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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破冰

2015-01-26

银行家 2015年1期
关键词:存款人准备金保险制度

编者按:自1993年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我国对存款保险制度作出了诸多的准备。时隔21年,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揭开神秘面纱。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这等于在金融安全网上再给存款人系上免费“安全带”,不仅让存款人无后顾之忧,也让监管层亦无后顾之忧,以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改革进入深水区。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因此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制度安排在金融危机时期发挥了重要稳定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向央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事实上也承载着“隐性”存款保险的职能,在存款银行发生支付困难时,可以此作为抵押获取央行的再贷款支持,这部分存款准备金不能用于缴存银行日常的支付。在存款银行发生支付危机时,最终可以提用这部分存款准备金。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能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充足,确保风险较高和风险较低的银行都能够被吸纳到这个体系,进而提升公众对于该制度的信心。国际金融机构的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建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可以预期,存款保险制度将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将是利率市场化的有力补充。

针对此背景本刊特开设存款保险制度专题,深入分析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望能够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地贯彻及实施助一臂之力。同时,也深入剖析了将要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从长远看,引入存保制度有利于打破银行“大而不能倒”以及不能容忍违约事件的现状,倒逼银行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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