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分类管理背景下教师聘任制的重构
2015-11-02吴高华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22期
吴高华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 510303)
学校分类管理背景下教师聘任制的重构
吴高华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 510303)
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学校的法人性质出现了新的变化,义务教育学校划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高等教育学校划归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同时,民办学校拟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学校的性质和类型决定了教师聘任制的性质和走向。在学校分类管理的背景下,教师聘任制按照学校的性质和类型重新建构:义务教育学校的聘任主体为政府主管部门,聘任合同的性质为行政合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聘任主体为学校,聘任合同性质为特殊劳动合同;民办学校的聘任主体为学校,聘任合同性质为劳动合同。就聘任争议解决而言,义务教育学校主要通过人事仲裁解决,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主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学校分类管理;教师聘任制;聘任主体;聘任合同性质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聘任制,这为教师聘任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一原则性法律规定,也给实践中教师聘任制的推行带来许多困惑和问题。其一,如何确定聘任合同签订主体,即教师聘任合同是教师是与学校签订?抑或是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实践中,做法各有不同。其二,如何准确定位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即教师聘任合同到底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抑或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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