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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新疆警察教育述论

2015-12-08赵卫宾

昌吉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巡警新疆教育

赵卫宾

(新疆警察学院思政部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警察教育是培养警政人才,提高警政效能、增强警力的重要环节。伴随着近代新疆警政的创建与发展,新疆警察教育经历了曲折的近代化历程。长期以来,关于近代新疆警察教育的系统性研究较少,本文依据近代新疆警政文献资料,对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新疆警察教育进行纵向的考察与研究,以促进这一领域的研究走向深入。

一、清末新疆警察教育

在建立近代警政之初,晚清政府就很重视警务人员的教育与训练问题,开办警察学校,以培养警政人材。正所谓:“保安之用,警政为先,造就之方,学程最要”。[1]1901年清政府下令创办警政的同时,即在北京开办京师警务学堂,“务使警察教育与警务密切配合”。[2]

与京城内地相比,清末新疆的警察教育,由于经费紧张和师资匮乏,一度进展迟缓。1901年9月,清政府谕令各省裁汰绿营,改练“常备、续备、巡警等军”。[3]新疆巡抚潘效苏遵令于1903年在省城迪化设巡警兵一营,编制四百人。[4]是为新疆创建巡警之始。1906年,署理巡抚吴引荪参照直隶巡警章程对新疆警政重加整顿,并拟创立警务学堂,逐渐推广至各道属府厅州县。[5]但此议未及施行。至1908年,全国各地开办的警察学校已多达20余处,为了健全全国警察教育机构,划一各地巡警学堂章程、编制和课程,民政部于当年8月颁布了《各省巡警学堂章程》,并要求还没有设立巡警学堂的省份,“自文到日为始,高等巡警学堂限三个月内一体设立”,“巡警教练所限六个月一体设立”。[6]在此严令下,新疆巡抚联魁不得不暂借房舍,于1909年先开办新疆高等巡警学堂简易科;次年三月,巡警学堂竣工,“将简易科学员并全堂员司夫役人等,一律迁入”。[7]近代新疆警察教育开始缓慢起步。

1909年新疆高等巡警学堂设立后,次年九月,省城迪化又设立巡警教练所,原定一年毕业,旋因经费不足,半年后停办。[8]新疆高等巡警学堂位于省城迪化东南隅,由原抚标右营游击营房旧地改建(今延安路友谊宾馆处),有教习12员、学员百余名,每年经费官银19470两。[9]学堂内所有礼堂、讲堂、教员室、自习室、体操场暨各项厅舍,均按照高等、简易两班人数计算分配工料,务求坚实。[10]新疆高等巡警学堂招生条件为:年龄在18岁以上,24岁以下者;出身良家子弟,品行敦笃,素无过犯者;志趣远大,向学情殷,别无嗜好者;举贡生监,年岁合格,有志入堂肄习者;曾经中学毕业或武备毕业者;文理清顺,身体强健者;本省候补文武人员,年岁及格,有志入堂肄习者。[11]由于师资有限和各道所属巡警教练所急需教员,新疆巡警学堂遵照部颁章程,对教学计划和课程做出相应调整,定为速成简易班,一年毕业。课程设置及教员如下表:

新疆高等巡警学堂课程设置与教员表①

综上,新疆高等巡警学堂自开办以后,除了有较为充足的经费保障外,在招生方面竭力保证生源质量,不仅对年龄和文化程度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且还对身体条件、个人品质以及学习态度提出了要求。在课程设置和师资力量方面,也尽量保证学员在校期间能够接受较为全面的警察专业教育和训练,从而确保毕业生的质量。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晚清新疆政府为追求新疆警政建设与警察教育近代化的努力和用心。

新疆高等巡警学堂对学员实行定期考试和计分分等制度,“每月一试,榜示于堂。年终将分数平均计算分等,给以文凭”。一年后,学员毕业,考取最优等者16人,优等者19人,中等者17人,于1911年年初派往各府厅州县担任巡警教练所教习;同时,又在迪化成立省城巡警教练所,抽调迪化各区巡兵轮流入所训练,第一期招生40名,由省高等巡警学堂毕业生黄亚藩担任教习。半年后,学员毕业,派往省警务公所②任守卫,并遴选数人充任巡长;而且在省城外的各地教练所,还招收和培养了一部分少数民族学员。[12]高等巡警学堂毕业生,除大部分派往各地担任巡官兼巡警教练所教习外,还有一部分留在省城警务机关任职,如省警务公所司法科科员佘执中、刘藻掞和督操黄亚藩等人。[13]

