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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里甲制度作用评析

2015-11-07葛华阳

黑龙江史志 2015年5期
关键词:明朝

葛华阳

[摘 要]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都会建立严密的地方管理制度。明朝建立之初,政府建立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基层乡村组织,其核心便是里甲制度。里甲制度建立之后,在赋役征收、人口管理和地方控制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有利于政府对基层地方的控制。但是到了明朝中后期,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动,里甲制度逐步走向了消亡。

[关键词]明朝;里甲制度;基层管理

里甲制度是明朝前期的基层社会组织。明太祖朱元璋早在建立明朝之前,在部分地区已设立里甲制度。到了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里甲制度便开始向全国推广开来。里甲制度建立之后,在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和明朝政权的巩固方面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明代里甲制度的作用,本文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评析:

一、赋役征收

里甲制度设立的最主要原因是保证赋役的征收。赋役征收对一个政权来说是一项极为重大的事件,关系到统治机构能否顺利的维持下去,地方官员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本地方每年赋役征收的正常完成。《大明律》明确规定:主管征收税粮的官吏,必须按时完成征收赋税钱粮的任务,“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移。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征收税粮又是州县官员能否参加考核的重要前提,“凡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务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但有钱粮未完者,不许给由。”明代编户民所承担的全部徭役,主要有里甲正役和杂役差役两类。里甲正役包括朝廷向民户规定征收的夏税秋粮、上供物料以及本司、府、州、县衙门的公费。杂役差役包括均瑶、驿传、民壮等。关于里甲的应役方式,政府岁役里长1名,领甲首十家应役。每岁由里长一名,带十家甲首户摧征钱粮,勾摄公事。杂泛差役的应役,在明初按户等随时点差,正统以后均徭的应役也是按十甲轮差的方式,单周期十年、五年、三年不等。从中可以看出,里甲制度在赋役征收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但从实际上来看,里甲制度在征收赋役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里长和甲首作为里甲的长官,他们面对“上下”两种压力。对上,缺乏一定的自主权,其任命多由州县官,不仅要受到州县官的压迫,而且有时还要受到胥吏的欺压。对下,土豪劣绅,富甲一方,横行乡里,他们给里长增加的施政障碍,不弱于来自上方的阻力,“方今朝多横政,而又无辅弼以为之匡救;野多横民,而且有缙绅以为之护持;窃惧太平之无日也。”而且明朝建立之初,把宗族纳入官府控制的轨道,使之与里甲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宗族势力支持地方政权的作用。然而,宗族势力的扩大,不可避免地与地方里甲产生冲突。如恃强抗赋,逞凶械斗,侵吞弱小等。明朝赋役征收主要是责成里长、兼以佐贰、胥吏、豪族等共同完成,名义上看很严格规范,实际上欺下瞒上是常事。若是州县官清明而有谋,里甲制度自然可以健康运作,若是州县官昏庸无能,则这一机制就成了剥削百姓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地主豪强凭借其经济政治上的地位,纷纷逃避赋役,把赋役转嫁到平民身上,平民百姓不堪重负,纷纷破产,里甲制度自然遭到破坏。

总的来说,里甲制度虽然在建立之初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因土地买卖而造成的里甲规模大小不等、户主变迁和豪绅地主兼并土地、诡寄隐漏地亩户丁等舞弊行为渐趋猖撅都使其难以按照最初的设想完成征收钱粮赋役的任务。随着时间的推移,里甲制度的瓦解也是早晚之事。

二、人口管理

明政府在里甲制度设立之初,就明确表明“邑之分里,便催科也,里之分甲,便稽查也”。明代在人口管理的严密程度上可谓是空前,“定更后,禁止夜行,如生产急病请稳延医之类,经保甲长验明给与夜行牌,方准放究,甲长容隐者并罪”由此不难看出,里甲制度还是人口管理的工具。事实上,限制人民自由,使其生活封闭,是里甲制度的第二大作用。

明朝前期,政治清明,小农经济稳定,广大农民有田可耕,各安其业,里甲制度尚能有效的运行,很好的完成了人口管理的任务。明朝中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再加上赋役沉重,流民日渐增多,甚至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时人王邦直言:“自一州一县言之,大约流移之民恒其半”。这也仅仅是有记载的,实际上流民数量远不止这些。大量里甲中的农民加入流民的队伍,这就有力冲击了基层里甲制度,并加速了其消亡进程。

而且明中期之后,政治环境也发生一系列变化,“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当英宗、武宗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之虞,由吏鲜贪残故也。嘉、隆之后,吏部考察之法,徒为具文,而人皆不自顾惜。”政治环境的变化自然而然的影响到了里甲,吏治清明的时候,里长甲首自然认真办公,政局昏暗时,他们不免上下串通,鱼肉百姓。明初的政治环境使得里甲长能够一心办公,不敢违背法律,仁宣时期,盛世之下,里甲长开始骄恣妄为,正统到正德年间,宦官王振、汪直、刘瑾等相继专权,政治风气恶化,基层里甲自然恶性施加于民间。明中后期里甲管理人口难度加大,另一个原因是明朝中后期的赋役改革,摊丁入地和赋役折银一方面使赋税“折色”范围的扩大,这既是农村流动人口大为增加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又是这种人口流动对商业性农业发展的一个有力推动.另一方面又使徭役与里甲相分离。这就使得里长在管理人口方面的职责、权力大为削弱。

总而言之,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是里甲制度的经济基础;稳定的小农经济——佃农和自耕农,是里甲制度的社会基础。一旦这两个基础削弱了,里甲制度就要败坏。

三、约束乡里

里甲制度除了保证赋役征收、管理人口之外,第三个重要的作用就是约束乡里。

里甲制度对于维护明朝的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里甲要明,户丁要尽、户丁既尽,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又规定“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俱在里、甲、县、州、府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在里甲的约束下,明初人们的生产生活范围是非常狭小的,社会治安也是一片良好。明代里甲之中,“老人”责任尤其重大,“国初里编老人一人,得参议民之利当及政治得失,上谓之“方巾御史”,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明初老人甚至有一定的司法权,能够处理一些小的纠纷。这些老人都是年高德劭之辈,在里甲之中有很大的威望,老人的设置具有一定的教化功能,他们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民风的淳朴和社会的稳定,这种老人制度对里甲制度的运行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明中后期后:“乃今老人以钱神为使鬼,希图差勘,瞒官作弊,以肥私囊。间有投诉,此行酒食,曰吾饱吾腹矣;彼私贿赂,曰吾丰吾袖矣。至两词惧备,狐疑末决,彷徨四顾,不能出一语以相正焉。嗣是公道不昭,贞邪莫辨”,这表明朱元璋企图凭借里甲老人解决民间诉讼的理想化做法,但不合实际,很快就失败了。失败之处在于:首先,里长、老人难免依据自己的经验,不具有法律的权威。其次,决断时,又无可参考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里长、老人受理,难免有感情因素,有失公允。乡老素以威望服人,但是却对明朝法律不甚熟悉。明代中后期,老人威信的渐失,使里甲丧失了约束、教化乡里的功能,这对里甲制度的运行也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综上所述,里甲制建立后,在一定程度保证了农业劳动人手,促进了明朝初年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里甲也为明王朝提供了更广泛稳定的赋役来源,巩固了明朝的统治。但是里甲制度在设立之初,在运行机制上便存在种种弊端,不仅给社会带来诸多不便,更为以后的瓦解埋下根源。到了明朝中后期,里甲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遭到了严重破坏,开始走向衰落,虽然明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但并没有改变里甲制度名存实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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