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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能否杜绝存款失踪

2015-12-16法人刘兴成

法人 2015年5期
关键词:存款人储户保险制度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刘兴成

存款保险能否杜绝存款失踪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刘兴成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了避免使用存款保险基金赔付,就会主动关注和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无形中对银行形成另一重监管

从1993年颁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到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存款保险条例》,整整经历了22年。中国也由此加入了世界上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俱乐部。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的金融改革意味着什么?这一制度除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还能否解决存款失踪问题?这无疑需要中国金融市场用实践做出回答。

存款保险是金改突破口

《存款保险条例》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境内吸收存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强制投保,全面覆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不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

第二,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最高偿付限额可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中央银行测算,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目前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第三,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投保机构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四,主要由保费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形成存款保险基金,由国务院决定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五,存款保险基金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或高等级债券。

第六,投保机构被接管、被撤销、申请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银行体系、维护融资机制的事后补救措施。美国首创存款保险制度,目的是应对银行倒闭和金融恐慌。而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还有推动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将会成为中国金融改革史上的里程碑,因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金融改革成果,能够引发一系列其他金融改革,从而成为金融改革的突破口。

1.存款保险制度以市场化的兜底机制,替代政府的隐性担保,是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和破除国有垄断金融市场的制度保障。

2.金融市场化、民营化不会影响储户资金的安全。设立存款保险的事实证明,政府认为现有的国有银行有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给储户传达的信号,就是银行有可能破产、倒闭,国有银行是不倒翁的神话和银行大而不倒的神话就此破灭。国有银行失去了政府的隐性担保后,民营银行的风险不会比国有银行更大。既然国有银行有风险,就应当开放民营银行,让更多的民营银行承担、分散国有银行的金融风险。由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民营银行不会影响储户资金的安全。

3.启动不同所有制银行和大小规模银行进行公平竞争。既然每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都是50万元,国有银行失去了过往的优势,储户不管在规模多大的银行存款,存款额都不想超过50万元。那些服务更好、利息更高的银行,吸收存款的竞争力更强,由此带来的资金重新分配,给中国银行业带来巨大的利益调整。

存款保险制约存款失踪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改革的突破口,但管理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动机,首先是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危机的底线,防范银行挤兑风险。

因此,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存款人合法权益,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发生危机的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只有银行发生被接管、清算、进入破产程序这三种情况之一时,存款人才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在50万元限额内,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亏损,银行客户能否得到存款保险的赔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行理财产品虽然是银行发行的,资金也由银行收取,但购买理财产品是投资行为,不是存款行为。任何保险都无法为投资提供保障,存款保险也不例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其损失不能得到存款保险的赔偿。客户要为自己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负责。

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储户存款“失踪”或“丢失”事件。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出现异常,存在银行的5亿元竟然不知去向。浙江义乌、湖北武汉等地都出现了储户存款失踪事件。储户存款在银行失踪,存款人是否有权要求由存款保险支付存款损失?

追查存款失踪的原因,不是被诈骗,就是银行的个别违规经营行为,要么就是外部人员与银行“内鬼”串通起来侵吞存款。虽然存款失踪是银行内部的信息系统、管理和监管方面出现的问题,但只是银行的个别现象,并不足以导致银行的经营状况出现系统危机,只要没有发生银行被接管、清算、进入破产程序这三种情况之一,尽管储户的钱在银行丢失了,但由于不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无法获得存款保险的赔偿。

从个案上来说,存款保险对存款失踪于事无补。银行存款失踪后,储户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与银行进行利益博弈,利用银行监管渠道,通过公安机关侦破诈骗案,或者进行司法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存款损失。

存款保险对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存款失踪的个案不予赔偿,但一旦银行理财成为体制性的资金期限错配和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存款失踪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银行信用,银行的经营状况就会出现系统危机,危机严重到银行被接管、清算、进入破产程序的程度,存款保险制度就会启动。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了避免使用存款保险基金赔付,就会主动关注和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无形中对银行形成另一重监管。对于银行来说,被强制花钱购买存款保险,换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监管自己,好像花钱给自己买了个“紧箍咒”,为“银行是弱势群体”的判断增加了一个确凿证据,对银行的既得利益是个冲击。

从银行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上讲,银行花钱买监督是对银行垄断权力的救赎,只有保护了银行信用,才能保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制约银行违规经营,防范存款失踪的风险,从制度逻辑上讲,存款保险能够拯救存款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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