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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之管见

2015-12-04孙皓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1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对象

孙皓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改革内容之一,其改革成效明显。但由于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不够,法律规定与实践存在冲突等等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笔者结合具体实践,提出如下推进对策:

一是要重视“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社会再生资源,其核心是矫正质量。为此,在省或市司法机关的宏观领导下,以区(县)司法部门、街道司法派出机构或联系点为基本矫正组织,统一领导或指挥辖区中的派出所、矫正工作者、社会服务保障组织;以社区为单位划分矫正执法区域,各社区矫正执法区域应编组多支功能不同的区域矫正执行小组,实行既有重点,又有较大覆盖面的多层、多道监督防控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矫正措施,对在社区服刑的犯罪分子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依法矫正。在矫正领导管理机构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由司法机关协调社会的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等问题,保证社区服刑人员从思想上得到彻底改造,顺利完成人格的重新社会化,回归和融入社会。

二是要积极渗透社会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政府与社会明确责任,合理分工,规范权力运作。政府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公共财政保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政府与社会合作,实现矫正对象、矫正场所、矫正工作者的社会化,推动矫正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积极运用社会管理的理念,积极组织社团和社会工作者参与试点,确立了平等、尊重的社区矫正模式。打破传统思想观念的定势作用,克服思想偏见,消除和减弱对出狱人员的歧视,增强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和自信力。树立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观念,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落实多渠道帮助保护措施。

三是在惩罚与帮助之间形成一种互补关系。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是建立在社区行刑基础之上的,否则,社区矫正机构就成了社会福利机构。要克服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也要克服超越刑罚的界限进行帮助保护,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使帮助保护措施的落实与刑罚的执行相得益彰。帮助保护的感化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惩罚的负效应,激活其悔过自新的内在动力。但片面、过分地强调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甚至脱离现实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去谋求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就会损害刑罚的惩罚机能,背离社会的正义诉求。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是具体、现实的,要受到当时当地的社会条件的限制。

四是要重视矫正的监控能力。社区矫正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防止因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变化而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出现反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依法打击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刑事犯罪等各种犯罪活动,层层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构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保障。要精心构筑群防群治网络,全面推行定点哨、流动哨、义务哨的“三哨联动”机制,形成交叉、立体、全方位的治安防控网络。

五是要讲求矫正的方法。社区矫正应依法组织“矫正”,加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着重在提升破解难题上下功夫,在提高矫正工作本领上下功夫,在实施矫正的方法上下功夫,使被矫正对象重塑信心,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组织应根据“五种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制度、每日见面考勤制度、问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思想教育制度、公益勞动制度,根据犯罪人服刑、认罪和改造的现状,适时制定或下发矫正工作的系列规定、措施和通知,使社区的矫正对象在制度的约束和束缚下,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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