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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与国有艺术院团产权改革刍议

2015-11-20柏静

唯实 2015年11期
关键词:院团产权改革

柏静

表演艺术院团是“专门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杂技以及曲艺等表演艺术产品的创作、生产、演出的机构,其具体形式表现为规模不等的剧院、剧团以及种种功能类似叫法不同的演出实体,它们通称为艺术院团”。而国有艺术院团则是由我国政府成立或收编,享有事业单位待遇的表演艺术团体,自建国初期即确立了其公有制形式。它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对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国有艺术院团顺利完成体制改革阶段性任务。其中大部分转化为市场主体,以企业为主体、事业为补充,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新型演艺体制格局已经形成。目前全国文化系统承担改革任务的2102家国有文艺院团中,已有2061家完成改革任务,完成率超过98%。但是,国有艺术院团改革,最关键也最根本的是产权改革,明晰产权性质是建立市场主体地位的首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企改制尤其是产权改革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国有艺术院团的产权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传统产权制度的弊端

政企不分:企业效益低下、国有资产受损。产权主体缺位使得政府成为企业唯一产权主体,这违背了产权属性中的可分割性,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作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当市场规则与政治规则发生矛盾时,国有企业便受到政治规则和行政调控的制约,使得企业经营的目标复杂化甚至相斥化。政府按照行政干预性的手段“治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脱离了市场观念下的供需关系和市场价格,导致企业效益极度低下,国有资产、资源配置的无效低效使用乃至浪费。同样情况在国有艺术院团也不鲜见:政府部门统辖统管文化事业,充当着艺术院团所有者、举办者、管理者、经营者的多重角色。艺术院团由于缺乏自身权利的确立,从团体目标、人员配置、经费财务、人事任免甚至具体的演出项目及内容方面缺乏主动话语权和管理积极性。从管理手段上来说,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发布指示、规定等强制性文件干预文化事务,缺乏对于各院团自身条件的认知,忽视市场机制、价值规律的重要作用,造成了表演艺术事业发展的低效益、低效率以及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浪费。

所有者缺位:权利责任不对称、阻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传统产权制度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人格化定位不足,国有资产常年处于“面对利益时人人有责,面对责任时又人人无责”的尴尬境地。企业作为政府生产单位,盈利上缴利润给国家,亏损国家对其进行补贴,企业对于自身盈亏不负责任,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不能体现,一些企业通过大量占用国家资源份额来取得某种特殊利益。同样,国有艺术院团由于长期滞留在计划经济体制内,沿袭传统和僵化的国企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长期游离于市场之外,无法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主创新的新型市场主体,而仅仅依靠政策补助的“等、靠、要”配置资源的单一模式,造成市场观念淡薄,生产与消费脱节。“由于国办艺术院团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性质和领导班子及演职员事实上的‘干部身份,造成政府文化部门直属剧院团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是以演出市场和观众需求为导向,而是以政府机构为蓝本,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在办团思路和发展目标上,院团负责人自然也以主管部门的指令为转移,可以为评奖而创作,为汇报而排演,却不必担心长期不演出遭失业下岗,主要主管部门不吭声,一些院团便马放南山、刀枪入库”。(徐世丕,2004)

产权结构单一:产权流动停滞、所有制多元化局面难以打开。产权特性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产权的可分性和交易性。在商品市场,产权通过出售、转让、拍卖等形式实现流通性,一方面维护了所有者对于产权的权益,同时也防止企业代理人终身制的经营权限;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使得在企业出现亏损乃至资不抵债的地步之后,政府难以以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同样身为所有者的政府“解除合约关系”。而相比于经济建设而言,文化事业的所有制结构进程较为缓慢,主要原因在于文化事业潜力尚未完全开发,相配套的政策性扶持措施尚未完善。而以市场为导向,产权明晰、经营自主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是推动文化可持续发展的生力军,是增强文化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相对于产权单一化国有艺术院团而言,我国民营艺术院团自改革开放至今已发展至5900余家,正以新型市场主体身份投身市场竞争,对于丰富我国舞台艺术发展、繁荣基层文化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从另一方面也反证了产权改革的重要性。

