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应多承担社会责任
2015-12-02刘泉红
董事会 2015年11期
刘泉红
机构投资者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其股东或实际控制者的社会公众形象,是资本市场上的一个社会公民,其存在的价值绝不仅仅是盈利,对于维护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我国股市投资交易仍以中小散户为主,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受市场趋势影响较大,难以发挥“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仍是市场走势的被动接受者,资本市场买方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大力发展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任务仍较为紧迫。一些机构投资者的不规范行为更是加剧了市场波动。其原因有三个。
一是机构投资者行为短期化态势明显。机构投资者往往过于追求短期收益,而且以基金为主要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经常处于短期业绩排名的压力之下,迫使其更加注重短期业绩优劣,而缺少价值投资理念,更没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加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股独大”问题依旧存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大股东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监督机制缺失,进一步加剧了机构投资者的投机倾向和行为短期化,出现问题时往往用脚投票,一走了之。
二是机构投资者数量仍然不足。相关部门出于规避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的考虑,对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资格、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约束。这种约束主要体现在对机构资格和入市资金比例的限制,使不少机构投资者被排斥在市场之外,难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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