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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足联FFP规则的法律适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5-12-05杨献南于振峰张传昌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欧足联转会费联赛

杨献南,于振峰,史 衍,张 磊,张 健,庞 博,张传昌

●专题研究 Special Lecture

欧足联FFP规则的法律适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杨献南1,于振峰2,史 衍2,张 磊3,张 健1,庞 博2,张传昌1

根据欧盟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对欧足联FFP规则的法律适用性进行学术审视。研究认为,一方面,FFP规则在影响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之间贸易的同时,也具有限制市场竞争的目标和效果,这种限制加大了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贫富差距,削弱了职业足球市场的竞争平衡。另一方面,欧足联主导地位的滥用排斥了欧洲小型弱势俱乐部,造成其话语权和参与决策权的丧失,降低了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最后,结合德国、法国俱乐部财务管理实践及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在不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的适用范围下,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俱乐部财务公平竞争规则,通过监督并追踪俱乐部债务水平、征收奢侈税以及建立收入共享模式等手段,促使俱乐部财务管理更加理性和自律。

FFP规则;法律适用;足球俱乐部;财务管理;反竞争

近10年来,欧洲足球俱乐部的财务超支与亏损问题已成普遍现象。据报道,在2009—2010赛季,西班牙瓦伦西亚俱乐部欠债约5.47亿英镑,管理不善及超额开支是其巨额债务的主要原因[1]。另外,截止2011年,63%的顶级足球俱乐部都处于运营亏损状态,并且38%提供了净负资产报告[2]。在这种情况下,欧足联为了有效治理俱乐部的财务问题,特制定了财务公平竞争规则(Financial Fair Play Regulations,以下简称FFP规则),从而稳定欧洲足球市场的金融环境。那么,FFP规则对欧洲足球市场产生了哪些影响?其在学理上是否适用于欧盟竞争法?有鉴于此,本文以俱乐部为何超支及FFP规则主体构架为切人点,在简要阐述欧盟竞争法框架及质疑理由的基础上,对欧足联FFP规则的法律适用性进行学术审视,最后结合德国、法国俱乐部财务管理实践及我国俱乐部财务管理现状,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或启示,为提高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有益参考。

1 俱乐部财务超支与FFP规则主体构架

1.1 俱乐部财务超支的原因透析

欧洲所有足球俱乐部都希望自己能够跻身高级别赛事的竞争与角逐。在欧洲,俱乐部赢得比赛可获得高额奖金,进而签约更好的球员,赢得更多的高规格比赛。然而,如果俱乐部持续失利,那么它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例如,英超俱乐部的收人均超过20亿英镑,而英冠俱乐部却仅超过4亿英镑。如果英超球队降级,那么其年均收人损失达2 000万英镑[3]。因而,俱乐部为了能够跻身高级别赛事,获得丰厚奖金和高度赞扬,它们将会不断加大人、物、财的投人力度。

俱乐部除了能获得电视转播、门票以及广告收人之外,参与欧冠联赛还可获得额外奖金。据报道,在2012—2013赛季,曼联从欧冠小组赛闯人16强获得了3 930万英镑的奖励[4]。然而,不同国家俱乐部将不会获得相同的电视转播收人,这意味着即使曼联与布拉加有相同的竞赛场次,但由于人口基数悬殊,他们也不可能从联赛中获取相同的电视转播收人。对于俱乐部老板来说,能够获得这些收人意味着能够再次获胜,进一步获利和赢得美誉。但是,受顶级赛事收人和声誉的诱惑,如果俱乐部通过超额开支能够跻身顶级联赛,那么许多俱乐部老板认为值得为此承担风险。当俱乐部跻身顶级联赛后,它将产生巨大的保级压力。因此,俱乐部声誉和比赛胜利将优先于健全的财务管理。

1.2 FFP规则的主体构架

2010年5月,欧足联制定了俱乐部财务公平竞争规则。它希望实现以下目标:(1)俱乐部财务管理更加自律和理性;(2)减轻俱乐部工资和转会费的压力及限制通胀效应;(3)鼓励俱乐部间的收人竞争;(4)鼓励俱乐部长期投资球员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5)保护欧洲足球俱乐部的长期生存能力;(6)确保俱乐部及时解决债务问题[5]。表面上看,这些目标有利于促进欧洲俱乐部财务管理的良性运作,但是,笔者认为,撇开目标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不说,单就其实质内容而言,将无法回避欧盟竞争法的考察。

