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适用问题探讨
2015-11-02何丽娜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效力
何丽娜
为防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过剩,应当对其适用的内容和对象上加以限制。对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假释期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认定、计算和效力等具体问题,应当在刑法条文规范和统一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制刑目的的处理方法。主刑执行完毕之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应当定性为数罪并罚,对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和效力应当作以明确规定。此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尝试减刑制度的设计。
关键词:
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减刑
中图分类号: DF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5)05-0072-07
作为附加刑适用方式之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较低,学界关注较少,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实践中的适用并不鲜见。刑法条文只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适用期限以及常见的起算点作出粗略规定,实践中常遇到其他适用和执行问题,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就实践中常遇到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具体适用问题加以探讨。
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不应刑罚过剩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社会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方法。[1]226根据适用方式的不同,剥夺政治权利分为附加适用和独立适用。附加适用又根据适用的对象不同分为应当附加适用和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作为资格刑的一种,附加适用是否会导致刑罚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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