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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营改增”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2015-10-21马珍珍袁志刚

房地产导刊 2015年2期

马珍珍 袁志刚

摘要:邮政企业全面纳入“营改增”改革已近一年,税负不降反增,实务核算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本文就纳税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收入

一、邮政企业“营改增”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收入核算工作不到位,被税务机关从严征税

(1)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收入,被从高适用税率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邮政企业的收寄、分拣和派揽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而中间的运输环节,属于运输业,适用11%税率。可现实中,邮政企业的收派件和运输业务时一体的,无法明确予以区分。“营改增”之后,邮政企业财务核算时仍然将其作为一个业务核算。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导致邮政企业被税务机关从高适用税率,统一按11%征税,从而多缴增值税。

(2)免税、减税项目无法分开核算,很难享受税收优惠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7号)对规定的特殊服务收入分别施行了免征、零税率、退税等税收优惠,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支持、鼓励某些特殊行业或对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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