FFP规则主要有两部分:第一,俱乐部的转会费和员工薪酬不得逾期支付;第二,俱乐部财务盈亏状况必须记人年度财务报表。从2013—2014赛季开始,如果俱乐部违反了FFP规则,那么它们将面临欧足联的制裁。据报道,2014年曼城违反了FFP规则后,欧足联要求其3年内缴纳6 000万英镑罚款,并将其工资帽提至当前水平[6]。欧足联在进行俱乐部收支平衡评估时,更多考虑俱乐部的销售成本、员工福利以及其他业务支出、购买球员成本、财务成本及分红,而青少年球员培养、场地设施建设等却不在评估范围之内。此外,俱乐部不得对其他俱乐部、雇员等进行逾期付款,并应及时报道俱乐部的重大经济事件。这种限制是否适用于欧盟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将会影响该规则的实施进展和效果。

2 考察依据与质疑理由

2.1 考察依据——《欧盟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由两部分构成,即《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款和第102条。根据第101条第1款规定,如果企业协会制定的企业间所有共同协议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那么它就具有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的目的或效果,包括:(1)直接或间接限制买卖价格或任何其他交易条件;(2)限制生产、市场、技术发展或投资;(3)垄断市场或供应来源;(4)运用不同条件与其他贸易方完成同样交易,使其处于竞争劣势[7]。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协会制定出的规则影响了其会员单位间的正常贸易,限制了竞争,这将是不合法的。同样,《条约》第102条规定,主要针对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是否滥用其主导地位,是否削弱了市场竞争,包括:(1)直接或间接强加不公平的买卖价格或其他不公平交易条件;(2)针对消费者偏好,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3)运用不同条件与其他贸易方完成同样交易,使其处于竞争劣势[7]。换言之,如果一个企业具有主导优势地位,那么如若它利用这种地位干扰了市场竞争的良好秩序,这也是不合法的。

2.2 考察前提与质疑理由

2.2.1 考察前提 在考察FFP规则前,需要首先明确竞争法中的市场。欧盟竞争法要求先定义地域市场,再定义产品市场。在地域市场中,企业之间进行着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竞争条件也是足够均匀的[8]。这里的地域市场包括欧足联下属的54个国家会员协会。产品市场主要包括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用途来进行交换和买卖。然而,确定一个产品市场的主要特点就是确定该市场是否存在其他任何可替代的产品。这里的产品市场便是由职业俱乐部形成的欧洲足球竞赛市场。尽管人们可以享受其他职业赛事带来的满足,但是欧洲职业足球联赛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因而,没有任何产品能够与职业足球俱乐部竞赛相媲美。

2.2.2 质疑理由 2006年,欧洲法院在麦迪纳案件判决中认为,如果涉及经济活动,那么欧盟竞争法就适用。弗里德曼(FREEDMAN)认为,职业体育是一种商业性活动,包括买卖职业体育赛事以及运动员通过技能展示或比赛来获得经济回报[9]。职业足球作为职业体育的一部分,必然也存在着明显的经济活动,因为欧洲足球可以使俱乐部获得几千万甚至上亿的电视转播收人和奖金。

要考察欧足联FFP规则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需要明确欧足联的组织性质。在欧足联,从金字塔底部开始,每个俱乐部都是通过出售门票、商品、电视转播等创收,即具有明显的企业性质。当俱乐部携手组建联赛时,由于联赛和足球协会自身也从事经济活动,如做广告、售门票、商品以及电视转播等,使得它们也成为一种独特的企业协会[10]。欧足联是由各国家足球协会组成,由于也参与了经济活动,所以欧足联也变成了企业。然而,欧足联制定FFP规则时并未从企业本身或企业协会的角度洞察FFP规则的适用问题。作为组织欧洲足球竞赛的唯一机构,欧足联在欧洲足球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如果将欧足联视为企业,由于其利用主导地位干预了俱乐部的财务管理,所以FFP规则违反了《条约》第102条;而若将欧足联视为企业协会,由于其制定的FFP规则影响了俱乐部间的贸易,具有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所以FFP规则也违反了《条约》第101条第1款。总之,欧足联FFP规则违反了哪项条款并不重要,因为它在任何一条下都是不合法的。

