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
2015-12-22王白
法制博览 2015年12期
摘要:合理使用原则是美国版权保护的一大特色,这一原则无论与中国版权保护的例外还是欧盟版权保护的例外相比,均具有很大的不同,本文旨在就这一原则进行简单的介绍,并检验这一原则在美国案例适用中的灵活性和合理性。本文的结论是,尽管这一原则具有较强的灵活适用性,但是缺少稳定横一的适用标准,可能对其版权法的稳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关键词: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00-02
作者简介:王白,女,山东青岛人,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信息管理法学硕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知识产权认知的逐步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虽然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的缔结国之一,但相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较好,法律制定较为完善的则是西方国家仍然略有不足。在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条文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合理使用原则,这条原则并不是仅仅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提倡的是保护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使用的使用者。这条原则固然给合理使用者带了一块“免死金牌”,然而时至今天,用现代的眼光来观看这条原则,却能发现不少关于这条原则的缺陷之处。本文以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切入点,研究合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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