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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中国安置归侨工作及特点

2015-11-04熊志灵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1期
关键词:中国特点

[摘 要]在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后,我国出现了三次明显的华侨华人归国浪潮,我国的归侨安置工作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本文将就建国后新中国安置归侨的工作、特点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国;安置;归难侨;特点

一、新中国成立后归侨的安置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后,我国出现了三次明显的华侨华人归国浪潮,我国的归侨安置工作也发生了一些相应的变化。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归国潮

二战后东南亚国家相继独立,当地政府在大力扶植本国经济势力的同时,推行了一系列限制歧视华人的政策,这在不同程度上危及华侨华人在当地的生存,造成大批华侨华人被迫回到中国或移居第三国。如马来亚的英殖民当局从1948年就开始实行紧急法令驱逐当地华侨,据当时的官方统计,到1953年4月被驱逐出境的侨胞达到24000人以上。在菲律宾,当局在1954年8月颁布《零售商菲化法案》,禁止外侨开办新的零售商业,并规定已经经营零售业的外侨退休或死亡后,其后代没有继承权。南越吴廷艳政府在1956年也签发“第五十三号谕令”,宣布禁止外商经营11种行业。另外,新中国的成立也使很多在海外的华侨华人兴奋不已,不少华侨纷纷回国想要参加新中国的建设,这批人主要以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和爱国人士为主体,根据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黄静对北京印尼归侨的调查显示,在359名被调查者中有超过四分之三回国是因为“参加新中国建设”。有关统计显示,建国后的头五年,回国工作、学习的归侨及归国华侨学生多达17.8万余人,到1956年总共约有20多万华侨回国。

这一阶段大批华侨华人回国,中国政府提出了“欢迎华侨回国定居”的口号,对华侨回国定居表示欢迎和鼓励,并给予相应安置,中国政府除了按原籍将归侨大量分散外,对那些不愿回原籍以及在原籍地无亲属的归侨给予集中安置,安置的原则和办法是:南方各省,特别是适合于种植亚热带和热带经济作物的地区,大量吸收归侨和侨眷参加经济作物生产和农业生产。云南、广东、福建、广西等地区,特别是离华侨归国口岸不远,适合华侨定居的地方,是安置归侨的主要地方。从1951年开始,中国政府先后在广东、福建、广西等地建立了8个国营华侨农场,安置回国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归侨和难侨。几年来先后安置了14000多位归侨、难侨到那里参加生产。

(二)六十年代的归国潮

从50年代末开始,中国政府与印尼政府签订了有关解决华侨“双重国籍”的代表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及《实施办法》,并在国内对先前“欢迎华侨回国定居”的提法经行了调整,希望华侨融入侨居地民众的生活,以达到有利于华侨在侨居国可以与当地人民相处,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下去。但周边少数国家因为恐共、反共而掀起反华浪潮,迫使大量华侨返回中国,因此这一时期主要以印尼华侨为归国人员主体。

1959年11月印尼政府颁布总统第10号法令,规定:居住在省县首府及洲首府以外的外侨小贩和零售商自1960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营业。这一法令致使数以十万计做小生意的华侨被迫停业,华侨经济遭受根本性的打击,无数华侨生活陷入困境。到1965年在爪哇、苏门答腊以及加里曼丹等地又相继发生排华运动,大量华侨伤亡,财产损失无以计算。在缅甸,当局经济上颁布一系列国有化法令,政治上实行民族同化政策,使得华侨社会与政府当局产生巨大矛盾。1967年6月仰光及缅甸各大中城市发生大规模反华排华骚乱,大量华侨商店和住处被洗劫、焚毁,大量华侨被逮捕和通缉。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的华侨为安全考虑,纷纷离开侨居国回国或前往第三国。

面对周边一些国家的排华运动,中国政府表示严重抗议,并派出接侨船只将希望回国的归侨接运回中国。为了做好回国定居的归难侨的接待和安置工作,国务院于1960年2月2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的指示》,批准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负责统筹归国华侨的接待和安置工作,并发布以下规定:

1.任命廖承志为主任委员,陶铸、叶飞、刘建勋、阎红彦、陈嘉庚、王震六人为副主任委员,方方等18人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方方兼任办公室主任。2.在广州、汕头、湛江、海口等归国华侨入境的港口,设立接待机构,负责接待归国华侨工作。3.为了妥善安置归国华侨,使他们能够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特责成广东、福建、云南等省(自治区)的人民委员会负责好安置归国华侨的安置工作。

此外,中国政府在按籍安置,面向农村(主要集中安置在国营华侨农场),面向山区,有特殊技能者量才录用这个总的安置方针下,还制定了具体的归国华侨安置原则:

1.根据国家的需要和个人的志愿,妥善安排归国华侨的工作;2.归国华侨学生和具有学习条件的职业青年,依其学龄和文化程度安排就学;经济有困难者,国家给予助学金;3.归国华侨中有愿意回原籍同亲属团聚者,由有关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妥善安排;4.对归国华侨的生活,各地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为了妥善安置这些难侨,中国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在广东、广西、福建、云南等地先后新建、扩建25个华侨农场,到1962年底,国营华侨农场由1960年以前的8个增加到32个,共安置约6万多印尼归侨和1700多名印度归难侨。1960年代中国政府总共兴办起41个国营华侨农林场、3个国营华侨工厂,集中解决了8万余名难侨的谋生问题。

(三)七十年代末的归国潮

20世纪70年代后期,越南从其国家利益出发,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反华排华路线,大批居住在越南的华人华侨被驱赶,被迫逃离自己的家园,因此这一时期被迫回国定居的主要是印支越南华侨的难民。