3 欧足联FFP规则法律适用的理性审视

3.1 第101条第1款的考察

克拉(KORAH)认为,违反该条款的情形有:(1)企业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共同协议;(2)该协议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3)该协议具有限制市场竞争的目标或效果[11]。据此,笔者对FFP规则的法律适用性问题进行了学术考察。

3.1.1 FFP规则是一份共同协议 一般情况下,欧足联协会章程很少有违反该条款的反竞争活动。但是,其会员协会间达成的共同协议却频繁违反该条款,这种违反通常是对足球市场施加干扰而引起。FFP规则是欧足联做出的一项决议,它试图将约束强加于职业足球俱乐部,从这个角度看,FFP规则确实违反了《条约》第101条第1款[11]。虽然欧足联也是一个企业,但它是由国家足球协会所构成,而且它们都赞同FFP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俨然FFP规则已成为欧洲各国足球协会共同达成的一份协议。此外,FFP规则是由欧足联俱乐部竞赛委员会、俱乐部协会理事会以及职业足球战略委员会共同批准,它们都是由职业联赛的代表组成,包括球员、俱乐部及会员协会官员等。由于不同会员协会都赞成这份协议(FFP规则),因而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企业之间达成的一份共同协议,故而FFP规则是不合法的。

3.1.2 FFP规则影响了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之间的贸易 为了有效证明FFP规则影响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之间的贸易,就必须考察FFP规则对足球竞赛市场的影响。(1)看它是否以某种方式对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之间的贸易构成威胁,并且是以损害单方市场为代价;(2)看它是否对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之间的贸易方式有直接或间接的、实际或潜在的影响[12]。当然,如若共同协议符合其中一个方面,那么这份协议就是不合法的。另外,如果一份协议目前没有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仅存在潜在影响,那么这份协议也是不合法的。同样,如果FFP规则是欧洲各国家足球协会和俱乐部共同达成的协议,那么它肯定会影响会员协会和俱乐部间的贸易。由于欧足联是管理组织,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协会的成员,都是通过定期球员买卖及足球竞赛来实现相互间的经济交往。诚然,FFP规则影响了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之间的贸易方式。

3.1.3 FFP规则具有限制市场竞争的目标和效果

3.1.3.1 目标限制市场竞争(1)FFP规则制定的初衷。欧足联承认,制定FFP规则具有一定的反竞争意图。其主要目标是减轻俱乐部球员工资和转会费的压力,遏制通货膨胀效应[13]。显然,欧足联已经具有试图影响球员工资和转会市场的赤裸裸的反竞争目标。因此,单从FFP制定的初衷看,它很难回避该条款的考察。

(2)削弱了国家联赛市场间的竞争。为了确定FFP规则是否削弱了国家联赛市场间的竞争,就应分析FFP规则实施前后欧洲足球市场发生了怎样变化[8]。上文已明确,这里的市场就是欧洲俱乐部足球竞赛市场。在FFP规则实施前,购买球员并没有价格限制,老板可将更多个人资金注人俱乐部,促进其快速发展。例如,曼城俱乐部老板投资了2.35亿英镑购买球员,使得曼城竞赛成绩由第19位升至第6位[14]。然而,FFP规则实施后,由于FFP强调收支平衡原则,不再允许个人资金注人俱乐部,所以俱乐部得不到外部经济支持,它们在保级或升级过程中将会遇到更多的困难[15]。此外,由于俱乐部都盘踞在FFP规则实施前位置,致使处于欧冠联赛级别的俱乐部将会有其他俱乐部无法比拟的资源优势。

欧足联强调,俱乐部电视转播收人需按其所在国家人口规模为依据进行分配,导致人口规模大的国家获得了更大优势,例如由于葡萄牙人口规模小于德国,尽管波尔图和沙尔克参加了相同的竞赛场次,但前者却比后者少分获电视转播收人达821.7万英镑[16]。因而,在FFP规则下,俱乐部所在国家人口规模小,其在电视转播收人分配中将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国家人口红利,使得某些俱乐部获得了更多电视转播收人,进而有更多资金购买球员。其结果是俱乐部竞技实力增强,赞助合同增多,经济回报也随之增加,这种循环局势将是一个难以打破的僵局。按国家划分的市场将始终比其他市场更具优势,它们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更强,进而造成某些国家联赛继续变大、竞争力变强,如英国、德国,而有些国家联赛不但规模较小,竞争实力也将越来越弱[17]。某种意义上,小型联赛市场与大型联赛市场的分化将会修复欧盟共同体市场内的国家市场的分歧。而这种分化仅仅是基于哪种联赛市场能够承受何种类型球员,哪种联赛市场明显不能承受何种球员。因而,FFP通过修复国家联赛市场之间的分歧,削弱了市场竞争。

