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冷思考
2015-12-06孙建丽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彭 霄 孙建丽
华中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湖北 武汉 430079
一、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析
当前国内很多学者支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理由有:第一,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第二,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整合司法程序;第三,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的专业化审理,提高国际形象。并对其建立可行性分析如下:1、人才经验有保障;2、财力支撑有保障;3、案源有保障;4、法律体系较完善。
笔者认为,(1)统一司法标准——无法实现。当前在北上广三地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标准统一问题。即使三地有可以量化的标准,但法官们也有自由裁量权。况且,一旦试点成功,数量将远远超过三个,到时候统一审判标准更是难上加难。
(2)提高司法效率是荆棘之路。有学者指出,可以让国家行政机关只负责授予和审查工作,其撤销工作直接由知识产权法院接管。但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和审查时间,本质上并没有提高效率。
(3)人财物等条件——尚不成熟。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我国目前能否满足这种需求值得怀疑。知识产权需要复合型人才,培养不易。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我国法官大部分是文科出身,缺乏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耗费大量资金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否会收到预期的效果不得而知。
二、美国CAFC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败笔分析
(一)CAFC为强化专利保护采取的措施
1.专利有效性推定原则……p>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