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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完善

2015-11-17吕灵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

吕灵斐

摘 要:行政訴讼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在行政诉讼的问题处理上存在重重困难。人们对其开始出现质疑的声音。本文就其现状,检察制度的作用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检察制度;完善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完善情况的现状

行政诉讼法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问题。比如,对于行政机关没有打赢的案子实施起来特别难。究其原因有很多,比如说有些地区的行政机关的经济问题。有些地方经济跟不上来的同时,法律意识也很薄弱。他们对败诉案子的实施不加以重视,案子的判决结果没有很好地履行。另外一个原因是从法院层面上来讲的。行政人员思想不端正,做事不考虑后果,没有在一个平等的层面来对待法院。时间长了,这种行为会发展成为习惯,他们对法院的不尊敬会更加猖狂。这不仅会使行政机关横行于世,还会降低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人们开始对其失望,对得不到正义失望。这也是不利于我国的法制体系的。还有一个原因是,有些地方法官并不合格。在案件中不能做到正确合理。并且司法系统监督检查不完善,对一些不正确的行为不能及时的更正与监督。我国的行政案子明显要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人们害怕,不敢惹事。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的地位当然要比普通百姓要大,平常人为了更好的生活,不会做出以下犯上的行为的。并且某些行政非常势力,他们根本不服判决,更不会对结果去实施。以上,都导致了行政没有打赢案子实施不顺利的结果。

二、检察制度的作用

其不完善,要追究好多原因。其中,检察制度的漏洞是其主要原因。其机关不能很好地对其行为进行监视,规范,导致了其发展的缺点。分析看来,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略有简单。检察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平民百姓对自己权益的保护,还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只有制度完善了,才能对一些不正确的行为起到警示和严惩的作用。那么人们的对行政行为的不满和建议就会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人人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才能信任,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延展到社会层面,那么社会上的一些不好的行为才会得到制止,才会更加公平,更加和谐。一个国家想要强大,必须先达到共同、一致的氛围。人们在这种和谐的氛围中,才能更好的工作,服务于国家。所以,检查制度的作用要从长远来看,不能只停留在当下一个狭小的圈子。要看的远一些,看到未来,看向全面。只有先在法律制度上完善课,才能更好地进行生产,生活。

三、如何更好的完善政诉讼法的修改与检察制度

(一)借鉴外国

各国的其机关在这方面的处理办法各有不同,也各有特色。有的国家其机关代表公共。对于其伤害,挤兑百姓的行为做出控诉,及时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权益。并且还可以对结果不满的情况下再往更高的机构反映。有些国家的检察机关代表即代表政府和百姓分庭抗礼,也代表百姓阶层和政府相对,同时具有上诉的权利。更有一些国家做出更民主的办法。百姓们如果对行政机关有意见,可以告发和举报。总领导可以赋予百姓权利来让他向更高的机构反映并请求帮助。这样很好的避免了行政人员欺压百姓的情况,授权他们的权利会让每个人理直气壮地行驶自己的权利。从而有利于百姓更好地保护自己。

(二)改善自我

1.加强检察机关的权利

我国法律有也有涉及到行政方面的。但是有优点的同时漏洞百出。优点是指明其具有监督的责任和权利。检察其对结果的履行情况和对审判的服从情况,更好的保障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但是在某些方面又限制了检察机关的行为。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不能对事情进行事前预防和警示。断案中间参与权太少,只能在事情结束了给与一定的监督。这样很可能会使职权不明确。其机关对自己的职责范围不了解,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做出监督合适,不清楚做出的处理是否越权。另外,还要给与其一定的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设计财务多的。可能单靠个人是没有办法得以解决的,或者没有资格去处理的。这个时候检察机构可以去解决。他们可以对法院提出请求,来对行政单位的行为进行审核。

2.检察机关建立公诉条例

当下并没有对这个机关的权利做出明确的解释。尤其是其公诉权利。宪法中没有对其具体行为做出如何处理的办法,但是在刑事中却有提到。那么行政的选择又该怎样呢。很多人根据刑事中的规定就默认了,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可取的。但是,认为这种观念是不靠谱的,我们必须建立属于行政自己在这方面的文件。不会因为对方是行政单位,而有任何的疑虑和畏惧。才能更好地保护百姓们在行政案件中的利益。也给了群众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勇气,和一些不好的行为相抗争。进而对使我们的大家庭处在一个公平,和谐的氛围之中是有帮助的。

3.加大抗诉

其机关对于诉讼案子的抗诉很受限制。有关法律规定中极大的限制了其的职责和效力。比如说,抗诉不能在事件进行中提出意见和规整。必须要在事件之后分析再提出意见。这样的范围极大的限制了其对诉讼整个事件的把握和掌控,在时间上偏晚。可能有发现不及时,解决不到位的问题。另外一个缺点是,又将其缩小在了法律效应的问题上。只有发生了法律效应,其机关才能做出行动,否则视为无效。这样又让很多案件不能经过检察的手中而被闲置或者放弃。这会使一些百姓的错案得不到正确的更正,使百姓得不到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行政诉讼法还有很多缺点。因为其漏洞的存在,整个体系并不完善。导致人们对于一些案子没有勇气去告也没有很大意愿去告。他们觉得告的胜算特别小,认为对于案子的开展讨论有一定的不公平。那么人们会对整个行政诉讼系统失望,不敢相信和无法理解。社会就会陷入一种信任危机,甚至是法制的失衡。社会的纪律就会乱掉,违法犯罪的案子就会频频发生,甚至动荡不安。所以,行政诉讼法的完整特别重要。不仅对于我们每个人有帮助,还能是社会积极向上发展。在此,希望能引起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人员重视,将我国的相关法律加以修正。

参考文献:

[1]苏春晖.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J].法治的社会,2012(32):12-15

[2]王德生.论行政诉讼法修改对检查制度的完善[J].现代经济,2014(09):23-25

[3]吕永祥.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角度谈行政检察制度的完善[J].商情,2013(36):34-37

[4]连迎青,刘瑞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及解决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3(30):15-19

[5]谢君.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现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26):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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