3.1.3.2 效果限制市场竞争(1)外部投资的限制。FFP规定俱乐部必须收支平衡,且不允许个人资金注人俱乐部,这对欧洲竞赛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如果俱乐部不能晋级欧冠联赛,财务压力将迫使其出售球员,以支付球员转会费或者仅仅为了俱乐部收支平衡。FFP规则实施前,如果俱乐部没有成功晋级欧冠联赛,那么将个人资金投资球员阵容来提升球队整体实力则是一种明智选择。例如,曼城老板投资超过10亿美元用于提升球队实力,使该俱乐部连续四个赛季保持前3名[18]。然而,FFP规则实施后,马拉加吸纳了超过1.9亿英镑个人资金,虽然使俱乐部竞技实力增强了,但却违反了FFP规则并受到了欧足联的制裁[19]。上述案例表明,FFP规则的外部投资限制带有明显的反竞争效应。由于投资限制,小俱乐部将越来越弱,大俱乐部将越来越强,导致两类俱乐部间的市场竞争逐渐消失,因为在FFP规则下,俱乐部初步的成功将决定俱乐部以后的成功以及未来市场前景。另外,限制投资还会对大型联赛与小型联赛造成不利影响,两种不同联赛的市场规模将被固定[20]。从球迷角度看,他们自然愿意观赏高水平的大型赛事,无形中就会增加大型联赛的市场收益,从而加大了两种联赛市场的实力差距,削弱了市场竞争。(2)转会市场的限制。①转会价格的人为限制。除了考虑FFP规则对联赛市场的直接影响外,还应考虑其是否限制了俱乐部参与市场竞争的外部条件。由于FFP规则的收支平衡原则,致使俱乐部转会费的开支受限,影响了转会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对市场需求的人为限制。然而,这种限制并没有反映俱乐部对转会市场的投资意愿,而是对转会市场的强制性干预。据报道,2014年夏季,巴黎圣日耳曼丧失了签约迪马利亚(DI MARIA)的兴趣,其原因在于最大支出限制,而非可用资金短缺[21]。虽然没有明显的干预球员转会,但却人为地限制了俱乐部购买球员的支付能力。最大支出的强制性限制,已然违背了俱乐部购买球员的真实意愿。另外,由于转会市场的需求被人为地限制,所以球员转会费及工资也将被限制。欧足联甚至承认,降低球员工资和转会费的压力以及限制通货膨胀效应是FFP规则的主要目标[5]。限制转会市场的需求将导致球员转会数量减少,造成转会市场发展低迷。最大开支的人为限制确实能降低球员转会费,缓解资金压力,但从市场法则角度看,这种规定违反了市场自由竞争的生存法则,不利于欧洲足球转会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②竞赛市场不确定性的弱化。如果欧洲足球市场变成一个垄断市场,那么人们将会更关注俱乐部公开的财务数据及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外部条件。FFP规则要求俱乐部向欧足联提交年度财务报表,而后欧足联将俱乐部的财务信息公布于众。然而,这种做法却可使实力强的俱乐部继续保持较强的竞争力,促使俱乐部主导地位自我强化,最终形成“寡头垄断”[22]。显然,这个过程具有一种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因为,在财务信息公开过程中,信息交换降低了俱乐部实施策略的不确定性,从而削弱了市场竞争。俱乐部财务信息的公开、收支平衡原则以及最大支出限制,可较为准确的推测出其可以支出的转会费和工资数额。再者,由于俱乐部外部投资的限制,致使欧洲足球转会市场的不确定性逐渐消失。同样,价格固定也会影响市场竞争,因为参与市场竞争者能够预测竞争对手所追求的合理价格区间。这种固定价格即为俱乐部能够支付的最高价格。转会窗期间,每个俱乐部都会制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转会政策,并时刻关注其他俱乐部转会费的支付能力及合同期满的球员。此外,价格固定将对俱乐部不得不转出的球员形成合理预期。例如,当曼城试图购买法尔考(FALCAO)时,出于收支平衡考虑,它就不得不转出其他球员来填补购买球员的开支[23]。如果曼城成功签约法尔考,那么其他俱乐部便可准确预测曼城转出球员的价格,最终将转出价格压制的更低。俨然,这种价格的固定已对球员转会费形成了通货紧缩效应。(3)球员工资的限制与竞争平衡的削弱。球员工资数额受俱乐部最大支付能力的限制,其不能超过俱乐部足球相关收人。由于俱乐部的足球相关收人有限,导致球员的工资额度出现净下降。据估计,FFP规则致使球员工资下降了14%~23%[24]。很明显,这是对球员工资市场的一种人为地限制。当前,俱乐部可购买的球员数量有限,因为它依赖于球员转出的数量以及是否可以获利。俱乐部想要球员但又不能购买,这就形成了一种加固型循环。这种循环不仅人为地限制了球员的工资需求,还影响了球员经纪人在球员转会中获利。然而,与小俱乐部相比,大俱乐部具有更多的足球相关收人,受这种加固型循环的影响要小一些[25]。FFP规则对俱乐部外部投资的限制,使小俱乐部不能及时得到外部资金的支持,加之足球相关收人少,以致于不能担负优秀球员的高额工资。这样,俱乐部可用的优秀球员减少了,其整体竞技实力也就会减弱。因此,两类俱乐部之间竞技实力差距的加大削弱了欧洲足球俱乐部竞赛市场的竞争平衡。

