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及民法规制
2015-12-21辛巧巧
财经法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
辛巧巧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9月我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能否继承的权属纠纷案在江苏省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对于夫妻双方死亡留下的冷冻胚胎,医院是否应交给去世夫妻的父母,一审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二审法院则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去世夫妻留下的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双方父母行使。[1]一、二审法官基于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改变了人类单纯的生殖模式,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使得人的早期形式——受精卵、胚胎的形成和发育可以在体外进行并加以保存。[注]根据我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第24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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