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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遗体侵权纠纷案看《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2015-12-22尹菁

法制博览 2015年12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则遗体侵权纠纷案的介绍,并结合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民事权益的范围以及遗体的法律性质的分析,试图探讨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告别权等权益是否属于民事权益范畴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权益;遗体;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39-02

作者简介:尹菁(1990-),女,汉族,江西井冈山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在读。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原告是死者张某的母亲,张某是被告河北教育学院的退休教师,终生未娶妻生子,其父已故。03年6月张某从河北教育学院教职工宿舍楼顶跳下,当即死亡。次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将张某的遗体送火葬场火化。原告向河北市教委投诉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处理死者遗体主观上是出于对职工的关心,并无非法利用遗体的行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精神上的重大痛苦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作为母亲丧失了对遗体进行告别的权利,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但未通知原告即火化遗体的过失行为,不仅有违我国传统对死者哀吊的风俗习惯,更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其他人格利益。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二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擅自处理死者尸体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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