3.2 第102条的考察

克拉(KORAH)认为,违反该条款的情形有:(1)企业具备市场主导优势地位;(2)企业滥用其主导优势地位[11]。据此,笔者对FFP规则的法律适用性进行了理性审视。

3.2.1 欧足联具有集体性主导优势 据报道,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从个体分散行动变成集团的整体行动,那么该集团(企业)就建立了集体性主导优势[8]。前文述及,欧足联是一个企业,是一个自身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欧足联下属的会员协会也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企业。从这个角度看,欧足联代表了两个及以上的国家足球协会或俱乐部实施了统一的集体行动,即它具有了集体性主导优势地位。欧洲法院认为,集体性主导优势是指不同企业有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它们可作为一个集团对一个特定市场施加共同行为[26]。欧足联通过任何重大举措都要经过执行委员会批准及其代表大会投票选举,而欧足联的代表则是由会员协会的官员及俱乐部、球员等组成,这种垂直关系使欧足联与会员协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例如,2013年欧足联联合会员协会发起了反对种族主义运动,声称种族主义破坏了欧洲足球竞赛市场[27]。这表明,为了共同利益,他们对足球竞赛市场施加了反种族主义的共同行为。虽然欧足联和国家足球协会都保持相对独立,但国家足球协会却能外在的影响欧足联的决定,因为欧足联各委员会的代表均来自会员协会及俱乐部代表,由他们提交议案并投票表决[28]。FFP规则就是欧足联在足球市场上利用其集体性主导优势的鲜明表现。

3.2.2 欧足联的主导优势削弱了市场竞争 主导地位的滥用是指具有集体性主导优势的企业影响了市场结构,从而削弱了市场竞争。FFP规则实施前,小俱乐部可得到更多外部投资,从而提升其整体竞技实力。例如,巴黎圣日耳曼外部投资的增加激发了法国足球市场的竞争活力,使法甲的整体竞争实力大大增强[29]。外部投资盘活了法甲俱乐部的竞争欲望,营造了一种积极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FFP实施后,由于投资限制以及俱乐部最大支出限制、收支平衡原则,致使法甲各俱乐部的竞争活力减弱,整体实力下滑。在FFP规则下,只有少数豪门俱乐部可通过足球相关收人购买优秀球员,提高球队阵容实力,进而长期保持较强的竞争力。而弱小俱乐部在足球相关收人少且无外部资金注人情况下,购买球员能力减弱,球队阵容不能得到及时调整,造成整体竞技实力下滑[30]。显然,FFP规则排斥了弱小俱乐部,致使他们的市场竞争能力遭到严重削弱。此外,诸如英超、西甲等大型联赛在欧足联中有更多的俱乐部会员代表,因为会员代表是由基于竞赛系数选拔出来的各会员协会实力最强的俱乐部组成。诚然,弱小俱乐部由于竞争实力弱,无法获得较高的竞赛系数,进而也就无法争取更多的代表名额,以致于弱势俱乐部话语权的丧失。话语权丧失的直接后果就是决策过程的远离。这也意味着弱势联赛不具有集体性主导优势,而实力强劲的联赛利用其主导优势排斥弱势俱乐部和联赛。这种主导地位的滥用也是FFP规则具有反竞争性的有力证明。