由此可见,清末新疆警察教育虽然发展迟缓,但仍取得了一定成效,不仅开创了近代新疆警察教育的历史先河,而且在不同程度上也满足了清末新疆本地警政创建与发展过程中的人才需求。

二、民国时期的新疆警察教育

民国初年,新疆地方因社会动荡和财政困难,警察教育举步维艰,一度停办。1915年,杨增新遵照北京政府所颁《地方警察厅官制》和《县警察所官制》的规定,对新疆地方警政进行整顿划一,规定全疆二十七属县警察由各县知事自行兼带,以专事权;所有从前巡官、巡弁、巡查、巡记、教习暨什长、护兵等名目一律取消;全疆各县共设警察90棚(略等于现今的90班),分设警长、警目、警兵等。[14]为培养和造就各省所需警政人材,北京政府于1916年11月底颁布《各省警察传习所章程》,详细规定了各省警察传习所的机构编制、入学资格、课程设置、毕业期限以及经费保障等事项,并要求“各省警察传习所限民国六年七月一律成立”。[15]但新疆政府因财政拮据,不仅各属巡警未能完全建立,而且全省巡警装备很差,“如遇地方有警,实不足以期得力”;[16]同时,诸如实业、巡警等高等专门学校也未能兴办,只有“暂行从缓”。[17]但不久前成立的新疆政治研究所③,在其所开课程中,专设警察一门,以培养负有兼带职责的县知事的警政才学。

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为整顿全国警政,颁布《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和《省警察队组织暂行条例》,要求各省省会、市县及其他工商业繁盛之地均应设立公安局,隶属省民政厅或市县政府;各公安局依自治区划设公安分局,各公安分局依情势繁简设警察分驻所,采取守望并巡逻制;各省会、市县及工商业繁盛地方公安局还应酌情设立警察派出所,辅助公安局或警察分驻所办理警务;公安局因稽查游辑或临时戒备之必要应编练警察队。[18]次年年底,国民政府内政部召开第一期民政会议,为加强警务人员的教育和训练,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警官及警士训练事项》的议案,要求各省设立警官学校、警察传习所以培养所需警官人材,设立警察教练所以训练精干之警士。[19]新疆金树仁政府遵照国民政府指示和内政部要求,对新疆各级警政机构进行改组的同时,于1931年参照内政部所颁《警察教练所章程草案》设立了新疆警察训练所,分为甲乙两班,甲班训练招募的学员,乙班训练省会公安局原有官警。乙班又分两级,第一级训练警官,第二级训练警士。设正、副所长和教务主任各一人,教员三人。以三个月为一学期,两学期毕业。第一学期届满,举行期考,第二学期届满,举行毕业考。警察训练所开设的课程有党义摘要、警察要方、勤务要则、警察法令、违警罚法、刑法摘要、侦探学摘要、自治法摘要、市政学摘要、军事学大意、兵操、武术等12门。[20]半年后,第一期学员毕业,“分别令委前往各县局,先行试用,仍由各该县长监督指挥,作为警务员名义以资实习,俟试用3个月期满察核成绩优良,由县呈请照章组织公安局,再行正式委充县公安局长,以符章制。”各实习学员薪水,“凡系喀、和两区所属各县者,每员月给薪水银六十两,系阿、焉、迪、伊各区所属各县者,每员给薪水银八十两,以示区别”。[21]嗣后不久,因新疆“四·一二政变”的发生和财政困难,新疆警察训练所宣告停办。

至此,民国初期的新疆警察教育,虽历经波折、昙花一现,但不可否认,在金树仁短暂的任期内,新疆政府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维持了新疆警察教育的延续性,并有所发展。采取学员学历教育和警察在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分班分级教育;而且比较重视毕业学员的实习和任用问题。从警察训练所的课程设置来看,不难看出金树仁时期的新疆警察教育对学员警务专业技能的培养与关注。

