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及其立法完善探析
2015-12-21梁俊娇
财经法学 2015年5期
梁俊娇
一、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结合了现代技术和传统商务活动,在买卖双方不进行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实现了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在生产与销售全球化的基础上实现了交易过程的无形化,进一步提高了贸易的便捷性。在效率至上的21世纪,便捷高效的电子商务体现出远超越传统商务模式的优越性。中国的电子商务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探索,经历了1997—2002年的起步阶段、2003—2009年的高速增长阶段以及2010年至今的纵深发展阶段,前景广阔,势头强劲。近几年来,淘宝、天猫、1号店等电子商务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资料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截至2014年12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目前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 800万人。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地政府大力推进电商发展,电子商务对于快递等上下游行业都有很强的带动作用,由此衍生出来的就业市场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客服、配送、技术等岗位供不应求。[1]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拉动消费需求、增长社会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税收征管不到位、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不适应、缺乏相应的征管立法条款等一系列问题。如淘宝网的官方数据表明,目前武汉淘宝卖家已达15.2万家,而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国家电商示范基地的调查统计,2013年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仅为75户,盈利户仅有1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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