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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课程的教学实践

2015-12-16肖本山

关键词:公法私法法学

肖本山

(天津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公法与私法课程的教学实践

肖本山

(天津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作为研究生学位课之一,公法与私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意义在于研究思维和方法的培养。在教学模式上,要实行研究思维养成与法学实践锻炼“两位一体”。在课程体系建设上,通过整合部门公法和私法学科的研究成果,建构具有共通与差异、互动与融合特点的公法与私法理论体系和课程内容。

公法与私法;教学实践;课程建设

在研究生阶段开设公法与私法课程,体现了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法学专业的特色。但是,迄今为止,尚未见有一本适用于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公法与私法教材,这一现状给公法与私法课程教学提出了挑战,但也带来了机遇。我们根据法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师生共同参与,集思广益,推进公法与私法教学实践和课程建设,以实现本课程教学的预期目标。

一、公法与私法课程建设的意义

公法与私法课程开设的目的,不仅仅让研究生了解公法与私法课程的基本内容,还要通过公法与私法专题内容的教学,培养研究生的研究思维和研究方法。

应当指出,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并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类型这一法律学习理念本身就是一种法学方法论。从公法与私法的名称看,这一课程就要求采用比较的教学方法。这种“比较”不仅体现在教学内容上,更应该体现在教学方法上。公法与私法课程自然不能停留在具体学科内容的学习上,而应将重点放在研究思维和方法的学习和培养上。这一课程定位,不仅影响教学实践中教学方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影响公法与私法课程内容体系的设计。

二、公法与私法课程体系的建设

公法与私法课程体系建设,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即教学内容建设的基本思路和学科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

首先,教学内容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从学科体系上,建构公法与私法的共通和差异、公法与私法的互动和融合为基本内容的公法与私法学科体系。从学科内容上,整合部门公法和私法学科的研究成果,提炼公法与私法课程的基础理论内容。

“学生的知识首先来源于教材,从某种意义上说教材是构筑学生的知识大厦的基石。”[1]公法与私法教材应当适应研究生教学的要求,其内容同样应以教学的内容为基础加以编写。但是,也不能将此教材混同于本科生适用的教材,因为本科教材尽管各自的体系结构不尽相同,其内容繁简不一,但其特点在于某一学科的概论,这一点是它们的共同之处。而研究生使用的教材一般都采用“专题”的形式,而且在内容上可以不受“概论”的限制,可以就争议的话题展开讨论。而且,在具体的理论讨论时,同样不受所谓“通说”的局限,可以体现编著者的个人学术观点。同时,公法与私法课程内容的建设,要从中观层面建构具有共通与差异、互动与融合特点的公法与私法理论内容和学科体系,既区别于宏观意义上的法理学,又不同于微观意义上的具体部门公法和私法学科。这是本课程的学科体系上的特色和创新。

公法与私法课程体系的建设,要研究并归纳出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制度和基本价值,构成一个完整而具有内在逻辑的公法与私法理论体系。其中,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是公法与私法课程理论体系的元概念、核心概念,是贯穿课程的主线。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如同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以商品这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细胞作为其逻辑起点一样,统一公法学则以公共权力这个公法最主要的规范对象作为其逻辑起点,并以此演绎和派生出统一公法学的其他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2]公法与私法课程理论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应当包括规范、行为、原则、解释等内容。其中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表现或实现方式,公法和私法是以规范和调整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为重心,通过规范权力行为和权利行为实现法治的目标。公法原则与私法原则体现着公法和私法的精神和价值诉求,是指导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根本规则,也是公法和私法制度设计的指南。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适用就需要解释,因此,公法解释与私法解释是公法、私法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法、私法适用的基本条件。应当指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也可归入公法与私法课程的基本范畴,只是从课程体系内容上将其放在“公法与私法的发展”这一专题内。责任和救济则是公法与私法课程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制度。“无救济就无权利”,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是公法体系和私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法和私法中的权利保障制度,也是现代公法和私法基本理念的最后落脚点。此外,公法与私法课程理论体系还涉及公法与私法的基本价值。

基于上述理论体系而形成由公法与私法划分、公法权力和私法权利、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公法原则与私法原则、公法价值与私法价值、公法政策与私法政策、公法解释与私法解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公法与私法的发展等构成的公法与私法课程体系。

三、公法与私法课程的教学模式

从教学实践上,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通过设置需要思考的理论话题或案例分析,并在课堂上开展讨论和评析等教学环节和方式,培养研究生的研究思维和科研方法。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实践,实现研究思维养成与法学实践锻炼“两位一体”的教学目的。因此,研究思维养成与法学实践锻炼“两位一体”是本课程的教学模式上的特色和创新。

(一)注重研究思维养成

研究思维养成是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基本要求,也就是通过争议性教学内容、辩论式课堂讨论、引导型教学总结等教学方法和环节,以“问题意识”的养成为重点,培养研究生必要的科研思维,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