盛世才主政新疆后,在苏联的帮助和影响下,新疆警察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1934年春,新疆宪警学校在乌鲁木齐成立。盛世才兼任校长,苏联政治顾问包国宁④(即普列豪特卡,Придко,苏联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少将)负责主要训练工作。钮玉庭、董率真先后担任教育长,另从撤入新疆的东北军内抽调了一批曾在东北警官学校受过训练的人员担任教官。第一期招收了240名学员,多半是东北军中的抗日青年,其余是新疆本地的青年学生。学习期限为二年。1935年挑选了40名优秀学员,到成立不久的新疆保安总局任见习警员。其余学员在1936年毕业后,全部派往省公安管理处⑤见习,然后分派到各区、县局担任科员、督察、巡官等警职。[22]同时,为培养和造就新疆少数民族警政人材,在第一期学生毕业前夕,教育长董率真提出在第二期招生名额中,考虑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学员,计划在第二期学员中除招收90名汉族学生外,还要招收维吾尔族学生90名、哈萨克族学生40名、回族学生35名、蒙古族学生45名,合计300名。要求年龄在15岁以上至25岁以下,“品行优良,素无嗜好,深有反帝认识为合格,以期各民族精诚团结,永久亲善而免隔阂”。[23]据时人所见,宪警学校内设总务、军需、教育三科,学员编为三个大队,每队直辖三个分队。校园整洁,学生勤苦,课余时间还学习印刷、毛织等手工艺。[24]但在第一期学员毕业后,宪警学校的队长、教官,随后调至省公安管理处担任科长、督察长等。宪警学校遂即撤销。[25]

1936年新疆宪警学校撤销后不久,随着新疆“三年建设计划”的开展,近代新疆警察教育进入了一个有计划的发展阶段。在新疆第一期(民国26—28年/1937—1939年)三年建设计划书之民政计划中提出:改进警政,健全公安局组织,训练警界人才。[26]为了提高和改善新疆警察的专业技能和素质,设识字班及警士训练班,以提高警士的知识水平和警务技能;在公安管理处内附设警察训练班,以训练初级警官。此外,公安管理处还编辑出版了《新警察》月刊,及其他诸如新警察识字课本等书籍在识字班教学中使用,同时还购买各种书报,以充实一般警官的政治常识。为加强新疆警察的政治教育和学习,各公安局在局长领导下普遍设立了政策研究组,定期开会分组研讨和学习《政府目前主要任务》、《六大政策教程》等书籍,以提高新疆警务人员对新疆政府“六大政策”的思想认识。[27]

