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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2015-11-17王晓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王晓涛

摘 要: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權益争议。以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标准,医疗损害赔偿可简单分为医疗事故赔偿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本文拟从如下几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归责原则

一、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以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标准,医疗损害赔偿可简单分为医疗事故赔偿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

在医务界、司法界和民法理论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一直以来存有争议,并形成了“事故论”和“过错论”两个不同的观点。前者强调患者必须先获得医疗事故鉴定,然后才能起诉医院请求赔偿,否则法院不应受理,把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启动司法赔偿程序的前置条件。后者认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衡量标准是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而不是事故,即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证明,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有些人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才能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当然就不能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受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判断出,最高司法机关支持了“过错论”的观点。同时,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限定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患方只要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仅仅限于医疗事故损害,还应包括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非事故性医疗损害。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义务应承担的终极性法律后果,由于法律责任本身所具有的其他责任方式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法律强制性,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责任承担的确定对医患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故对作为民事责任制度核心内容的归责原则之选择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我国民法确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加害人负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若不能完成举证,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此即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同时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为有过错即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实际上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只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人与造成损害的人或物的管属关系和对之应尽的注意义务或享有的利益,在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认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二者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

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1)医疗事故鉴定书在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地位如何?《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医疗事故鉴定书对于法院来说它具有怎样的约束力呢?医疗事故鉴定按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法官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可依据审判实践经验审查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组织、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不合法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2)医疗事故是否必须先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进行事故鉴定,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呢?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事故鉴定均是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具有司法性质,是由行政部门解决还是寻求司法救济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不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持有医疗事故鉴定,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均可直接按民事案件受理。并且,人民法院也完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而没有必要以行政处理和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前提。

参考文献:

[1]李俊梅,朱炜星,朱辉,等.我国农村医疗纠纷法律思考[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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