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及制度建设
——兼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2015-12-21贾超翔张新民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2期
贾超翔 张新民
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及制度建设
——兼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贾超翔 张新民
学术权力的主要行使群体为科研人员,但其本身又间接与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结合,导致高校内部行使学术权力出现了障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成员组成比例方面遵从“教授治学”思想。学术委员会要发扬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重要地位,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其制度建设,突显其学术地位。
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教授治学;制度建设
贾超翔,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
张新民,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0715)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要发扬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重要地位,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其制度建设,突显其学术地位。
一、学术权力的法学诠释
(一)学术权力的学理界定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作用是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也就是以学术事务为核心的学术权力。那么,什么是学术权力?别敦荣认为学术权力所涵盖的内容很广泛,“就学理方面来说,学术权力是指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1]。权力主体较为宽泛,包括: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学校行政机构、教师管理机构、行政人员、教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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