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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应从源头抓起

2015-10-29乔子轩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5年24期
关键词:法制化防治法环保部

乔子轩

据媒体报道,日前,湖北省政府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此举标志着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立法工作,重点防治土壤污染。“湖北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向媒体透露,问题主要集中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方面,“立法遏制污染、修复土壤、控制风险迫在眉睫”。

在“国家版”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湖北省此次率先制定“地方版”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对前期土壤污染治理经验法制化,对当前零散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应该说是一次很好的探索,值得肯定。只是仅靠一部地方法规单兵突击还不够,从中央到地方还应加快立法,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集团冲锋”。

土壤污染虽不像水污染、大气污染一样可观可感,却与“舌尖上的安全”密切关联。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让人忧心。据去年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尽管土壤污染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但是土壤污染影响绝非一隅一地,所以开展污染防治也非一地之事。

面对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防治举措,如对污染地块“消毒”处理,但是这种治理举措相对而言稳定性、连贯性差,特别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多为当地经济支柱,在“GDP”政绩观的作用下,难免遇到防治举措成摆设或“人走政息”的尴尬。法治是最好的纠偏器,日本就是通过一部《土壤污染对策法》使得污染治理由被动向主动转化。对土壤污染防治亟待法治上位。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散落在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分散而不系统,操作性不强。湖北率先立法只是解决了湖北省防治土壤污染的法治难题,其他土壤污染重灾区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更需指出的是,土壤污染具有治理周期长的特点,有些污染甚至不可逆转,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如果不提前防治,“舌尖上的安全”必然在将来再受威胁。

国家十分重视土地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早在1994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就已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问题。近年来,不仅时常听到人大代表的呼吁,而且还看到了环保部等部门为立法进行的努力。鉴于土壤污染的现状、危害、防治需要,国家要加快立法步伐,土壤污染防治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宜早不宜迟,其他省份也不能坐等看,应借鉴湖北先行经验,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列出时间表,跟上土壤污染防治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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