一是设置争议教学内容。争议性教学内容是培养研究思维的前提。争议性的教学内容,既指理论性的争议内容,也包括有争议的法律案例。公法与私法所涉及的专题均有可争议性的内容,这些争议话题的分析和展开,本身就是一个“理论思辨”的过程,更是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问题意识”培养的过程。无论是“理论思辨”还是“问题意识”,均是研究生研究思维和方法的基本内容和路径。

二是开展辩论式课堂讨论。辩论式课堂讨论是培养研究思维的保障。从教学方式上,要培养研究生的学术思维,比较好的教学方式就是辩论式课堂讨论。这种方式不仅由上述争议性教学内容作为其基础,而且在研究生阶段更适合采用这种教学方式,一方面研究生小班上课,另一方面研究生已经具备一定的知识积累。课堂讨论的内容可以是专题中的基本理论,也可以是针对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对此,需要教师在备课时做好选择。笔者在实际教学中的做法是:在学习某一专题之前两周就把课堂讨论的内容布置下去,在上课时让学生发言,引导学生就争议性话题展开辩论。例如,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专题教学中,针对“宪法第一案”中的侵犯他人宪法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展开辩论。又如,在“公法私法化”专题教学中,就行政契约这一理论,就引导学生进行行政契约的肯定论和否定论之间的争议。

三是进行引导型教学总结。引导型的教学总结是培养研究思维的重要方式。从教学方法的角度看,教学总结是教学过程中的最后一环。其中,引导型的教学总结对于研究生研究思维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教学中,这种教学总结分为两种,其一是“拔高式的总结”,指的是针对课堂上所讨论的“中观”内容,老师在总结时可加以拔高,引导同学们课后对相关宏观性问题进行延伸思考。其二是“具体性的总结”,就是针对课堂上所讨论的“中观”或者理论性的内容,老师在总结时可引导学生进行具体的“微观”方面的思考,或者对司法实践问题的思考。

(二)注重法学实践锻炼

法学实践锻炼同样是应用法律研究的基本要求。在公法与私法教学过程中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通过案例分析、开展学术沙龙、参与课程内容建设等形式,来提高学生的概括能力、创新能力和法学知识应用能力。

一是进行案例分析。案例来源,既可以教师来选取,也可以由学生自己收集。例如,笔者在课堂上进行案例分析时,就有一个要求,就是只能选择、确定案例中的最主要、最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或内容。这样做,一方面考虑课堂时间的限制,另一方面有利于“以点带面”思考问题。具体的做法是:事先将案情及其问题做成PPT,上课时利用多媒体加以展示,然后针对所设定的一个问题进行分析。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培养学生的“问题(群)意识”,这是研究生开展科研活动的“基本功”;二是透过案件中的问题,把握“问题”背后的法学理论。

二是开展学术沙龙。定期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沙龙活动,以此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研究生科研活动的开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笔者在实际教学的做法是,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这一阶段的学术沙龙主要是写学习心得。学习心得可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是选读富含学术思想的论文并写读后感,其二是选取真实案件进行法理分析并写分析心得。前者的具体做法是,由教师主持,全体学生共同参加,以对学术论文内容及写作方法分析为活动内容,旨在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及科研能力。这种学术沙龙活动以小组的形式进行,每小组的代表学生对本小组论文讨论的心得与感悟分别做报告,并采取现场提问,现场解答的互动形式。后者的具体做法是组织以真实案例分析为内容的研究生学术沙龙活动,理论联系实际,增强研究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参与课程建设。考虑到研究生学习期终考核可采用写论文的形式,根据公法与私法课程的基本内容来布置论文作业。该论文作业采用专题的形式来写,在第一次讲课时布置,以2~3人一组,来完成他们自己挑选的专题。例如,由2个同学挑选了“公法原则与私法原则”这一专题;又如,由3个同学来完成“公法与私法的发展”这一专题。通过写专题论文,不仅可以参与公法与私法课程内容的建设,而且在课堂讨论时,由相应专题的同学为主来参与课堂讨论。

[1]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

[2]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J].中国法学,2003(5):35.

(责任编辑 汪继友)

Thought of the Teaching Practice in the Teaching of the CoursePublicLawandPrivateLaw

XIAO Ben-shan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 Tianjin Polytechnic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 China)

As one of the postgraduate courses, the teaching of the coursePublicLawandPrivateLawlies at the cultivation of the thinking and method for the research. It is concluded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the course, in the teaching mode, integrated in the form two in one, i.e., the combination of thinking cultivation with the law science practice, an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urriculum system make a good arrangement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and course content, common and different and interactive and integrative,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esearch achievements involved with disciplines ofpubliclawandprivatelaw.

PublicLawandPrivateLaw; teaching practice; curriculum construction

2014-10-30

天津工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YJS 2-217)。

肖本山(1968-),男,安徽无为人,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G642.0

A

1671-9247(2015)02-00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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