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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研究所的创立及其成就

2015-12-13陈胜泉陆晓明

法医学杂志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月刊

陈胜泉,陆晓明

(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江苏无锡 214041)

法医研究所的创立及其成就

陈胜泉,陆晓明

(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江苏无锡 214041)

法医学;科学院和研究所;期刊

1932 年8 月1 日,法医研究所于上海真茹成立并先后创办了《法医月刊》(下称《月刊》)和《法医学季刊》。笔者以此两份杂志所载内容为主线探究法医研究所的建立及其成就。

1 法医研究所的建立

20 世纪30年代之前,我国命案检验“大多是依赖着师徒相传的仵作”,往往会把案件“弄到无法解决”,以至“缠讼不止”,“从前的仵作,是仗持着经验而已,办理案件似是而非,刑事案件尤其不易辨,因之延置很久,弄成悬案”(见《月刊》第22期第67、68页),当时的司法行政部“遂有筹设法医研究机构计划”,认为“有培育法医人才之必要”,上述内容经“国府洛字第二六八号明令在案”。故此,1932年法医研究所在上海真茹成立,由林几博士(图1)任该所第一任所长。关于法医研究所的成立经过,林几介绍:“民国十八年部委孙逵方开始筹备。十九年七月设法医检验所筹备处于上海,并在真茹购地建屋,久未就绪。于民国廿一年一月突以日兵压进,真茹被占遂暂停顿。四月十三日,几奉部令接任筹备,改名法医研究所。五月后,日兵始退,收回所址……八月一日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见林几《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周年工作报告》)。

图1 林几博士照片

林几就任第一任所长两年半后,“因患十二指肠溃疡,便血月余,不堪再负重任,故由部派孙逵方氏接充。”1935年5月11日下午,孙逵方接任法医研究所第二任所长。

法医研究所的机构设置:根据林几《月刊》创刊号所列的“组织系统表”分为三大类:一是内部组织结构,二是“法医学最高审议会”,三是名誉技术专员。

法医研究所的内部组织结构设有三科:第一科分管研究、审核鉴定、人才培训、教务、教材、资料、图书等;第二科分管毒化、解剖、活体检验、病理检验、细菌学检验、物证检验等;第三科为分管日常事务。

关于法医研究所设备,配备了解剖、病理组织学检验、毒物分析、摄影室、第一二人证诊查室、心神鉴定收容室、眼耳鼻科暗检处、动物饲养室、实验室、教室等工作和办公用房;有关大小仪器均购自德、美、法三国;建造了当时国内鲜有的尸体冷藏柜;当时已能自己制造人和动物的鉴别血清、亲子鉴定血清,开展生化、定性定量分析、细菌培养等(图2)。

图2 法医研究所平面图

名誉技术专员是该所聘请的外部专家,如“平大”病理学教授徐诵明、林振纲,李斯特研究院的Robertson、高麟祥、汤飞尼、上海医学院谷镜汧、余贺、山东大学化学药物毒物学家汤腾汉等人。林几认为,这些外部专家,“凡遇疑难专门案件有所咨询或共同研究,对于检务获益甚大。”

法医学最高审议会在当时成立。1936年在上海银行又举行了法医学审议会成立大会,由孙逵方任大会主席,特邀国内部分医学专家参加会议。会议的宗

旨是:“文明愈进步,犯罪之方法愈复杂,法医学之范围亦随之而广泛,现今法医学上鉴定案件,几应用全部科学之知识,故以一切学问解决一切案件,自非一、二人之学识所能胜任,应集合多数人之专门学问,始能应付一切。”会上选举了富文寿、邝安坤;曹晨涛、王逸慧;赵承嘏、曾广方;孙逵方、郭琦元分别担任第一至第四组(即内科组、外科组、理化组和病理组)的正副主任,协助解决国内法医学疑难案件。

