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略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与检察工作

2015-12-04温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1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机关

温辉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公检法三机关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检察机关应在思想观念、规范意识、行为模式等方面,主动适应、积极作为。努力修炼内功的同时,检察机关一方面要通过严格的证据审理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制约;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律师,构建“分工不分裂,对立不对抗”控辩关系,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庭审实质化 检察机关 控辩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旨在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及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影响到庭审、起诉甚至侦查程序、内容及方式的变化。正所谓“牵一发动全身”,对检察工作必将产生全方位深远的影响。为此,检察机关应在思想观念、规范意识、行为模式等方面,主动适应、积极作为。

一、端正态度,摒弃错误认识

目前,在检察人员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能导致检察改革边缘化。[1]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妥当。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是指“以审判特别是庭审作为诉讼的中心”,[2]强调在控辩审三方到场的场合下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决理由形成在法庭”。在法庭这一特定场域,如果说法官是中心,是主角儿的话,检察官绝不是跑龙套的。不仅审判程序的启动有赖于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裁决的基础也取决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质量。在以往的诉讼模式之下,庭审中的公诉瑕疵在不影响案件实质结论的情况下,会由法官依职权主义进行填补和修复。[3]而庭审实质化要求法官中立,依“在案证据”裁判,无修复公诉瑕疵的职能。这就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庭审实质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路径选择。与庭审实质化改革密切相关的问题之一是检察机关起诉时的案卷移送制度,即采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还是“起诉书一本主义”,以此保证法官的心证形成于法庭,而不是形成于审前办公室内的阅卷。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应是有所作为的。一是在审前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保证提交法庭的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二是掌握出庭证人鉴定人的思想动态,为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意见当庭发生变化做好心理准备,并作出应对预案。三是制订出庭时出证的逻辑顺序以及质证的策略,把握住控辩争议的关键点,以及律师可能提出的动摇公诉基础的要害性问题。

最后,应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置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大背景之下考察。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与此相应地还包括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等。正如朱孝清所言:“法官是庭审的中心,但并不意味着在诉讼和庭审之外他们也是中心。”[4]司法改革涉及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三机关任务各有侧重,不存在检察权“萎缩”问题。退一步来讲,即便改革涉及到要限缩检察权的话,检察机关也应摈弃本位主义思想,以司法改革大局为重,有一种历史担当。

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办案经得起法律检验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黄金准则。《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以推进严格司法的角度,检察机关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规范取证程序。证据的證明能力既取决于它的关联性和客观性,也取决于它的合法性。检察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从源头上防止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庭审环节。为此,检察机关应严守规范办案的“红线”,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在未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取证。另外,应适当调整办案程序,先取证后讯问,将侦查模式由“口供为本”转向“物证优先”和“实物证据为本”。[5]与此相应地,检察机关应加大队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建设,从严治检。曹建明检察长指出:“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既是精心‘育出来的,也是严格‘管出来的。”没有严明的纪律要求,没有规范的道德约束,是无法打造出一支过硬的检察队伍的,也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

第二,强化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出庭的准备。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遵循直接言词规则,要求: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被害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被害人所作的庭外证言、陈述不具有证据能力。以审判为中心强调案件的“在案证据”而非“在卷证据”。相应地,公诉部门仅审查书面证据全然满足不了办案实际需要、更是无法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此,一方面检察人员应向亲历性审查转变。对于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简单要求侦查机关以提供“情况说明”或补充侦查的方式补充证据,相反应实质性地参与到证据的审查之中,最大限度地满足“询问本人原则”。另一方面,鼓励证人、鉴定人出庭。随着庭审实质化的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会有所提高,但同时也可能增加证据的变数。检察机关要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工作,既要消除其思想顾虑,鼓励其出庭作证,又要做好证人翻证和鉴定人改变原鉴定意见的应对。最后,对人民警察出庭提供法律引导。按照法律规定警察无论是对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还是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的场合,均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公安机关就不能再仅以“说明材料”方式作证,警察应出庭,当庭陈述事实经过,接受交叉询问。今后警察出庭作证的几率会大大提高。中国警察少有出庭的经历,更不要说经验。因此,在这方面检察人员应予以法律帮助和引导。

猜你喜欢

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机关
人身伤害案中伤情鉴定意见实证审查探究
论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应对
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与公诉质量的提升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思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检察机关业务运行机制面临的难题及解决之道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诉关系研究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