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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研究

2015-12-02陈红眭睦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高职

陈红+眭睦

摘要:通过SWOT分析,对法学高职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进行研究,提出一系列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课堂教学与岗位需求真正结合起来,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学;创新创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5)11001603

当今社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难题日渐明显,有限的就业岗位与大量毕业生形成了相对的矛盾体。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要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高质量的就业,并要求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毕业生自主创业来自我解决就业的问题,从而推动更多的高等院校关注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及综合能力的培养。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渐成蓬勃发展之势。高职法学院校在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适应岗位的需求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1]。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的提出

加强创新创业,关键在人才,基础在教育。1912年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了创新创业理论,阐释了经济增长的真正根源——创新创业,自此,创新创业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地传播,成为各国竞相采纳的国策战略。要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不仅仅依赖于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提升,也需要培养各个层面的创新创业人才。

20世纪80年代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面向21世纪国际教育发展趋势探讨会上提出了“创业教育”,引导高等院校把创业技能和创业精神作为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截至到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创新创业教育已经发展了几十年,先进的教育理念已经比较完善,在成熟的国别模式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教育体系,创新创业在推动和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甚至发展成潜在的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在国内,自从清华大学于1998年举办了首次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开始,我国高校普遍开始重视创业教育,目前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创业创新教育作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领域,呈现出比较强劲的发展态势,创新创业活动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亮点。由于国情和社会差异,法学创新创业教育在世界各国的定位也大相径庭。WTO的本质目标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所以,法学教育的定位也要服从国民经济和全球贸易的需要,越来越多地从实际需求的角度来推动。在社会经济中,法学教育应该以提供专业法律知识咨询、法学专业的科研、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服务内容为自身的准确定位[2]。

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创新创业培养模式SWOT分析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工作岗位的选择问题,这就要求法学教育要着眼于就业现实,必须把教育课程和实践与经济发展需求相关联,把毕业生培养成符合市场需求的多层次、多地缘、多文化、复合型人才,尤其是新型专业、跨专业、交叉专业知识的拓展,这是新形势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需要考虑的新问题。目前我国依然面临着人均教育资源缺乏的现实,法学院在过去以基础教育为主,但是在应用教育方面、尤其是职业训练上尚未赶上欧美等国家的重视程度。若我国法学教育以“帕累托最优”的“二八法则”来衡量,最多将20%的教育资源应于发展应用型教育,而将80%的资源用于基础教育发展。

如此分配资源的后果表现在:

首先,从人才的培养来看,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综合素质低,在认识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上能力差,缺乏创新意识和思维能力的训练,在实际问题面前束手无策。

其次,从法学教育的整体上看,培养出来的法学毕业生之所以和社会需求脱节,根本原因就是法学教育脱离了法律职业的根本要求,和法学教育的宗旨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相背离。这严重阻碍了当前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法治建设步伐,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主要缺陷之一。

因此,本文通过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2010级、2011级、2012级学生采用配额抽样的方法抽取了500份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采用SWOT分析方法,探讨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要构建法学专业的国家、企业、学校、教师、学生五位一体模式[3]。

(一)优势分析(S)

第一,以政府的主导力量为推动力。各级政府在高等学校创业教育体系深化教育方面的思想指导、政策引导、管理趋向等有着主导性的作用。在转变创业教育理念上,在深化教育改革过程中党和政府为高校指明了清晰的方向,也为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开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也是高等院校开展创业教育的必要前提,帮助毕业生在创业教育的平台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第二,高等院校是大学生创业教育的主要发源地,其主要任务就是帮助毕业生拥有较清晰的创业意识,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基础上具备有执行力的创业能力,使得毕业生“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会创业”,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备发展的潜力和竞争力,在自主创业的基础上带动他人就业。

第三,企业实践是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有益补充。创业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教育教学活动,也是特定的课程模式,在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鼓励学生深入企业在理论联系实际中继续学习。

第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助推器在社会。我国目前创业教育的研究和推广以高校内部的教学系统为主,社会其他力量和资源尚未形成对创业教育的重视,要加强此方面的宣传和推广,在社会上取得广泛的影响和支持,营造学生个性创业良好发展的氛围。

第五,家庭也是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支持阵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本运作发展的日益完善,在社会经济结构、经济成分、多元化利益分配等条件下,大学生创业的社会认可度也在逐渐升高。

(二)劣势分析(W)

1教师缺乏企业一线和亲身创业的实际经验

创新创业教育是实践性非常强的教育模式,教师的创业实践经验会给教学质量带来直接的影响。大部分教师在创新创业方面仅仅停留在理论知识上,并无真正的创新创业实践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实践,在任教过程中缺乏和企业的实际联系,也缺少了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无法深入浅出地给学生讲解,调动不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导致学生在职业能力的培养上欠缺颇多[4]。

2实践教学环节的薄弱性

创新创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务实性,在实际教学课程中如何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创业创新实践操作能力和对法学理论如何应用在创新创业中就凸显出重要性了,但是在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实际教学过程中,因为教学设施缺乏、课程安排、教师本身实践经验不足等各方面的原因,创新创业教育方面欠缺较多。而且,创新创业实践教学需要资源投入,建设配套的实训室、模拟实验室,购买模拟软件,高薪聘请有创业实战经验的教师等。

3教育考核制度不健全,导致实践教学尴尬处境

高等院校的评价体系内并没有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方面的内容,其中部分职业院校的创新教育课程采用了传统课程考核方式,学生的学习效果依靠教师命题进行笔试的方式,考核点分布及难易程度等主观性较强,缺乏科学发展性,这种考核评价体系忽视了学生在创新实践中的实际能力,创新创业实践课成为理论学习的点缀,不但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带来负面影响。

