弱、土地流转难度高等问题,农民增收困难。针对西部丘陵地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际,以宜宾市、眉山市为例进行调查,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推进金融制度改革和健全和完善组织及保障制度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四川;丘陵;农民财产性收入

收稿日期:`*2015-05-06

作者简介:周宇晗,男,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孙奇琦,女,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7.71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406(2015)07-0100-05

Abstract:To complete the building of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in all respects, the 2010 per capita income for both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should be doubled by 2020. In 2015, under the situation of speed shifting of macro-economy, the slowdown in above-scale industrial profit, and the downward revenue growth, the three traditional sources of income-the wage income, the operational income, and the transfer income, are facing difficulties. With the gradual enhance and advance of the reform of rur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e property income has come into greater importance of farmers’ income. On the basis of the field research of Yibin and Meishan, two cities in hilly area of Sichuan Province, the current paper will examine and analyze the status quo of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and point out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in this area.

一、问题提出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迅速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实现了农民收入“五连快”。但是,城乡收入仍然存在差距、不同地区农民收入仍然存在差异、农民收入结构仍然不够优化。因此,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依然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的西部丘陵地区,由于土地狭小零碎、农村金融服务薄弱、土地流转难度高等问题,农民增收是难题。四川作为中国西部丘陵地区的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农业人口高达4811万人,占总人口的59.8%,但农民人均纯收入却不到城镇居民的1/3,仅有7895元,全国排名21位,增加农民收入任重道远。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大形势以及资源条件等约束,传统的农民增收渠道对促进农民增收的效能正在降低——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不确定性增大、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空间变窄、转移性收入依赖于财政的增加因而难以成为农民增收主渠道。与此相反,虽然目前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结构中占比较小,但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农村制度的改革,依靠财产来实现增收还有很大的潜力。因此,要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必须着眼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充分释放财产性收入的增收效能。

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正处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时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增加四川省丘陵地区的农民财产性收入是缩小城乡、东西部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由于自然因素、经济结构和经济基础等不同,四川省丘陵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2014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0393元和19373元,[1]而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803元,[2](P32)仅占浙江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44%。同时四川省城乡之间收入水平也存在巨大差距:2014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381元,农村人均纯收入仅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6.11%。由此可见,西部地区农民增收依然是缩小地区、城乡差距,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短板。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规模以上工业利润减少,财政收入增速减缓,传统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渠道的功能减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不确定性增大。农业的产业弱质性导致了农业地位的下降,随着资源条件的约束,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速度越来越不稳定,甚至出现下行趋势。2011年至2014年,四川省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对农民持续增收的贡献率从45.06%下降至40.57%。二是农民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空间变窄。当下,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农业转移人口的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农业人口的能力日趋饱和,农民工资性收入增收的空间缩小。三是转移性收入由于依赖于财政的增加而难以成为农民增收主渠道,特别是随着经济增速放缓,依赖财政转移实现增收更加不合理。因此,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

此外,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农村中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农村内部的土地利用结构、人口结构、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可能性。基于此,本课题组探索四川省丘陵地区农民财产性增收的问题有其必要性。

二、四川西部丘陵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一)样本选择

课题组选择在四川省宜宾市、眉山市的7县27个乡镇进行了调研,具体问卷调查情况见以下两表所示。

表2-1:宜宾市、眉山市调研地点情况

表2-2:宜宾市、眉山市问卷发放情况

选择四川省宜宾市、眉山市进行调研的原因在于:四川作为中国西南内陆的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农业人口有4811万人,占总人口的59.8%,但农民人均纯收入却仅有8803元,不到城镇居民的1/3。农业人口总体比较贫困,农民增收问题十分紧迫,农民增收空间也相对较大。在相对不利的经济基础和资源约束条件下,进一步增加四川省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任务将比其他各省更为艰巨。

就宜宾市和眉山市而言,过去几年,宜宾市、眉山市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收入结构不断优化。2013年,宜宾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806元,位于全省第7位,较2010年增加3196元,年均增长16.22%。从收入结构来看,2013年宜宾市农民工资性收入3775元,比2010年增加1708元,对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为42.87%;家庭经营性收入4344元,比2010年增加1258元,对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为49.33%;转移性收入163元,对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为1.85%;财产性收入524元,对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为5.95%。*数据来自座谈资料。2013年,眉山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32元,比上年增加1096元,增长13.3%;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5581元,增加645元,增长13.1%。*数据来自座谈资料。可以看出,宜宾市与眉山市农业人口收入有所提高,农民收入呈多元化趋势的同时,财产性收入对于总体收入的贡献还非常有限,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还有许多亟待突破的困境。

此外,宜宾市与眉山市多个县区属于四川丘陵地区,丘陵地貌带来的土地零碎、交通不便、产业结构单一等问题,更成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瓶颈。因此,宜宾市与眉山市具有进行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的条件与需求。