法医研究所成立后,制订了较全面的规章制度,如“本所暂行章程”“本所办事细则”“检验鉴定实施暂行规则”“法医审议会章程”“保管及招领尸体章程”“仪器保管暂行规则”“各实验室管理章程”等。

法医研究所的成立,得到了当时司法行政高层的重视和支持。时任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为杂志题词“洗冤有录,释冤有医。考古证今,实验为宜。学术医术,启发应时。悉心精研,治平之基”。法医研究所也受到了当时医学界、教育界的肯定。1934年5月24日,时任北平大学校长、医学博士徐诵明受林几邀请到法医研究所作了“怎样作法医师及法医在中国之出路”的演讲。林几还邀请林椿年博士介绍“法医应有之细菌学识”,并在《法医月刊》第2、3期发表。

2 法医研究所的主要成就

2.1 完成了大量检案

该所当时平均每月收检普通案一百四五十起(从数量上看,依次为验伤、验烟犯、验尸体、验强奸、验病、验处女及其他),每月并有二十起左右全国各地的疑难案件。至成立二周年时,检案数达2300余起。检验范围分三大类:“人证检查”“死体检查”“物证检验”,鉴定文书(图3)的形式,分为“鉴定书”、证据检材不充分的出具“检查说明书”、委托文件审查的出具“文证审查说明书”。这些检案,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医学检验。

图3 鉴定文书

2.2 培养了一批法医学人才

林几极为重视法医人才的培养,他说:“我国唐制,于各府县均置有经学及医学博士一人,可见专制时代犹知慎刑恤命,对于医事行政之注意矣。明代以后犹于各府县分置教官及医官,是与欧洲各国设有官医意义相同。”他提出当前要培养两种法医人才,“一即法医师,二即法医助理员”。首批法医研究员共17名,毕业后分配到各地高等法院等部门任法医。之后又招收了第二期法医研究员5人和法医检验员25人,第三期研究员有陈履告、王效尹等十余人,这些人才成了我国法医学事业的中坚力量。

2.3 创办了两份杂志

1934 年元旦《月刊》创刊(图4A),开始由陈康颐、陈安良等人组成出版委员会,并由林几(任主编)、陈安良、张积锺(任编辑)、汪继祖、陈伟(任校对)、蔡炳南(任出版)、于锡銮、吕瑞泉(任广告)组成编委会,后由林几、张平、祝绍煌、杨尚鸿、范启煌负责。《月刊》既注重理论研究,又注重实际办案;既重视国内研究,又重视吸收国外资料;设有论著、鉴定实例、综述、译文等栏目。《月刊》刊登了一批有较高质量的论文和案例,如“复验青浦张老四身死原因由”“幸凤棲杀人公诉案”“山东高等法院送检尸骨”等。1936年,《月刊》改名为《法医学季刊》(图4B)。孙逵方在《发刊词》中提倡“研究科学问题,须学理与经验并重",使读者“可两相对照,无偏重学理或经验之弊。”当时医学方面的杂志在国内甚多,而《月刊》却是中国第一份法医学杂志。可以说,其意义在中国的医学界、法医学界开创了一个新的纪元,是中国现代法医学诞生的标记之一,是开始纠正“以非科学的方法而解决事关人命”案件的标志之一。