国有艺术院团产权改革的特殊性

艺术创作和产品的无形资产权利。艺术院团所具备的特殊性在于艺术生产、传播过程中所体现的无形资产权,即知识产权。产权特性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能完全适用于精神产品。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人们对于知识产品的占有并不是物质意义上的占据,而是精神层面上的享有;二是知识产品本身不会因为人们对其消费量的增加而有所耗损。对于以艺术院团产权主体进行体制改革的前提应是“摸清家底”的资产评估,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对于以文艺创作为主体的无形资产评估、利用,针对艺术院团自身特点做出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的评估结果,使得无形资产评估逐步趋于法制化和市场化。

艺术发展的自身规律。艺术院团的特殊发展规律在于:第一,艺术院团“生产”对象的精神性。艺术创作即生产过程是一个无法计量、无法计时性的精神创作过程,作品质量依靠的是艺术工作者的艺术天赋及业务素质,这决定了在体制改革的同时对于艺术人才的保护和引进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第二,艺术院团的生产方式具有综合性、群体性,因此在院团改革过程中不仅需要重视院团中的个人尤其是骨干作用,更要考虑到艺术创作的群体效应,遵循艺术创作的多样性、协调性和动态性。第三,作为艺术创作的劳动不能简单地以计时、计量为标准,演员业务水平的差异性直接决定了作品质量,因此艺术创作的瞬间性、人为性决定了作品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衡量。

改革目标的多元化。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制目的是制度改革中需要深入研究和评估的要素。和国企单一经济目标不同,国有艺术院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改革目标。著名音乐学家居其宏教授曾强调了院团体制改革目标多样化的现状,他说:“有些改革是以甩掉包袱、轻装前进为目的;有些改革是以提高效率、繁荣文艺为目的;有些改革是以年轻化、知识化、时尚化为目的;有些改革是以强调文化的商品属性、挖掘文艺的商业潜力、把文艺市场办成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的。”只有在统一、理性的结合基础上才能真正体现院团改制的价值。因此,从院团改革的根本动因上来说,应该是以体制性的变革带动生产关系的改变,从而激发艺术院团创作艺术作品的原动力。

艺术院团的不同特点。国有艺术院团在尊重艺术作品经济属性的同时,应该更加重视艺术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宗旨,在国家意识形态的正面宣传、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艺术新人新作的试验创编等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如果采取全面企业化的方式进行改革,势必会以市场化的经济效益杠杆来衡量文化作品所带来的无形影响力。因此,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双轨制”改革制度设计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两种体制下的艺术院团,在演出形式、管理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政府主办的国有艺术院团演出资源堪称一流,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精神的集中体现;社会主办的艺术院团更具多样性、创新性和生活性,对于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国企改革及对国有艺术院团的启示

树立市场主体,带动生产效率。我国国企产权制度变革,是国企体制性制度的深入变革,是整个国民经济结构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产权制度改革确立了产权归属界限,建立了相关责任人权责体系,变过去虚置的国企体制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营主体,使得以企业为主的市场主体自身内在动力被充分调动,经济发展的动力源也随之发生了革命性的置换。

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权多元。确立产权的独立性和流通性,有助于不同产权属性之间的收购、兼并以及相互参股,为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良好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前提保障。同时,产权的交易与流通过程顺应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准则,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行政干预的垄断式经营以及纵横交错的“条块体制”。从这个角度而言,国企的产权制度改革是一次国有资本的重新配置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国有资本的“有进有退”充分疏通了资本市场的“血液流通”,在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和供需矛盾的控制下,激活了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市场间的竞争机制。

调整资产结构,完善法人结构。在国企产权制度创新基础上,对于企业内部组织架构、领导机制的治理也逐渐趋向规范化、标准化。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增量改革”中的非国有资本增资扩股过程,二是“存量改革”中的多种形式产权转让过程。其最终目的都是调整企业内部的资产结构比例,将企业的经营权从政府行政体系中抽离出来,并通过市场化产权交易的方式让渡给多种性质的资产所有者,使得企业经营者从现代产权角度建立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在《公司法》的法制基础上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企业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四维管理体系,具有明确的法定约束性、权责归属性、协调统一性,规范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员工权益。国企改革是彻底性的利益变革,其中除涉及固定资产类的财产性重组配置外,以普通职工为主的人员资本变动也是改革利益的集中触及点。一方面要改变人浮于事的作风,建立适应市场规律的用人制度,另一方面在观念、心理、业务以及利益方面都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国企产权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是资源配置属性的转移,但在改革过程中,应加强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同时规范建立工会、职代会的机构制度,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加强监管力度,谨防资产流失。国家通过产权结构的变革对企业进行有效整合、降低代理成本、强化主体的经营管理、激励企业自身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并同时达到国有资本的逐渐退出,以此实现经济结构多元化。而在法制尚未健全、社会民主体系尚未完善的前提下,产权改革也容易为侵占国有资产等不法行为提供条件,导致社会资源分配制度上的不公平。

