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财税差异的探讨
2015-10-21沈雁音
科技致富向导 2015年1期
沈雁音

【摘 要】为适应当前经济情况变化的需要,2013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进一步放宽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条件。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执行的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将对城商行等金融企业所得税处理及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财税差异
目前,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提取与核销的文件有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国税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与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就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与核销在会计与税收二者之间的差异浅谈些个人见解。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的范围
金融企业贷款种类很多,是否所有都要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的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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