4 欧足联FFP规则的可替代性——来自德国和法国的实践

4.1 德国俱乐部财务管理实践

为了对俱乐部财务状况实施有效监督与管理,德国足球协会制定了一个平衡性书面条款。它要求俱乐部每年都要提交财务数据,并密切监控俱乐部债务水平,进而降低了俱乐部的破产风险。此外,如果球员转会费是俱乐部不可承受的,德国足协将有权否决俱乐部转人该球员。无论是时间还是内容,欧足联FFP规则都是仿照了德国模式,但两者又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主要区别在于,FFP规则具有赞助的公允价值条款,而德国模式没有。公允价值条款的缺失,有效地激发了俱乐部外部资金的注人。例如,沃尔斯夫堡俱乐部与大众汽车公司签署赞助合同后,每年将获得赞助费2000万欧元[31]。面对这种境况,德国足协并没有惩罚俱乐部,而是选择了支持。反观欧足联模式,其公允价值条款禁止了俱乐部外部资金的注人,并且该条款要求相关交易方需以公允价值计量,这种要求将促使俱乐部放弃外部注资。例如,巴黎圣日耳曼签署了一份价值1.5~2亿欧元的赞助合同,然而,欧足联却认为该合同价值超过了其市场价值[32],俱乐部最终受到了欧足联的经济制裁。此外,在每年向俱乐部颁发参赛许可证前,对每个俱乐部的财务数据进行强制性检查不仅合理有效,而且更合法。FFP规则应确保书面条款的平衡,并考虑资金来源,但不是禁止俱乐部外部资金的注人。如果俱乐部要引人外部资金,则必须将这笔资金在财务报表中明确体现,以供欧足联发放许可证时备查。同时,公允价值条款应予以取消。

4.2 法国俱乐部财务管理实践

在法国,俱乐部财务状况受国家管理控制局(DNCG)的监管与指导。如果俱乐部不能保证财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那么它将有权对其实施制裁[33]。在制裁措施中,要求俱乐部建立雇佣工资的预算机制较为常见。DNCG作为一个管理机构,其意图不是考察俱乐部的财务运行状况,而是监督俱乐部的欠债水平、下一赛季的财务账户以及未来三个赛季财务的稳定与持续。此外,在法国俱乐部财务监管中,也并未出现公允价值条款,这似乎与德国足协不谋而合。诚然,我们又从另外的角度看到了通向欧足联FFP规则的目标的大门,尽管这种俱乐部财务监管模式具有法国特色,但这并不意味着毫无借鉴可言。笔者认为,在目标一定情况下,可以说“条条大路通罗马”,走不同的路,可能达到的目标或效果是一致的。关键是要找到俱乐部财务问题的症结所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国情选择最佳的监管方式。欧足联FFP规则之所以削弱了欧洲俱乐部足球的市场竞争,主要原因在于对俱乐部财务支出与资金注人的过度限制,造成俱乐部贫富差距拉大,从而使欧洲俱乐部足球市场的长期生存能力陷人了尴尬境地。

5 对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务管理的启示

自我国足球职业化以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往往是球员的天价转会费以及丰厚薪酬。不管在报刊杂志,还是网络媒体,球员转会费及薪酬的天文数字都深深地吸引着社会各界的眼球。而对于俱乐部是盈利、还是亏损?它们如何筹集天价转会费及球员工资?俱乐部是否资不抵债?这些问题也许只有少数俱乐部老板与管理人员比较关注。据有关报道,当前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务监管缺位,对俱乐部资产缺少有效评估,资金运作随意性较大[34],而且存在俱乐部盈利能力低、资产负债率较高,经营效率低下,自我造血能力差等问题[35-39]。与欧洲足球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足协对俱乐部的财务监管显得疲软无力,就目前来看,并未形成正式规则对国内足球俱乐部财务状况实施科学监督与管理。基于此,在审视了欧足联FFP规则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结合德国、法国俱乐部财务管理实践及我国的现实情况,得出了以下启示或建议。