(二)基本判断

本次调查地点分别来自四川省宜宾市和眉山市的7县27个乡镇。共发放问卷214份,收回有效问卷202份,有效问卷率为94.3%。202个被访农户中,男性93人,女性107人,平均家庭成员数3.5人,劳动力人数3.1人,务工人数1.5人。

从家庭收入情况来看,2014年,202位被访者家庭纯收入为66206元,其中财产性收入为3310元,占5.0%。

从被访农户占有的土地资源来看,202位被访者平均现有承包地5.5亩,但流转土地仅0.55亩,202名农户中进行了土地流转的仅为10人,约占5.0%;平均宅基地面积达141.4平方米。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3:调查样品概况

可以看出,宜宾眉山两市农民财产性收入概况为:

第一,农民财产性收入总量较少。2013年,202名被采访者中平均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5.0%,虽然高于2013年四川省平均3.97%,但202名被访者中,有151户具有财产性收入,且大多数只有银行存款一项财产性收入,有10户具有土地流转收入,6户有住房财产性收入或有偿推出土地收入,没有一户享受过集体分红。土地流转、宅基地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性收入在广大农户中普及率还不高。

第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种类较集中。202名被采访者中,有151名具有财产性收入,而其中具有除银行存款利息外其他种类财产性收入的仅有16户,被采访者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集中于存款利息一项,仅有存款利息一种财产性收入的占具有财产性收入总人数的89.4%,202人中177人倾向于把结余的收入存入银行,占总人数的87.6%,而其他多种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如集体分红、股票证券、资产出租等,均无人涉及。

第三,财产性收入增幅较小。问卷中涉及了2012年至2014年3年之间财产性收入的状况,151户中,仅2户有明显提升,且增幅仅为1.4%。

第四,农民对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愿望不强且对财产性收入了解较少。202名受访者中,81人没有考虑过增加财产性收入,176人认为最具上升空间的是工资性收入,14人认为最具上升空间的是经营性收入,仅10人认为财产性收入最具有升值空间。202人中,31人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其中6人表示对土地流转没有了解,32.5%的受访对象表示不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状况分析

针对问卷反映的情况,课题组以农民财产性收入状况和增加农民的现行措施与发展规划为主题,与宜宾市发改委、宜宾市扶贫移民局、眉山市发改委等部门进行了座谈。座谈内容反映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有待深化,是该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较低的主要因素。

第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还有空间。以宜宾市为例,2013年上半年,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率达到99.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率达到91.6%,集体林权发证面积达到应发证面积的97.6%,但宅基地使用权发证率只有78%,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权发证数达到应发证数的28.4%,农房产权发证数占达到应发证数的0.7%。*数据来自座谈资料。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房产权确权还需进一步推进。

农村土地流转还有不足,以宜宾市宜宾县为例,2014年,一季度末宜宾县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154442亩,仅占耕地面积的18%;土地流向农户7631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9%,业主、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偏少;30亩以下流转85402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5%,[4]可见土地流转比例和流转效益还不高。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撑不足。2013年,宜宾市新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个,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个,新建标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个。*数据来自座谈资料。还不能满足大面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总的来说,家庭农场还需进行生产条件、经营管理的改善;农民合作社组织化程度、市场竞争力需要提高;龙头企业需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园区建设需进一步推进,需促进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集群发展。

三、四川西部丘陵地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使得农民的财产权难以转化为财产性收入,通过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土地流转和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1.积极推进土地确权。在土地确权工作正在积极进行的基础上,针对西部丘陵地区土地细碎、确权难度较大的状况,可以建立确权登记的基础数据库,推进确权颁证工作。

针对西部丘陵地区林业资源丰富的特点,应重视林权的确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真开展林权证核查纠错;以档案信息化促进林权确定工作;深化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2.推进土地流转。从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四川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调查报告来看,土地流转收入是四川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体部分。但课题组在宜宾市、眉山市的调研发现,由于其特殊的地理条件,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财产性收入仍较为落后。因为,一方面,应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培育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稳步试行土地股份化,农民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扩大土地的交易范围,不局限于一村一镇内,考虑在县域范围内流转。放活土地经营权,开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做到:一要依法;二要以增收为前提;三要以法律作保障。另一方面,应确保依法流转,不能盲目更不能强制推进大规模土地流转,尊重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尊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

3.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宅基地和附着其上的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允许在对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抵押、赠与等流转行为基本上被禁止。若不放宽宅基地使用权在流通方面受到的限制,让农民在进城后不需要宅基地时能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处分,其财产价值就难以实现。一方面,要加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制度建设。目前,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规定,严重限制了农民将其变为现实财产的可能性。应适时调整法律法规,赋予农民宅基地的转让权、收益权、抵押权、买卖权,使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具有与城市居民私宅同样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应积极试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划定宅基地退出试点地区,允许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放宽对宅基地和农房流转的限制。首先要放宽对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的限制,扩大农民宅基地及农房出租、转让的范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租赁、抵押等;其次要提供多元的退出补偿方式,提供货币、房屋、社保、经营性资产等多种补偿方式,允许农民自主选择退出后获得的补偿方式,赋予农民更多选择权,允许农民能够在不放弃原有财产权利的前提下落户城镇。[4]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民增收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家庭承包基础上以出租、入股、转包、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获取生产经营所需土地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必由之路。

