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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工作要准确把握五对关系

2015-11-20张跃进

唯实 2015年11期
关键词:苍蝇规矩斗争

张跃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反腐败工作提高到新的高度,从中央领导集体带头执行“八项规定”,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聚焦“四风”问题,再到“老虎”、“苍蝇”一起打,内设“高压线”,外念“紧箍咒”,正风肃纪让官场生态为之一新,反腐败斗争呈现出一种“新常态”。反腐败工作步入“新常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减弱或宣告胜利,恰恰相反,它标志着反腐败工作越来越向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迈进,越来越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在反腐败斗争“新常态”下推进反腐败工作,需要我们善于运用哲学思维,准确把握形势,正确处理好五对辩证关系,自觉克服顾此失彼、畸轻畸重倾向,不断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

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主体责任强调通过强化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纪委监督责任强调通过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进一步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保障。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履行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二者不能互相取代,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纪委的监督责任替代党委的主体责任,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实现“两个责任”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力。

守纪律与讲规矩的关系。现代政党都是有纪律和规矩要求的,没有纪律规范不能成为政党,没有规矩约束就更不能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自我约束不成文的纪律,同样需要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基本规则,既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也指那些不成文或仅有原则性要求、未设违反处置规定的规范。从查办案件情况看,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违纪违法往往是从不讲规矩、不守规矩开始的。党员干部守纪律,必先讲规矩。纪律因其刚性约束力,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规矩是软性限制力,存在于各级党组织的活动和每个党员的言行举止中,是必须遵守的“底线”。讲规矩是守纪律的基础,逾越了规矩的“底线”,任其发展,就会触碰纪律的“红线”,二者往往一步之遥,是由此及彼、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必须坚决纠正对违规行为放任自流、听之任之的现象发生,防止其演变为更加严重的违纪问题,推动全党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氛围。

打“老虎”与拍“苍蝇”的关系。打“老虎”是指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拍“苍蝇”是指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打“虎”与拍“蝇”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以往案例来看,出大“老虎”的地方必然也是小“苍蝇”群聚之地,与查办高级别腐败官员相伴而生的,是为数不少的基层官员也深陷腐败窝案。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表明,如今的腐败已呈现出集团化、结构性的特征。“打虎”往往也会采取“剥洋葱”的战略,先打掉与之相关的外围“苍蝇”,再逐渐深入核心。当条件具备时,小“苍蝇”的官帽越戴越高,“胃口”越来越大,“胆子”也越来越大,一步一步地变成了大“老虎”。中央反复强调反腐败要“抓早抓小”,正是为了防范一些“苍蝇”因监督不力而逐渐成长为“老虎”。由此可见,“打虎”和“拍蝇”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体两翼”——“打虎”是“拍蝇”的强化,“拍蝇”是“打虎”的延伸,两者没有绝对的难易之分,也不会有轻重之别。中央强调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体现的是一种高瞻远瞩的“动态反腐”智慧。必须既从大处着眼,又从小处着手,在攥紧拳头打大“虎”的同时,伸开巴掌拍小“蝇”,不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反腐败有治标和治本之分。治标着眼于“破”,指的是严格执法、严惩腐败,主要针对出现的腐败现象进行纠正和治理;治本着眼于“立”,指的是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主要针对易发生的腐败问题进行防范。没有“破”的胆识和魄力,就没有“立”的壮举、新的举措、好的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顺应社情民意,“打虎拍蝇”毫不手软,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也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党中央在“破”上敢于直面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增强了社会各界的反腐信心,进一步凝聚了党心民心,为“立”赢得了时间和空间。没有“立”的魄力和建树,“破”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应当看到,在中央持续反腐的高压态势下,腐败现象虽然得到有效遏制,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尽管腐败活动减少了,但腐败并没有绝迹;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建立起来了,但仍不够完善;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仍然艰巨繁重。实践证明,坚持“标”、“本”兼治,“破”、“立”并举的可持续反腐,才是遏制腐败“顽疾”持久起效的“良药”。

信任与监督的关系。信任与监督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割裂。信任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大支持,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应该看到,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时刻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在这种严峻复杂的斗争中始终坚守正义与职责,除了依靠自身的品格和操守,还需要监督的力量来保证。如果监督者不被监督,就可能出现“灯下黑”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问题,对党和人民事业的伤害,将比一般干部更甚。监督与信任非但不是对立的,而且能够增进信任:一个经得起组织和群众监督的纪检监察干部,必能赢得组织和群众更大的信任。“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信任与监督的外在压力倒逼、激发纪检监察干部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使其主动把自身放到聚光灯下,在各方面的监督中考校自我、提升自我,才能做到“打铁自身硬”,才能赢得全党信任、人民信赖。

(作者系中共扬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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