早在1977年越南北部的难民潮就已经开始,1978年达到高潮。1977年初,越南政府为了所谓“净化边境地区”,开始有计划地驱赶很早以前从中国迁居到越南边境地区的边民。随后,逐步发展到大批驱赶旅居越南各地的华侨。在越南政府排华浪潮中,华裔政府官员被解职、独立开业的商人被迫停业,华人学校被关闭。在所谓的战略要地,华人要接受“忠诚测试”,直至被驱逐。而“在南部,数万计的拿得出钱的华侨只好向他们(越南当局)交纳黄金和美元,以换取乘船离开越南......在北方,几十万华人被迫离开城市,并且允许各街区、单位、机关、学校对华人或华人子弟任意采取所谓适当措施执行这一决定。于是这些华人只好离开城市,或到经济区或出钱贿赂离开越南。”1978年,越南政府又颁布了一项针对在越南居住和谋生的外国人的政策,政策禁止华人从事渔、林、印刷等多种职业,以迫使其加入越南国籍。与此同时,“无数华人被强迫送往荒芜人烟的所谓‘新经济区,任其自生自灭;还有不少华人大企业家被打成买办阶级,横遭监禁并没收财产。在越南反华政策的一再打击下,华人在越南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起码的生存条件。”于是,他们或沦为“船民”或跨过边境涌入中国大陆。

面对越南当局迫害和驱赶华侨,中国政府多次提出警告,希望越南政府停止各种不友好的做法,但中越关系恶化已成事实。鉴于越南当局继续对华侨经行驱赶,从1977年5月到1978年7月,中国政府先后取消了对越的援助项目、款项,并关闭了越南驻中国广州、昆明、南宁三个总领事馆。迫于当时越南华侨在国内的处境,1978年6月中旬,中国政府派出代表前往越南商谈接侨事宜,同时决定派出“明华”、“长力”两艘客轮前往越南准备接运华侨。但是中越接侨谈判在经历一个多月十九次会议后,无果而终,谈判的大门关闭。成千上万的华侨被越方从陆路运至中越边境的老街、同登、芒街等地,然后被驱赶回中国,还有大批华侨被迫从海上乘小船回中国。从陆路回来后面到侨港工作的归侨梁耀章老伯说:“我是从陆路回来的,经过东兴口岸回国,当时一起过口岸的大概有上千人……我的很多朋友他们通过水上,经过防城、钦州、北海上岸的,本来我也是要从海上回来的,后面有一个朋友老婆怀了孩子,怕走陆路不安全,所以我就把我的小渔船给了他们,他们就随着一批渔民回来了。一路有政府包吃包住,从水上回来的我认识的大都是渔民,都知道怎么走,所以没有出现什么意外回到国内。”

1978年5月15日,国务院有关方面召集专门会议,研究接待安置被越南驱赶入境的难民、难侨问题,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亲自抓,一定要把难侨难民接待好、安置好,并决定将难侨“基本上安置在现有的或新建的国营华侨农村、盐场、工作,或者安置在其他国营农场和工矿企业;也可以搞一些集体所有制的农、牧、副、渔和一些小企业,如华侨渔民,可以组织渔业生产队。对难侨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尽量做到因才使用、合理安排,个别人(包括边民)在原籍农村有亲人要求回原籍生产队安家,当然应该欢迎,妥善安排。”

为了安置这些从越南回国的难侨,中国政府先后在广西、广东、福建等地改建、扩建了一批华侨农场,安置了大约16万越南难侨。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有华侨农场84个,其中有43个是为安置越南归难侨而设立的。

二、新中国安置归侨工作特点

(一)集中安置

建国后中国安置归侨政策原则是“按籍安置”,方式为“集中安置”,这种安置政策“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选择,即使我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是我们清楚的看到,这是一种更为人道的安置方式。”从上文可以了解到,全国在安置归侨伊始,将大部分归侨集中安置在华侨农林场中,使得华侨农林场成为安置归侨主要的安置点,而这其中尤以安置在华侨农场为多,集中安置于其他地方的现象少之又少。

(二)垂直管理

华侨农林场最初建立是由中侨委直接管理,到了1969年下放到地方,1978年又适度收回,由中央和省区侨务部门负责管理,从1985年后,华侨农场才陆续下放给地方管理。就广西而言,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广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由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后,不再层层下放,归口由自治区侨办主管。经济体制上各农场推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亚热带作物,形成以菠萝、柑橘、茶叶、剑麻和甘蔗5大经济作物为主的农业布局和以此为基础的加工业。

(三)归侨享受特殊照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为安置归难侨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政策上给予归侨各种特殊照顾,大到国家划拨相当独立区域改建或新建安置点,在安置点中“不仅可以通过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自给自足,还有工厂、邮电、医院、学校等生产、生活、文教机构”;小到归侨可以按月拿到国家发给的工资,享受公费医疗、退休养老,还可以按月领到数额不等的粮、油、白糖等生活用品,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农场职工口粮由国家按照农工标准供应,实行固定工资制。无论农场经营得好坏,农场职工干得多少,都可以按月领取工资,并且享受公费医疗和退休养老金。70年代末回来的越南归难侨在华侨农场的工资一般是2级、3级,月工资2级29.5元,3级为38元。为了保障难民的基本生活,按国家规定:劳动力按月20元计,非劳动力按15元计,家庭工资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我们可以看出农场和安置在其中的归侨享受着很多国家提供的特殊优惠政策。

虽然建国后各级政府在归侨安置工作中存在有失误,但是不容否认各级政府在当时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仍然为安置归难侨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安置了大量归侨,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了努力。

参考文献:

[1]黄小坚:《归国华侨的历史与现状》,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47页。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编:《广西接待安置印支难民纪实》,内部刊物,1990年,第88页。

作者简介:熊志灵(1983-),男,汉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校管理和华侨华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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