5.1 建立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务公平竞争规则

欧足联试图建立适合于整个欧洲俱乐部足球市场的FFP规则,其目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过度干预或限制俱乐部,已然面临《欧盟竞争法》的考验[11]。前文述及,欧足联FFP规则具有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的效果,无论是球员转会市场还是整个俱乐部足球竞赛市场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国内球员转会费及薪酬节节攀高,似乎形成了一种俱乐部财富实力攀比的途径。据报道,2015赛季开始前,高特拉从克鲁塞罗转会至恒大,其转会费高达1 400万欧元,而阿兰从萨尔茨堡转会至恒大,其转会费也高达1 100万欧元,两名外援花掉恒大近2亿元人民币,占总采购额的42.33%[40]。天价球员转会费的承受者是俱乐部,在俱乐部自身盈利能力较弱的情况下,除了企业赞助外,便更多以外债的形式募集资金,造成俱乐部财务状况稳定性、持续性较差,许多中小型俱乐部处于财务崩溃的边缘。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足协应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密切关注俱乐部的财务运行、外债水平等财务状况,建立既符合国情又科学有效的俱乐部财务监管制度则势在必行。中国足协可成立俱乐部财务监督检查委员会,根据欧洲足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及当前国内俱乐部财务现状,尽快拟定出俱乐部财务公平竞争规则,以更好地保护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长期生存能力。

5.2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务监管的可选择方式

5.2.1 监督并追踪俱乐部的债务水平 在俱乐部自我造血能力较差的情况下,较高债务水平意味着俱乐部可能处于偿还不起、资不抵债的尴尬状态,更有甚者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监督俱乐部的债务水平是限制市场竞争较少的方式,而且能更好的实现俱乐部财务监管目标。如果俱乐部的债务水平上升至某个百分比,中国足协可予以实施惩罚。这种惩罚可采取类似于法国足球协会的经验做法,要求俱乐部建立雇佣工资的预算机制。同时,要求俱乐部做出一个减少债务水平的切实可行的计划。如果俱乐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财务整顿,那么中国足协可实施更为严厉的制裁。但是,如果直接对俱乐部实施禁赛处罚,那么其门票、奖金及电视转播收人将损失严重,不仅不能督促俱乐部改善债务水平,反而可能使其财务状况恶化。此外,如果俱乐部债务水平过高,则应限期整治。中国足协相关部门应密切跟踪整改进展,以防止俱乐部“阴奉阳违”行为的发生。

5.2.2 征收奢侈税 征收奢侈税在美国NBA实施较早,它不仅遏制了球员的过高收人,还抑制了俱乐部的超额透支。对我国而言,强行征收奢侈税是为了打击俱乐部的过度支出,一方面可防止俱乐部因超额开支造成财务状况恶化,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俱乐部之间的财务平衡,促进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市场竞争。中国足协可根据不同赛事级别,设置不同的财务支出阈值。如果俱乐部支出超过某一阈值,该俱乐部将会被征收一定的奢侈税,这些资金可重新分配给同级别的其他球队,以实现一种新的竞争平衡。或者中国足协可选择类似于NBA的奢侈税[41]。在俱乐部财务支出超过一定金额之后,如1 000或2 000万元,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奢侈税,超出的部分越多,缴纳的税费也就越多。然后将超额支出俱乐部上缴的税费平均分配给国内同级别联赛的俱乐部,这将有效降低因俱乐部财富实力悬殊而产生削弱市场竞争的可能性。

5.2.3 建立收入共享模式 收人共享是欧洲足球管理机构的一个革命性想法,它可使财富实力较弱的俱乐部在追求更高级别竞赛时无需担负任何风险[25]。收人共享有两种形式:(1)电视转播收人共享。如果中国足协将电视转播收人平均分配给同级别俱乐部,那么我国职业足球竞赛市场将会有更高的竞争平衡,并且还会减少俱乐部举债行为的发生。如果将电视转播收人再按照俱乐部的竞赛场次数量分配,可能会造成弱势俱乐部越来越弱、强势俱乐部越来越强的的局面。因为,俱乐部不可能独立进行竞赛产品供应,而需要其他俱乐部的配合才能完成产品生产。(2)门票收人共享。这并不是指将所有门票收人在所有俱乐部中共享,如果这样分配将可能引起某些俱乐部的抗议,毕竟不同俱乐部参与联赛的场次数量不同。但是,如果将联赛15%~20%左右的门票收人在同级别俱乐部中共享,那么不仅能削弱某些俱乐部的抗议程度,还能扶持财富实力较弱的俱乐部,进而提高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长期生存能力。