图4 法医研究所创办的两份杂志

2.4完成了一批科研项目

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年,就完成了“骨上血瘾与伤痕关系之研究”“鱼毒研究及实验”“人骨、禽骨、兽骨组织学之比较检查”“洗冤录验毒方法之驳议及研究”等研究项目,同时有一批论文发表,如《慢性阿片中毒之白血球内类脂体颗粒之研究》《死体腐化后发酵之定性化验法》《吗啡定量化验法》《紫外线光在法医学上之研究》《血清沉降素反应在法医学应用价值》《氰化钾中毒之实验研究》《细微真空升华法》等。在《法医学季刊》上介绍的成果有:《枪创之法医学观察》《强奸之确证》《精子、人血化学鉴识的新途径》《外伤性头骨破裂》《蚊污与血痕之鉴别法》《肉食动物在尸骨上所留之痕迹》《先天性大动脉狭窄与急死》等。与此同时,编译了一批国外法医学文章。第12、13期的《月刊》,是该所第一届法医研究员班的毕业论文专号,内容涵盖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毒物分析、毒品、足迹等。陈康颐在《月刊》18期《自杀伤死与他杀伤死论》论著中,对自杀、他杀、过失、灾害死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对颈部的切创,分别从创口的性状特点、血迹在体表的流向、在现场的分布等方面论述了自杀、他杀的区别;对自杀切颈的,又分析了左利手、右利手形成颈部损伤的特点。对于水中尸体,论述了对死亡性质鉴定的复杂性,还特别提到了水中尸体被“轮船之推进器”致伤,可能作者已注意到了江南水域机动船只造成螺旋桨损伤较多的情形。

2.5 批判了古代法医学的不科学成分

古代法医学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其中也含有不少不科学的成分。汪继祖在《月刊》的“创刊号”《临案验伤应即改善之我见》描述他曾经目睹的案件:“曾见一般旧法检验人员,对于验伤手续,因素无卫生常识,不论伤之轻重,概先以生水洗刷血痕,次即以未消毒铜尺,插入伤口,量其深浅大小,待检验完毕,仍覆以旧用不洁之纸布等物,并不加以适宜消毒之消毒防腐处置,遂致检验之后,虽原系轻伤,而可出血未止及病菌侵入,亦必续发其他脓毒疾病,甚至于死,往往两造因此相持诉讼经年而未能决。”又如“银针验毒”,《洗冤录》记载“验毒用银钗皂角水洗过,探入死者口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黯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毒),其色鲜白。”此后的《洗冤录集证》《洗冤录汇编》《无冤录》等曾发现这种方法“不足为一切中毒之共同证据”。林几通过科学实验,证实“洗冤录验毒方法所验结果,即使银钗变黯,亦不一定为中毒。”他提出,以后遇到验毒案件,一要将中毒未死者及证人所共见的征象书面告诉化验人员,二要搜集呕吐物、血、尿、大便、沾有排泄物的衣服等交化验,三要搜集可疑毒物交化验,四要医师提供的症状及尸体征象给化验者参考,五要进行尸体解剖提取相关检材进行定性定量检验。林几的意见,曾刊载于当时的司法行政公报。当时流行使用的《验断书》上印有“检验正背人形图”及有关的名称,缺乏医学理论,故不能供从事现代法医学检验之用。《验断书》取法于原《洗冤集录》,在人形图上标上一些黑色的“致命点”来确定某伤是否致命伤,而且名称并不科学,如将耳轮称“耳叶”,将食气管称“食气嗓”,将顶骨称“顶心骨”,将上下颌骨称“口骨”等。对此林几指出“颇不合于科学原理”,但由于“该验断书系经部颁,凡内地检验尸体外表仍均使用,其他各种鉴断书类皆颇简明,尚适用于普通之检验报告,但对疑难案件殊属过略。然大体分项格式尚可应用也。”(见《月刊》第7期第27页)。孙逵方提出“原来的尸格图案与现代医学科学图案解释诸多不合,不适用于法医学昌明时代……非可仅以外表伤痕而推定其死因。”他强调要“按照医学生理学原理,及人体之构造另行订定。”到1936年,胡齐飞按照现代解剖学的理论,绘制了人体图形并标上了相应的解剖学名称,设计了新的法医《检断书》,并且提出要用国际通用的米制长度单位对人体进行测量。

