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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委会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2015-12-02万小鹏

西部学刊 2015年11期

摘要:某县检察院检委会就该县一起执法局工作人员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情形下执法行为中导致工作人员受伤案件,讨论形成三种不同意见。背后折射出司法实践中,检委会讨论案件时间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即主观随意性和对所发表意见缺乏相信责任机制,特别是检委会某些成员还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从法律方法的视角审视,法律人(捡委会成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过硬的专业化法律思维,掌握并灵活应用法律方法。因此,应严格条件,提高检委会委员选任门槛;应建立检委会委员的责任承担机制和系统培训学习制度。这将有助于检委会制度走出困境。

关键词:我国检委会会制度;困境与出路;法律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15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某县某镇西河桥头自己所属的耕地内私自修建楼房。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后多次对其进行了劝阻,并于3月25日向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某某依旧私自修建。5月21日14时许,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卢某某带领执法队员许某某等人来到张某某在建二楼所搭竹胶板上进行强制停工。拆除时,卢某某从二楼所搭竹胶板上摔下,左腰2-3横突骨骨折住院。经鉴定为轻伤。

另查实,卢某某等人具有执法证,证实两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因张某某在西河桥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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