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未成年人资格刑的反思与构建
2015-11-02蔡若夫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
蔡若夫
摘要: [HT5”SS〗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资格刑,虽然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但对犯罪未成年人来说,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清晰明确。由于未成年人还不能完全享有刑法规定的政治权利的全部内容,致使对犯罪未成年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很有可能出现刑罚适用落空的问题。而且,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来看,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其实是与宪法精神不相符合的。因此,应当取消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并建构以预防为主的适用于犯罪未成年人的资格刑体系。
关键词:
犯罪未成年人;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宪法精神
中图分类号: DF6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5)05-0060-06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资格刑的类型,但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典型的资格刑。由于在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的适用问题上,刑法并没有区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因此,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未成年人是否应当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没有区分犯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那么只要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对犯罪未成年人一律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也有人认为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有选择性地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即对犯有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及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未成年人,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除此之外,不应当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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