(三)机会分析(O)

我国发布的“十二五”及“2030长远规划”的规划中,未来多年的发展方向就是以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来建设创新型国家。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作为国内西北地区唯一的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要认清发展形势,主动与时代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推动学院人才培养与实际需求准确定位,在未来的人才培养上以创新型司法人才作为主要任务[5]。

当前以宁夏经济建设为根本的“1234”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计划,从“工学结合”切入,以创新创业能力为目标,以就业为方向,积极构建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所谓的“1234”,“1”指的是一个贯穿,把教学与实践、学校与企业相互合作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始终;“2”指的是学校和企业两个教育培养主体,学校和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共同培养学生,商定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3”指的是三方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由学校、政府和企业分别从各自立场来判定;“4”指的是四个方面的合作,学校与司法行政一线行业进行办学、育人、就业、发展的四个方面。

这些具体表现在学院和行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双师结构的教育教学队伍,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按需开发教学资源、合作推进就业等一系列的工作中。

实施方式:“订单式、实训式”的创新性司法行政人才培养模式与“翻转课堂”的岗位需求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与职业素养。 “订单式”是指根据招录试点的工作要求,对司法行政人才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在入职前针对特定岗位的需求,修订配套的人才培养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的订单式培养。宁夏司法警官学院在实行的招录试点的司法行政储备人才人才培养工作中,对司法行政岗位需求的人才进行了订单式培养,对其政治素养、职业技能、创新意识与创业能力等方面教育工作获得了行业、同类院校、学生家长、学生本人的满意评价。

(四)威胁分析(T)

1多数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岗位需求能力的培养不能整合进行

目前,在一部分高职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孵化,法律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仅仅作为学生管理的辅助职能[6]。

2部分法律类高职学院对培养学生的创新与创业能力认识不足,尚处于起步阶段

司法警官类院校的毕业生实习与就业选择虽然集中在司法行政系统,但是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部分学生走上了创业的道路,在校期间的相关创新创业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学院和法学专业学生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少了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法律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学改革实施途径和手段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政治性、社会性等自身特点,使其均以培养法官、律师等职业人才为主,而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想从事相关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资格统一考试。法律类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才,高职类法律院校也将成为职业法律教育的主力军。所以,在法学职业教育过程中,除了专业知识的教授以外,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对培养更多高素质司法行政岗位需求的人才有重要意义。

(一)增强质量意识,探索法学人才创新创业培养的新模式

用创新创业的视角,探索提升法学人才的综合能力,可以通过教育和实践两种途径实现,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种方式。以课堂为主渠道,以社会实践为重要途径,有效利用学院现代化的教学法庭,通过创业计划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职业技能大赛、模拟创业大赛、勤工助学、顶岗实习等方式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二)深化创新创业视野下教学改革,丰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与完善课程体系

创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目的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我院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刑事侦查等专业的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意识和能力,掌握开展创新活动和基本技能实践技能,以增加就业机会。因此,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根据我们学院高职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宁夏区域经济特点和司法行政行业工作特点,把身边的一些鲜活的案例充实到教学过程中,构建适应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新体系,促进我院法学专业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7]。

(三)科学的教学方法改革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影响到教学效果和质量的直接因素之一。科学的教学方法是创新创业教育的钥匙。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通过翻转课堂,课上与课下学生与教师的全程互动,通过组织学生参与技能大赛和“挑战杯”等创新创业大赛,开拓教师和学生的视野。同时,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慕课等形式,加强教学资源的共享,利用新媒体加强与法学专业的学生的有效互动、动态模拟实验教学、体验式教学、现场教学和课外科技活动体验式教学等教学方法,通过多角度锻炼学生的创意思维、写作能力、语言表达、实际操作等等职业素养,从而构建学生自主能力的有效提升,为创新创业创效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探索了考核方式的改革

以往的课程考核与评价机制仅仅考察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学生岗位能力与综合素养无法考核。而创新创业教育以其独特的方式,不仅在考核方法上不同于传统教育模式,而且质量评价体系也将随之改革,构建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五)加强创新创业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是关键。虽然现在很多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都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也开设了很多创业类课程,但是担任授课的老师多数从校门出,再进到校门里,没有创业的亲身经历和社会实践经验,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创新创业教育这一实践性很强的创新教育模式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升。因此,学院应加强“双师型”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与广大行业、企业加强双向合作,聘请一些具有一线经验的行业专家进入学院开办讲座、进行专题教学,充实学院的创新创业教育的师资队伍,为我院的创新创业教育实战能力增添力量。通过校内培养和校外聘请行业专家的有机结合,切实有效地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

综上所述,开展司法警官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创业教育,不仅要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也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学生需要去主动获得知识、灵活运用知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达到这样的要求,高校教育责无旁贷,也需要政府政策的持续有力推动,需要企业能够支持学生的创业实践活动,也需要社会经济体系和家庭成员对其良好的宣传、引导和鼓励。

参考文献:

[1]高志宏,刘艳.创新创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

[2]杨敏.创新与创业指导[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3]侯文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4]季跃东.创新创业思维拓展与技能训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5]章金萍.市场营销专业实战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6]郑旭煦,朱孟楠.探索创新创业教育,深化实验教学改革[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7]罗子棋.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责任编辑:朱岚)2015年11月第34卷第11期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Nov.2015Vol.34 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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