在第一期“三年计划”指导下,新疆公安管理处附设警士训练班于1938年春在乌鲁木齐开办,班长为聂福利,教官由公安管理处的秘书、科长、股长等轮流担任。招收初小毕业的学生,并抽调各地公安局警长与巡官等受训,每期50余名。[28]警士训练班设班长一人、教务主任一人、大队长一人、分队长五人。具体招生条件为:粗通汉文或维文,年龄在20岁以上、30岁以下,体力及听力、视能、语能均健全,身高在五尺(约合今1.7米)以上并无不良嗜好者。训练班所招学警不分民族,统一由训练班公开招考或者各地公安局选送。省公安管理处特务队及省会公安局公安队所派学警,除照常接受培训外,还担负各该队应服的一切勤务。训练班开设的课程有政治常识、识字课本、违警罚法、警察常识、军事学、政府目前主要任务、精神讲话等七项。学习期限为半年,分两个学期,每学期三个月。第一学期届满举行学期考试,第二学期举行毕业考试。毕业考试及格者给与毕业证书,不及格者给与修业证书,如有必要可仍留班再训。毕业考试及格者仍归原送机关服二等警长以上职务。[29]至1940年,新疆警士训练班共举办了三期,训练下级警官有150余名。[30]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警察教育,在第二期(民国29—31年/1940—1942年)“三年计划”之民政计划中提出:(1)成立警察学校,每月教育费洋2500元,全年共300000元,第二、三两年同。(2)省及各区公安局以及各公安队成立警察教育班,计9班,每班每月教育费50元,9班全年54000元,第二、三两年同。(3)各县局成立警察识字班,计67班,每班每月教育费20元,全年16080元,第二、三年同。[31]在此公安教育计划指导下,1940年夏,在新疆警训班的基础上扩编成立了新疆警官学校。盛世才自兼校长,省公安管理处处长李英奇⑥任副校长。学习期限为二年,招收学员系各区、县公安局官警共160余名,共举办了三期。学员毕业后,除少数派往其他机关、单位工作外,大部分留在公安管理处,见习后分派到各区、县局担任正副局长、科长、督察、巡官等职务。[32]1940年,新疆警官学校又开办了翻译训练班,专门为新疆公安局系统培养翻译人材。翻译训练班每期半年。著名语言学家依布拉音·穆提义(维吾尔族,1937年苏联中亚大学毕业)就在该训练班任教。[33]除新疆警官学校举办的中高级警官教育培训外,在各行政区公安局还举办了现职警官的短期训练班,以提高全疆警官的警务工作效能,教育期限以十天为一期。至1943年,短训班在迪化共举办四期,共调训现职警官351名;伊犁区公安局举办短训班两期,调训现任警官180名;哈密区公安局举办短训班两期,调训现任警官95名;塔城区公安局举办短训班一期,调训现任警官26名。同时,为加强对基层警员和长警的训练,在各区、县公安局成立了识字班,并编订警察识字课本1000份,分发各区县公安局、所讲授,以充实长警知识。此外,新疆省公安管理处还编译了警官学校各种课程的讲义,分发给各民族学生学习,同时将有关警察的重要法令、警察识字课本,分别译印,分发到各公安局、所使用。[34]

可见,在苏联的帮助和影响下,盛世才主政时期的新疆警察教育不仅发展速度快,而且成效显著。从教育规模上来看,从宪警学校到警训班再到警官学校,先后受训的警务人员多达千余人,这些分配至全疆各地公安局、派出所工作的毕业学员,对巩固地方政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35]从教育体系上来看,从基层警员的识字班到各区公安局的短训班再到新疆警官学校的两年制学历教育,呈现完善的系统化特征。从教育内容来看,不仅注重警务专业教育,还注重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从教育对象上来看,不仅招收和培养汉族学警,而且还注意加强培养和训练新疆少数民族学员。因此,这一时期的新疆警察教育在充足的经费保障下和较为完善的系统教育下,无论是在数量规模上还是在质量效能上,与清末民初相比,都有了一个显著的提升。这一时期的新疆警察教育还呈现出较强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为新疆警察的职业化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1943年国民党势力入疆以后,近代新疆警察教育逐步走向衰落。1943年初,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教育长李士珍借了解新疆警察教育之名,派亲信吴万昌、余宗陶来新,任职于新疆警官学校,为控制和接收做准备。但盛世才视新疆警官学校为统治新疆的有力工具之一,不容任何外界势力染指。至1944年9月盛世才离新后,新疆警官学校由军统特务胡国振⑦接收,吴万昌返回重庆。[36]

1944年的新疆警察教育基本保持和延续了此前的教育体系和模式。在本年度的警察教育计划中:新疆警官学校招收了第三期学员,分为二班,共250人。其中200名为新生(维、汉各一半),其余50人由现职警官中调训。此外,继续在焉耆、阿克苏、喀什、和阗、莎车、阿山等六区举办警官短训班,每区各办两期,将六区现有警官普遍调训,六区乡(镇)公所警卫股主任,也一并参加培训。1944年1月在迪化开办警察教练所二期,并于8月1日在各行政区均设警察教练所一期,抽调各县公安局、派出所的长警,加以训练。1944年在警官学校举办翻译训练班一班,以造就精通维、蒙、汉语言的翻译100名,(通达维、汉语言者90名,通达蒙言、汉语言者10名)训练期限为一年。为提高各级警官写作能力,交换警察知识,编辑出版汉文、维文警察刊物,并译印新疆省警察单行章程十种。为便于各级警官及学员的学术研究及参考,成立图书室,购置各种警政书籍,及其他有关参考书籍。为便于警官学校学生对所学课程有实验机会,计划在警官学校设立实验室,提高学习效率。为丰富各级警官业余生活,决定添购各种娱乐设备。[37]但这些计划除在官警训练、长警训练及翻译人才培养方面得到落实外,其余部分因新疆政治形势发生变化而未及实施。

