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辨析
2015-12-22陈湘
法制博览 2015年12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
摘要: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辨析要基于立宪主义与社会主义。我国在以社会主义理念为基础的情况下吸纳立宪主义中对于二者关系所新产生的间接效力与国家行为理论,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创设方式、自由度、义务主体以及权利宽度等四个不同点。
关键词:宪法权利;民事权利;立宪主义;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911;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39-01
作者简介:陈湘(1991-),女,湖南人,湘潭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要对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进行辨析需要先了解近代立宪主义与社会主义二者,两派都承认“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论,但是侧重点不同,前者强调二者的对立——宪法权利是公民对抗国家的工具,民事权利是公民对抗平等主体的工具;后者强调二者都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是母子权利,没有对立一说。为了适应新社会,立宪主义产生了以第三人效力和国家行为理论为代表的新的立宪主义,不再将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置于绝对的对立面。我国也在社会主义理念下吸纳了新的立宪主义的理论,同时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兼顾立宪主义与社会主义理念的基础上分析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可以发现二者间的区别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义务主体不同
宪法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以国家为原则,其他组织为例外。民事权利中却是以平等民事主体为义务主体是原则,国家为例外。宪法权利是公权利,一般而言它的公民对抗国家的工具,不会涉及到其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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