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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格刑的不足与完善

2015-11-02胡学相

胡学相

资格刑又称为名誉刑或权利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近现代以来,随着世界刑罚由严酷向轻缓发展,教育刑论、个别化原则及非刑罚化思潮的兴起,资格刑在限制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教育改造罪犯、辅佐犯罪人回归社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综观我国现行刑法,对资格刑的规定尚欠科学,且在刑罚理论中也鲜有系统研究。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客观、理性、务实的态度重新审视我国资格刑立法的缺陷,借鉴域外立法的合理内容,完善我国的资格刑体系,以充分发挥其最佳功效。

一、我国资格刑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对资格刑和资格剥夺的规定,不仅未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且呈现出零乱混杂之状,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资格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发了资格刑在适用上的一系列问题,影响资格刑功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

(1)所适用罪名政治色彩过于浓厚。现行的资格刑立法规定主要是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专政措施,它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和促进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剥夺政治权利是政治上相当严厉的一种刑罚,它只能适用于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1]1947但从刑罚的性质而言,资格刑属于轻缓化的刑罚,其主要作用是剥夺或者限制罪犯利用其资格权利再次犯罪的能力,由此达到资格刑的特殊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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