1945年7月,新疆警官学校被改组为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新疆第三分校,简称“警三分校”。校长由蒋介石兼任,教育主任为胡国振。“警三分校”分设高级警官班和翻译班。学员由胡国振从军统兰州训练班调来,毕业后分派至各区、县公安局充任警官。1946年4月,胡国振将“警三分校”迁往兰州。[38]至此,近代新疆警察教育宣告结束。1946年冬,在时任新疆省联合政府主席张治中的倡议下,由省政府主办,在新疆警官学校校址内(迪化市满城街前)成立了新疆语文专科学校,为政府机关、学校和团体培养翻译人才。设有汉文、英文、俄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蒙古文等专业。招收各民族中学毕业生。学制3年。学生最多时约200人。学生全部公费。至1950年4月并入新疆学院。[39]

值得肯定的是,新疆警官学校附设翻译训练班及后来的新疆语文专科学校,为新疆的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翻译人才。其中有的成长为新疆少数民族著名学者,如哈萨克族学者尼合迈德·蒙加尼(1941年新疆警官学校毕业)[40]和倪德华(1940年新疆警官学校毕业)[41],锡伯族学者肖夫(1944年新疆警官学校毕业)[42],维吾尔族翻译家阿文华(1942年新疆警官学校毕业)[43]和托乎提·巴克(l944年新疆警官学校毕业)[44]等。

三、余论

纵观近代新疆警察教育,从“清末新政”之时的缓慢起步,到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草草收场,历经波折。既有杨增新、金树仁时代的难以为继,也有盛世才执政时期的快速发展。警察及其制度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阶级性。近代新疆的警察教育也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性,从每个历史阶段的课程设置中可以窥见一斑。但我们在关注其阶级性的同时,不能忽视新疆警察教育在新疆警政近代化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尤其是在盛世才统治时期,苏联帮助和影响下的新疆警察教育不仅有较为充足的经费保障,而且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系统性,对民国时期新疆警察的职业化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近代新疆警察教育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既具有现代警察教育的某些共同特征,又具有新疆本土教育的地域性特点。就共同性而言,近代新疆警察教育在每个发展阶段,都遵从着现代警政建设的一些基本原则。“现代警察之父”罗伯特·比尔,在其建警12项原则中指出“警察应以军队为榜样”,“招募、训练适当人选是有效执法之本”,“警察需先见习,后上岗”。[45]新疆警察教育在从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每个历史阶段中,除了关注受训学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外,无不对所招募的学员有着一定的条件限制,以把好进人关,确保生源质量进而保证有效的执法力;在教育过程中亦不忘开设军事学相关课程,注意对学员军事素质的培养;学员毕业后又都要先经过一段见习期后,再正式上岗。就地域性特点而言,近代新疆警察教育为了满足新疆警政建设的人才需求,在有限的教育条件下,不得不大量地采取速成教育和在职培训的方式,而较少采取全日制的学历教育,这对于近代新疆警察队伍专业素质的提高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不过,值得肯定的一点是,近代新疆警察教育自始至终都非常注意和重视对新疆少数民族警务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尤其是以新疆警官学校翻译训练班为代表的双语翻译人才的培养,不能不说是近代新疆警察教育的一大亮点。

综上,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新疆警察教育历经波折,其中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很值得我们去借鉴和思考。

注释:

①本表据《新疆图志·民政三》所记新疆巡警教育资料整理。参见[清]袁大化/王树楠等.新疆图志(东方学会重校本)[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1570.

②警务公所:官署名。清末巡警道衙署。光绪三十四年(1908)设立。负责保护地方治安、整饬风俗、调查户口、稽核道路工程及消防、清道防疫、检查卫生等事项。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课,各置课长、副课长一人,课员不得过三、四人。参见编委会编.中国历史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3277.

③新疆政治研究所,是培养、训练县知事的机构。民国五年(1916)七月一日由省长杨增新开办。入所的主要是分到新疆候缺的知事。自学研习外交、财政、警察、实业、法律、算学等课程。参见纪大椿主编.新疆历史词典[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682.