5.3 俱乐部财务公平竞争规则的制定不能超出相关法的适用范围

任何监管与调控的规则都不能脱离法律的约束,都不能与法律相悖。对欧足联FFP规则法律适用性的学术审视是以它是否削弱了欧洲足球市场的竞争性来判断其适用性问题,当然这种判断是以欧盟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为依据。主要从两个角度审视,一是FFP规则是否具有反竞争性;二是看它是否是导致欧洲俱乐部足球竞赛市场垄断的源头。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判断我国企业是否具有反竞争性的标准,它们都以竞争行为或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42]。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一种特殊企业,其行为理应接受《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考察。由于中国足协也涉及了电视转播收人分配等经济活动,它虽然不是企业,但却具有类似于企业的行为,因而在实施监督时,尤其是某些规则的制定,如俱乐部财务公平竞争规则,也应接受相关法律条款的考察。因而,中国足协在建立俱乐部财务公平竞争规则过程中,明确界定两个市场(地域市场与产品市场)的同时,还应密切注意规则的法律适用性,尤其在规则的目标、规则对外部投资、转会市场、市场竞争平衡的影响等方面,探索监管规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兼容性,从而有效防止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务公平竞争规则的效度与信度发生弱化。

6 结 语

欧足联想要运用统一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欧洲所有俱乐部的财务管理,以改善当前俱乐部生存危机的窘境。但是,它却并未将不同国家俱乐部财务现状、管理的差异性以及欧盟相关法律框架考虑在内,造成FFP规则的目标、效果限制了市场竞争,影响了会员协会或俱乐部间的贸易往来,并产生了欧足联主导优势地位滥用的无意效果。在既定目标下,达成目标的路径可能并不是唯一的。换言之,走不同的路,可能最终达到的目标或效果是一样的。那么,面对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务运行的糟糕状况,我们理应正视并采取适合国情的有效举措来共同应对。在审视了欧足联FFP规则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结合先进的财务管理实践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在不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的适用范围下,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俱乐部财务公平竞争规则,通过监督并追踪俱乐部债务水平、征收奢侈税以及建立收人共享模式等手段,督促俱乐部实现更加理性、自律的财务管理,从而保障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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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ApplicationonUEFAFinancialFairPlayRegulationsandRevelationtoChina

YANG Xiannan1,YU Zhenfeng2,SHI Yan2,ZHANG Lei3,ZHANG Jian1,PANG Bo2,ZHANG Chuanchang1
(1.School of PE and Sport Science,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2.School of PE and Training,Capital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Beijing 100191,China;3.Dept.of PE,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EU competition law,it makes academic scrutiny for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UEFA financial fair play regulations.Firstly,FFP regulations affects trade between member associations or clubs,and limits the objectives and effects.This restriction increases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club in Europe,and weakens competitive balance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market.Secondly,The abuse of UEFA dominant position repels small and weak club of European,which causes the loss of speech right and decision-making right,and weakens the uncertainty of market competition.At last,combined with club’s financial management practices in German and France,and specific situation in China,we put forward that in the under of not exceed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established financial fair play regulations which fits our national conditions.Through supervised and tracked debt level of clubs,imposed luxury tax,and established revenue sharing model to make the clubs have more rational and self-discipline on its financial management.

FFP regulations;legal application;football club;financial management;anti-competitive

G 80-05

:A

:1005-0000(2015)06-493-07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5.06.006

2015-07-23;

2015-10-28;录用日期:2015-10-2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5YJA890025);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项目编号:FJ2015C017)

杨献南(1988-),男,山东日照人,助教,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体育理论与实践;通信作者:张 磊(1979-),男,河南新乡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体育、校园足球与身心健康发展。

1.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教育训练学院,北京100191;3.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北京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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