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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三板换股并购立规矩

2015-12-01刘辉

董事会 2015年9期
关键词:法律企业

刘辉

在美国,母公司(并购企业)的股东可以代表子公司(目标公诉)向失责的子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诉讼,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如果没有意外,君实生物将以2:1的估值比换股吸收合并众合医药,成为新三板首例换股并购案。目前,我国证券法针对换股并购,即使在A股市场也尚未形成有效的规制体系。新三板市场的换股并购需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立法经验,从提高立法层次、加强对换股比例、换股价格、股东诉权保障等重点环节立法来进行完善。

换股并购优于现金支付

截至目前,尽管在新三板尚无换股并购先例,但A股市场的换股并购却屡见不鲜。相比传统现金支付,换股具有众多优势。

一来,有效减轻并购企业财务压力,降低并购成本。通过换股,并购企业无须对目标企业支付现金,这不仅能直接美化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而且从实质上缓解了并购企业的营运资金压力。

二来,合法实现减税避税。换股并购交易中,当目标公司存在税务亏损的情况下,并购企业可将该税务亏损从其日常盈利中进行抵扣,这对保护并购资金盈余、减轻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另外,由于换股并购交易完成后,出售方获得的并非现金或者资产,而是对方公司的股票,因此只有当其在对所持股票进行变现时,才需要纳税,此即通过延缓收益确认时间实现了所得税递延,有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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