2.6 开展了对中国法医学史的深入系统研究

当时国内对中国法医学史研究不多。林几在《月刊》第14期发表的《法医学史》,对中外法医学史作了详细介绍。林几指出,千余年前“吾国对刑事案件,已极注意检验伤证。”他对《洗冤录》予以较高评价:“诚属较切于检案之实用,不愧为一有光荣之著述。而当时欧洲之法医学,尚正在黑暗时代。”林几在文中分析了我国法医学发展缓慢的原因:“可惜后人未能追踪前贤,努力精研,致延至今,其进境程度仍局限于六百余年前之旧域。”林几进而指出,现在“民智增高,对旧日非科学鉴定。已失信任。法医改良,便成为革新运动之一目标。”

孙逵方与张养吾合作的《中国法医学史》,发表于《法医季刊》第1期,把中国法医学史分为三个阶段,即《洗冤录》未出现以前、《洗冤录》出现期和清末以来现代法医学的输入期。该文向上追溯得更早,介绍了古代医学名著《内经》云:“其死可解剖视之。”及《史记》中《扁鹊仓公列传》所载:“乃割皮解肌”并提到黄帝时名医歧伯“内考五脏六腑”,指出我国古代就已有解剖思想。文中还提到“我国重检验,自古已然,礼经所载是证据……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据蔡邕之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折曰断。瞻焉,察焉,视焉,审焉……”。

2.7制订了中国法医学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法医研究所制订了从1933—1937年的法医学发展规划,每年规划详细。计划在北平、武汉、广州、重庆开设法医研究所的分所,创办法医学院,为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配备法医师,为县法院配备助理员,派员出洋考察各国法医设施、购“人证检查用械”等,并有“二十七年度以后计划”,其中有“筹设精神病监”“筹划烟犯戒烟所”等。

2.8 林几的《实验法医学》

《月刊》的第4~7期发表了《实验法医学》(从第6期开始改为《实用法医学》)共计83页。从内容看,有对中外法医学的介绍,有对中国法医学事业法律层面的考虑和技术规范的构想,既有程序方面的内容,又有操作技术方面的内容,涉及建议制定“法医师法”、案件受理规范、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各类案件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规程、检验记录的格式和图片检材的处理要求、鉴定人应该履行的回避和保密等义务、需处罚的情形、对女性的鉴定、在场见证人员、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书的种类和格式及内容、鉴定收费标准。如对检材的使用,“不得全部皆供检验以便再度或他人之复行鉴定,如需全部消费方能达到检查目的应先征求所委法庭之同意。”鉴定时间“一般不得逾二周至一个月”,鉴定书内容“不得为模糊的断言不得过于简略不得次第凌乱前后不应”“鉴定案件皆需签名盖章并具诚实公正之结文”“证据不充分者只能依据学理解释给予说明书”。此外,还制订并实施了各类检查、解剖、病理、毒化、尸体保存等收费标准。在第7期该文结束时称:“实验法医学总论完各论待续”,由此可见发表只是属于“总论”部分。

2.9 “大法医学”发展理念和成就

林几在《法医研究所一周年报告》中指出:“夫法医之为专门科学,于司法设施上颇占重要。不独刑事检验为然,即所有人证、物证均需科学的方法为鉴定之标准也。”林几提出“大法医学”发展理念就是现代的“司法鉴定”概念。法医研究所除传统法医活检、尸体、病理、毒物、血型检验等业务外,适应审判需要扩大检验笔迹、印章、指纹、足迹、药检等业务。如湖南邵阳地方法院送检乾隆年间山地所有权是否伪造案、湖北武昌地方法院送检“伪造图章案”、江苏省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函请检验白俄人证明作伪案、山东济南法院“债务涉讼案”要求辨明字据内的左手食指指纹二枚是否与当庭提取指纹相符、四川重庆警备司令部函请化验谜药(蒙汗药)等。实际上,林几的思路得到了法医研究所师生的大力支持,大部分案件是学生边学习、边检案、边研究、边办刊,取得了丰硕成果。林几的思路和实践是法医研究所一种文化传统,是宝贵遗产。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5.06.019

1004-5619(2015)06-0483-04

2014-08-28)

(本文编辑:刘宁国)

陈胜泉(1948—),男,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鉴定;E-mail:da_d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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