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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分析

2015-11-17闫小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独创性

摘 要:滑稽模仿作品以其特有的模仿性和批评性特征引发了滑稽模仿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的争论。本文以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为基础,结合世界各国的相关规定及滑稽模仿作品的社会功能,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认定滑稽模仿作品存在的合理性,而不是侵权之作。

关键词:滑稽模仿;独创性;合理使用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

滑稽模仿是一种古老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滑稽模仿”在西方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它以经典文学作品、驰名商标、著名人物为模仿对象,采用搞笑、讽刺等表现手法,揭示被模仿对象晦涩、不合逻辑、滑稽的一面,进而达到批评的目的。“滑稽模仿”是一种不协调的模仿,相比于其他作品,滑稽模仿作品有如下三个认定标准。

1.独创性

西班牙版权法学家德利娅·利普希克在其《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对滑稽模仿定义:“滑稽模仿就是对一部严肃作品的荒唐可笑的模仿。这是一种在内容安排和表现形式上富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由此可知,滑稽模仿作品是滑稽模仿者匠心独用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不是滑稽模仿者对原作的复制,滑稽模仿作品完全颠覆了原作的观点,使原作原来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被推翻,使公众从滑稽模仿作品中感受到滑稽模仿者对原作的态度或观点,滑稽模仿者在这过程中加入了自己新的表达内容,使得滑稽模仿作品在整体上具有了独创性。

2.模仿性

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的模仿,滑稽模仿作品往往通过模仿原作的内容或其风格,体现与原作之间所形成的互动关系。 通过对原作的解构,仿作重新建构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义,这一构建过程便是滑稽模仿作品所表现出的模仿性”。模仿的本质决定了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之间的关联性。

3.批评性

滑稽模仿作品与一般的网络恶搞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所具有的“批评性”。滑稽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这种批评是建立在对原作的不认同,并以一种不为严肃的方式,娱乐性和喜剧性相结合的方式批评原作。

二、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看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

一些国家从滑稽模仿作品的使用目的、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引用的数量、市场替代性这四个因素上,认定滑稽模仿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首先,滑稽模仿作品是一种通过荒谬的方式对原作进行的批评,并不是为营利性商业目的而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其次,滑稽模仿作品引用原作量的规定较之一般作品要宽。滑稽模仿要产生幽默或批判之效果,就必须对其评论对象进行让人可识别的间接提及,正是由于滑稽模仿作品在创作上的这种特殊性,必须允许滑稽模仿作品充分地使用原作中的内容,甚至引用原作中最突出和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部分,以确保能够“唤起”人们对原作的回忆,只要是为了通过模仿和再创作对原作加以讽刺和批判,就可以使用原作中相应的核心内容。最后,滑稽模仿作品虽对于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于真正的滑稽模仿作品来说,它不可能成为原作的替代物。滑稽模仿作品是以与原作品不同的方式或目的创作而成的,是为满足不同的群体需求或是为不同的市场功能服务的,滑稽模仿作品对于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进行的合理使用的有一定创造性的成果。

三、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

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接受为合法行为,给予滑稽模仿作品特别豁免,即不认为是对原作的侵权。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一5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作品一经披露,作者不得禁止……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仿效和夸张模仿。”在法国,讽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受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保护。此外,《瑞士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了创作滑稽模仿作品或者与之相仿的作品,可以借用已存在的作品。《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39条规定:“对一部已发表作品进行模仿性滑稽表演不应当被视为那种需作者同意才能进行的改编,但其先决条件为,该表演没有与原作混淆之危险,而且无损于原作及其作者”。巴西《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不是原作的真正复制本、也未影响其信誉的仿效和滑稽模仿,均属合法。由此可见,在滑稽模仿问题上,许多国家都已经给予了滑稽模仿作品适当的法律定位。且在瑞士和德国,符合滑稽模仿作品要求的滑稽模仿均不受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精神权利的指控,只要滑稽模仿没有不合理地贬低、侮辱原作品和原作者,就不构成對原作者人格权的侵犯。

四、从滑稽模仿作品的社会功能看其合理性

电影也是一种消费品,且是一种一次性消费品。电影这种产品的质量如何,需要消费者购买使用(看过)这种产品之后才知道他的品质。一旦消费者对作者提供给的电影消费失望甚至不满意,他既无法放弃这个消费,也无法证明这个产品或服务有缺陷或不合格,因此就很难寻求正式制度有效保护其权利。此时,由普通的电影消费者自发制作的、在网路上迅速传播的批评性戏仿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社会功能。首先,它警示了中国现在有品质的、及时可靠的文艺批评供给的严重不足。更重要的是,它是针对目前中国电影市场的问题,由消费者自发的、向诸多潜在消费者免费提供的一种远比影片投资者的商业广告或其他文字形式的电影批评更为可信、及时和有效的消费指南。

从侧面看,滑稽模仿作品也向所有的电影制作者反馈了一些讯息,一些电影消费市场真实的信息,这些信息能更好的使电影制作者掌握好观众的喜好和反应,及时的调整自己的产品以便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而且,这些信息都是消费者无偿提供给电影作者的。

五、结语

生活拒绝实在法的规训,历史不会被立法者或制定法所终结,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意识的不断进步,滑稽模仿作品会不断呈现出新的形式,萌发出新的特点,法制需要以更高的姿态去迎接这些变化,革新更为完善的法治理论,制定更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从制度层面和法律规范方面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地位,以及协调好原作与滑稽模仿作品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1]苏力.《滑稽模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中国法学,2006第3期.

[2]梁志文.《论滑稽模仿之合法性》.电子知识产权,2006第4期.

[3]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学杂志,2008第5期.

[4]温万名.《我国模仿讽刺作品的版权法保护》.版权,2005第5期.

作者简介:

闫小燕(1989~)女,汉族,陕西凤翔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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