1.培育龙头企业。加快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对于现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做大做强的原则,发挥其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完善人才引进计划,加强对企业的人才支持,科技支持,建立健全奖励机制,以奖代补,提升企业积极性。

2.培育专业合作社。对于发展中的农民合作社,创新政府资金支持形式,继续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农民合作社申报和实施财政项目主体待遇,完善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示范社。因地制宜地发展多样化的农民合作社,在专业合作社中推广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3.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和合作农场。制定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意见,在财政政策上予以倾斜,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和经营管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改善生产条件和经营条件。针对丘陵地区的特点,要大力培育林业主体,支持发展家庭林场,放活竹林、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政策,扶持林下经济发展。

4.培育新型农民。在完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并加强现有务农人员培训,使之尽快实现由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转变。

(三)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

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由农民共同共有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改革,其目的在于“还权于民”,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5]由此,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

1.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条例,在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和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的基础上,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开展成员资格界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

2.构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体制。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范围,确定比例,兑现分配,落实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权。在保障落实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的实现形式,以及开展赋予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的试点工作。

3.增强清产核资的透明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建立村民监督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要严格规范成员资格界定行为,增强清产核资过程各个环节的透明性,使集体资产相关信息随时接受村民和全社会的监督。

4.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方式。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方式,分类经营好、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性集体资产可选聘职业经理人经营,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以多种形式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联合组建经济实体直接进入市场,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在尊重成员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引导成员利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集体统一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的有效机制。

(四)推进金融制度创新

银行存款目前是宜宾市、眉山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体部分,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一方面需拓宽金融服务增加农民存款收入;另一方面还应通过金融机构盘活农民的存量资产。

1.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助于金融机构掌握其信息,但农业主体信用意识模糊、征信机制、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的信贷资金的安全隐患得不到根本解决。为此,要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采用如对个人、企业进行信用记录,对涉农企业财务报表进行风险评估等措施,有效改善农村的金融环境。从农业经营主体的角度,树立其信用意识,规范其金融行为;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等问题,解决其放贷的后顾之忧。通过努力,改善目前农村金融空洞化的状况。

2.进一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了现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对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进一步的需求。同时,一些新型主体还对产权抵押范围的扩大有所需求。若建立健全的价值评估系统,将经营主体的种植养殖资产、种养预期收益、应收账款和订单等纳入抵押物,或将促进农业农村金融活动,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和土地流转市场的蓬勃发展。

3.促进金融服务与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的单一性是农村金融空洞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现代金融产品和投资理财方式并不适合,而农户真正需要的能够与农业生产、农户生活方式相适应的理财产品较少,农民缺少风险小、收益稳定的投资渠道。新时期农民更丰富的金融活动带来了对金融机构服务的新的需求,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有利于金融产品与服务设计的具体化,也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多样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不同的主体,应从金融产品、贷款期限、额度、担保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的经营特点,满足他们不同的金融需求,提高农村金融活动的效率,增加农民的收益。

(五)健全和完善组织及保障制度

要确保各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还需要组织建设、法制建设、培训工作、宣传工作等提供保障。

1.健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一方面要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将服务群众作为第一要务;另一方面,要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乡镇村基层干部队伍的前沿阵地作用,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村改革。

2.加快完善涉农法律体系。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处理好法律与民约的关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土地流转、股份制改革、宅基地退出等农村改革,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

3.培养更多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组织城镇相关人才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激发科技人员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并以此带动农村土地的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4.发挥宣传工作的导向作用。要将宣传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方面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开辟农村改革专栏,注重宣传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另一方面让农民了解到财产性收入对于提升收入水平的巨大潜力,促使农户既关注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流转收益,又增进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和货币资产的关注度和了解度。

参考文献:

[1]中商情报网.2014年浙江省人均可支配收入32658元.[EB/OL].[2015-3-23][2015-04-09].http://www.askci.com/finance/2015/03/23/179327m7e.shtml.

[2]四川年鉴编纂委员会.四川年鉴2013[M],成都:四川年鉴社,2013.

[3]四川新闻网.2013年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4-3-24][2015-04-09]. http://ms.newssc.org/system/20140324/001364045_5.html.

[4]郭晓鸣,张克俊.让农民带着“土地财产权”进城[J].农业经济问题,2013,(7).

[5]韩红根.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选择——农村股份合作制[J].产权制度研究,2004,(4).

(责任编辑刘祖鑫)

On the Growth of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in the Hilly Areas of Sichuan Province

—— A Case Study of Yibin and Meishan Prefectures

ZHOU Yuhan & SUN Qiqi

(SchoolofMarxism,SichuanUniversity,Chengdu, 610000,SichuanProvince)

Key words:Sichuan; hilly area;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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