国有艺术院团产权改革的基本思路

总体而言,我国国有企业与国有艺术院团都是通过产权变革而确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的。虽然后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依然不能脱离经济范畴。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取得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正在改革中的国有艺术院团来说,的确是一笔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国有艺术院团的产权改革应该更多借鉴国企产权改革的相关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立足于艺术院团的特点,开拓思路,积极进取。我认为,应该将艺术院团放置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以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作为蓝本,构建出既有现代企业制度,又具社会主义文化企业特征,既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条件,也能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的新型院团产权体系。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建立院团改制执行力的监督体系,从政治、法制、舆论、信用经济四个角度弥补我国体制性障碍所带来的改革损失,将艺术院团改革伴随的负面成本降至最低。具体而言,应必须避免“一刀切”的改革方式,针对艺术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行具体而明确的产权改革分类。

公益性文化事业院团。公益性文化事业院团以产权理论的概念解释为其文化作品(产品)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非公共产权属性,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产权的公共性、难以交易性,这些产品由于自身产权属性不具备市场开发潜力,导致市场发育不太成熟,以京剧、交响乐等传统高雅艺术门类为代表。以此类艺术门类为表演主体的国有艺术院团,在体制改革中应注意实行政府赞助形式,依靠国家财政的优势资源配置保证其长态发展。相比于过去国家对于此类艺术院团的演出补贴制、差额拨款制以及政府采购制等,院团容易产生“只顾生产、不顾需求”的单一生产模式,因此应该通过非产权式的管理机制性改革对其进行经营战略调整。首先,应从管理经营观念上树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思想准备;其次,积极推进政企分开基础上的法人财产权,从法制规范的角度重塑院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再次是进行资产经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干部和职工的全员竞聘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制度改革;最后就是针对消费观众市场进行深入市场调研与市场细分,成立院团市场拓展部门,通过专业化的市场经营将艺术作品走进大众百姓的文化消费清单。

营利性文化企业院团。营利性文化企业院团从艺术产品的产权属性设定上发生了转变。第一,通过高新技术和经营方式的改进,使其具有消费的排他性。第二,通过消费排他性的方式,带动了艺术产品有限消费的消费竞争性。第三,随着文化产品参与交易的形态形成,使艺术产品具有商品属性的市场交易性。第四,由于法制健全以及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增强了艺术产品的产权独立性。营利性文化企业院团主要艺术门类侧重于具有一定市场基础的歌舞、话剧、曲艺、杂技等方面的艺术经营运作,主要以产权改革为重点,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通过社会资本的流通进行产权多元化,经营市场化的管理体制改革,同时注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深化改革,通过推行资产经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人员竞聘制度以及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体制改革。对于一些中小型国有艺术院团可以体制试点的形式,在评估资产、清理债务和摸清家底的基础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试验。学者齐勇锋认为:“凡产品和服务有市场,略有微利或暂时经营亏损,但主营业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国有营利性文化单位,应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实现产权多元化和民营化,或采取兼并、租赁、承包、出售等多种方式放开搞活;凡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经营陷于困境且扭亏无望的中小型国有营利性文化单位,则应坚决采取关、停、并、转,或最终破产的方式予以了断,久拖不决,只能使问题越积越多,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院团股份制改造的核心就是确立院团独立产权身份、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变国有艺术院团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产权的可转让性决定了社会文化资本流通的可能性,同时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也有利于国有艺术院团引入企业化的投入产出观念,有利于艺术院团主动拉近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关系,更加有利于院团实现兼并和改组完善艺术文化资本的动态化、常新化。

(作者单位:南京艺术学院人文艺术学院)

责任编辑: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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