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减灾救灾立法模式选择与推进路径研究
2015-11-27岳宗福
华北地震科学 2015年2期
郑 言,岳宗福
(山东工商学院 政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0 引言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以农立国的国度,在农业时代人们主要“靠天吃饭”,自然灾害对人类来说是最大的威胁。我国不仅自然灾害种类繁多,而且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全国各个地区均受到过自然灾害不同程度的影响。根据相关统计,仅1990—2009年20年间,我国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3.9亿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 300多亿元人民币[1]。2010—2014年,我国更是屡遭重大自然灾害的侵扰。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我国亟需建立健全减灾救灾法制体系,从而实现减灾救灾的法治化目标。本文拟就我国减灾救灾立法模式选择与推进路径问题做出一些思考,希望以此就教于相关专家学者。
1 我国减灾救灾法律体系与立法模式选择
一个健全的减灾救灾法制体系,从减灾救灾过程来说应当覆盖防灾减灾、备灾、救灾、灾后重建等几个环节;从立法层次来说应当由基本法、单行法、行政法规、规划预案、规章标准等多个层次构成。鉴于目前减灾救灾法制建设还“不系统”的现状,我国亟待系统规划相关立法体系。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减灾救灾立法在国家层面可以分为3个层次:第1层次,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其名称可以是《减灾救灾基本法》,也可以是《灾害应对基本法》,只要能表达其综合性基本法的定位即可)和单行法组成(如《防震减灾法》、《防沙治沙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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