④包国宁:苏联人。民国二十三年(1934)七月,受苏联派遣任新疆边防督办盛世才政治顾问。八月,在联共党员王立祥的协助下,建立新疆政治监察管理局。根据不同任务,吸收各机关单位的秘密工作人员,收集并整理情报。盛世才兼局长,包国宁任副局长。同时,在新疆宪警学校担任主要训练工作。旋,盛世才借口苏籍人员在机关内服务容易引起外界误会,要求苏方调回包国宁。参见纪大椿主编.新疆历史词典[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144.

⑤新疆公安管理处:新疆全省公安局的主管机关。民国二十五年(1936)五月,由保安总局改组建立。下设总务、保安、行政、司法、会计5科。以保安科最为重要。其下设军事、政治、国际、民族、检查、蒙哈、经济等7股。共有官员、警士各200余名。处长张义吾,副处长兼保安科长刘贤臣,均为苏联派来的联共党员。二十六年春新疆省边防督办盛世才以“托派”罪名送张、刘返苏,另派督署副官长赵剑峰为公安管理处中将处长。自此以后,新疆公安情报部门遂由盛世才全权控制。参见纪大椿主编.新疆历史词典[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681.

⑥李英奇(1900—1951),辽宁开原人。民国六年(1917)毕业于开原师范。九一八事变后,在民众救国军苏炳文部任少校副官。二十二年随军假道苏联到迪化,先后任旅少校军需与督办公署副官处科长。二十四年任财政厅监察委员会副委员长。二十五年任督办公署政治训练处处长。二十六年调任新疆公安管理处处长,并兼秘密审判委员会副委员长、特种刑事法庭庭长、警官学校校长。三十二年任新疆省警务处处长。翌年九月随边防督办盛世才赴重庆。1949年11月在北京被捕,供认曾在盛世才授意下炮制“阴谋暴动案”,逮捕2万余人,处决860余人,监刑杀害陈潭秋、毛泽民、林基路、杜重远等。1950年9月押解来迪化,1951年4月经公审伏法。参见纪大椿主编.新疆历史词典[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278.

⑦胡国振(1901—1969)浙江磐安人。黄埔军校第四期警宪班毕业。随军北伐到杭州,奉命创办浙江杭州警官学校。1932年加入军统局,历任浙江警校指导员、厦门警察局局长、特务处福建站站长、浙江警校巡警班主任。1938年调任福建绥靖公署情报处少将处长。1941年调任军统局重庆高干训练班副主任。1943年任军统局西北区区长兼第八战区调查室主任。1944年任中央警官学校兰州训练班副主任。同年至1946年任新疆省警务处处长。1947年任内政部警察总署督导室主任。去台后,任台湾省政府警务处处长。1958年退役。1969年逝世。参见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册)[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1727.

[1]徐世昌.退耕堂政书[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178.

[2]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28)[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4:46.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72.

[4][清]袁大化/王树楠等.新疆图志(东方学会重校本)[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1796.

[5]国家图书馆分馆.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22册[M].北京:线装书局,2003:105.

[6]奏设政治官报·第十三册[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513.

[7]奏设政治官报.第三十一册[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393.

[8][清]袁大化/王树楠等.新疆图志(东方学会重校本)[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1477.

[9][清]袁大化/王树楠等.新疆图志(东方学会重校本)[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1402.

[10]奏设政治官报·第三十一册[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393.

[11][清]袁大化/王树楠等.新疆图志(东方学会重校本)[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1570.

[12][清]袁大化/王树楠等.新疆图志(东方学会重校本)[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1571—1572.

[13][清]袁大化/王树楠等.新疆图志(东方学会重校本)[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1481.

[14]张大军.新疆风暴七十年[M].台北:兰溪出版社有限公司,1980:828—830.

[15]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民国法令大全[M].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十三年(1924年):507.

[16]吴福环主编.补过斋文牍[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2:216.

[17]吴福环主编.补过斋文牍[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2:186.

[18]国民政府内政部.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N].内政部公报.民国十七年(1928)11月.

[19]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秘书处编.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纪要(民国十八年)[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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