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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移送案件办成变形走样案

2015-11-12闫群力

清风 2015年2期
关键词:组织协调案情办案

文_闫群力

谨防移送案件办成变形走样案

文_闫群力

高质量查办案件,是严惩腐败的直接手段,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环节,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既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办案能力和质量、增强办案效果的必然途径。纪检监察系统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把立案依据查清楚,把证据搞扎实,一旦发现其有违法行为性质案件,达到移送司法的标准后,就要及时依法移送检察司法系统查办。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违纪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到司法机关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保证顺利交接、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进而深入侦破,扩大线索,一查到底。坚决防止移送案件办成“夹生案”“秃噜案”和“搁浅案”,尤其要防止“变味”“走样”“扭曲”“打折扣”,导致大案变小,小案变了,不了了之,最后把案子办没了。

“移送司法”易出问题

实践表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时,大都会涉及违法情节,在依照纪律处理之后,往往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这个过程看似简单,实则很容易出问题。

我们在办案时要懂得根据现实情况灵活变通,但如果太过“变通”,太过“灵活”,则必然与法律的严肃性发生冲突,产生矛盾,久而久之,严肃的法律和铁的纪律也会变成“软面条”“橡皮筋”“捏人泥”。尤其是在法制不健全、法治不严谨、司法不公开、人情大于法纪的情况之下,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重罪轻判,以罚代法,权大于法,立功减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种种乱象就不足为奇了。而在“移送司法”这个过程中,如果不注意防范,“夹生案”“秃噜案”“搁浅案”以及“人情案”“关系案”“利益案”就有可能发生,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要谨防移送案件办成“夹生案”。做饭的时候如果火候不够,就会将饭做成一锅“夹生饭”,半生不熟,吃也不好,不吃也不好;移送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不够严肃认真,也容易导致“夹生”。有一些检察人员认为,反正案件移交过来了,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过问、再介入、再参与,至于案子办不办、办成什么样,一切就由我来定,我做主,我拍板。因此,这些人对某些案子并不上心,既不立即调查,也不急于取证,于是,一些移送来的案件办着办着就“夹生”了,到最后办也不是,不办也不是。一部分“夹生案”是无意中形成的,但有一部分却是有意识甚至故意办成“夹生案”的,这部分我们更要注意。

要谨防移送案件办成“秃噜案”。本来移送过来的案件是“大案要案”,或已清晰明确案,却由于所谓的“种种原因”办来办去,越办越成了“小案”“轻案”,最后是“小事一桩”,不值得一办。或者越办越“秃噜”,办着办着将案子办没了,办了了,认为没啥可办的了。甚至接手后把已有的案情、已证明违纪违法行为也办没了,大案变小,小案变了,瞒天过海,暗度陈仓。

要谨防移送案件办成“搁浅案”。有些检察人员对移送过来的案件采取的态度是,如果不是有“来头”“批示”“指令”或者是没有人督办、查办和过问、追问的案件,就觉得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不着急办,不急着结案,特别对那些有“争议”、有“疑虑”、有“难度”的“疑案、窝案、串案、案中案”及不好办、不能办和不敢办的棘手案件,推三阻四,拖泥带水,久拖不办,久议不决,久争不下,长期“搁浅、搁置”,最后不管不问。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谨防移送案件办成“人情案”“关系案”“利益案”和“选择案”等。

如何防止移送案件出差错

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怎么样才能使移送案件办得“钉是钉、铆是铆”?而不是越办越“变味”,越办越“走样”呢?答案其实并不复杂,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必须先“小人”后“君子”,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正如中央领导同志强调指出的那样,“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首先来个“安民告示”,提前做好“约法三章”,或“君子协议”。理顺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加强衔接配合,严格依法依纪按组织程序办事、办案,决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能看领导眼色行事。这样做并不是否认检察司法系统,但为了办成铁案,必须严防死守,不得不防,也不能不防,不能让移送案件出现任何纰漏或丝毫差错和误判。

如何防止移送案件办成“悬案”“夹生案”“秃噜案”“搁浅案”,或将大案要案办成小案小犯,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要“交叉”进行,互相渗透,起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作用。比如说,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时可以请公检法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参与办案,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前期纪检监察机关参加办理此案人员也可以“随案而行”,直接参与检察机关“续办”过程,全程参与也是为了全程跟踪,尤其定案前双方一定要会审、协商和通气,达成一致意见。

要在移交案件过程中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密切衔接,平稳过渡,顺利进行。防止互相推诿、扯皮,甚至互相指责、埋怨、拆台。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司法部门要经常沟通,密切联系,协作配合,避免自成体系,各自为政,互相封锁,老死不相往来。

要移交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不清不白,云山雾罩,让人摸不着头脑,不知所措,不知该怎么办。

要质疑,对原由纪检监察系统查办并移送过来的案件可以也应该提出“疑问、疑虑和疑惑”,比如说“相信不相信”“算数不算数”“合适不合适”“有没有法律依据”,或该不该“另起炉灶”,重打鼓,另开张,重新核对,重新核查,从零查起,从新开始,等等。彼此、双方都要有问题意识、问题导向、问题担当,发现问题,直面问题,正视问题,都是为了真正解决问题。

要避免仅将移送来的案件案情简简单单核实一下就算交差、完事、结案。因为此案是纪检监察部门前期所办、所交,反正有什么问题或出了什么问题有纪委担着、顶着和扛着,就万事大吉。要杜绝这种心态,一方面要对漏报、瞒报或干脆不报的,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确保案件线索不“跑”,不“漏”,不“掉”,防止违纪违法人员逃脱惩处。另一方面,检察司法系统在移送案件案情基础上要扩大战果,举一反三,顺藤摸瓜,注重发现新线索、新问题和新案情,要“续办、续查、深办、深究”,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严惩严办,决不姑息。

建立健全移送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也给查办案件工作带来了新挑战,迫切需要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引导更多的组织和部门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建立健全以案件为中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各方面职能、凝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的办案工作协同机制,不断提升查办案件工作水平,使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更加顺应群众期盼,符合上级要求和适应新形势新挑战。

而一套完善的移送制度的建立,则势必有助于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的顺利展开,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为做好查办案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因从以下方面发力:

健全组织协调领导体系。发挥好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领导核心和指挥中枢,完善议事规则,严格落实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处理和协作配合、反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疑难重大复杂案件会商等各项制度,变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握紧“拳头”,形成反腐败合力。加强部门横向协同,形成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不断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办案手段优势互补、办案资源互用、案件处理相互协调的良性互动机制,扩大移送范围,固化移送程序,严明移送纪律,切实发挥整体效力。

完善组织协调工作模式。积极履行党章赋予纪委的工作职责,坚持真协调、善协调,做到牵头组织、主动作为,大力协调,加大在查办大要案件和处理复杂疑难问题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力度,坚持围绕全局性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围绕事务性工作召开联席会议,围绕专题性工作组织个案协调。同时机关内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系统上下联动、左右互动。横向之间加强协调,互相合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两个责任要求,严格落实“一案双查”,督促各级党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下级纪委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致使腐败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当移送的线索瞒报、漏报或在移送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和规定时限移送,影响办案进度和效果的;利用工作之便篡改案件材料、有意袒护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违反保密纪律,跑风漏气,泄露案件进展情况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对重大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案件线索移送工作依纪依法进行,有力有序展开调查。

(作者系中纪委宣传部正局级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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