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几个问题探析
2015-10-24方飞虎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5年2期
方飞虎
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几个问题探析
方飞虎
关于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还存在一些问题:由纳税人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不尽合理;“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与“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含义不尽一致;超过借款额度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计算公式表述不太准确;向非关联关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与司法机关相关规定不太衔接;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够协调;境外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探讨和研究。
借款利息 税前扣除 问题 评析
一、由纳税人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不尽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那么,何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实务中有很多争议,各地税务部门对该问题规定不一。如:天津市国税、地税和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大连国税、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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