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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015-10-21杨艳霞

科技致富向导 2015年1期
关键词:完善价值

杨艳霞

【摘 要】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这不仅充分贯彻了对我国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思想方针,同时还能够节约司法成本、缓解了当前沉重的司法压力。但由于当前对该制度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相关问题。因此,有必要认清该制度的不足之处,以便在后期的立法中进行完善,从而更好的发挥出该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完善;价值

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诉制度正式确立下来。这是对我国相关不起诉制度的一个补充,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增设一定的条件或者义务、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考察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从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它在保护未成年人以及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关的问题,一些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仅仅流于形式。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分析

1.1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上和生理上的特殊性,对其应当采取一种宽缓的政策,而该制度能够在考验期内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帮助他们改造思想,为他们的童年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成长环境,矫正他们已经畸形的人格,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给予他们一次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1.2缓解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随着我国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机关不堪重负。采取该制度有利于缓解当前司法机关诉讼上的压力,使司法机关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那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还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

2.1考察主体存在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考验期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执行。但由人民检察院来考察时会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我国的检察机关既要行使公诉职能又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资源的有限性这一弊端就暴露出来,他们很难有精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其次,这也不符合监督者独立于当事人的法理。 我们说不能做自己比赛的裁判,否则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但当下我们的检察人员既是考察监督人员又是最终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人员,这会导致检察机关很难做到公正执法。

2.2对未成年人缺乏明确的附加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不足和心智不成熟,必须对其增设具有针对性的义务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这些规定对于在考验期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不能够起到教育和矫正的效果,也不能够反映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悔罪表现。其次,这些规定并没有体现对被害人的救济,被害人被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经济和心理上的创伤也无法得到弥补,容易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与当前“恢复性司法”的刑事理念相违背,不利于当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2.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机制过于单调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执行,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其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而这种人民检察院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互相配合的考察帮教机制存在着很多的弊端。首先,考察帮教的目的在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矫正,以便于他们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其中的活动包括进行心理辅导、法制宣传、社区服务等,而其中有些活动的开展是需要有专业人士来参与的,比如心理专家、社区组织等,人民检察院在性质上仅是国家司法机关,并不具有相关的专业人士和资源,从而无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正确的评价,这也导致人民检察院的考察仅仅流于形式,并不能起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再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可能出于其他原因隐瞒未成年人不遵守规定的行为,不能够配合人民检察院更好的完成考察帮教工作。 而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违反该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2.4对被害人的救济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注重对被告人的惩罚,而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方面一直缺乏重视,这也导致虽然被告人得到了惩罚,但被害人得到的仅仅是心理上的安慰,而身体上所受的创伤由于经济资源的有限性而无法得到弥补。对于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只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而不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一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这个决定就具有终局性,而被害人并不能够进行起诉或者上诉。虽然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被害人的意见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只是一种参考依据,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检察院手中。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却能够左右检察机关的最终决定,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这也体现了当前被告人和被害人地位上的不平等。再者,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增设的义务中并没有体现对被害人的救济,这也导致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无法得到赔偿。

3.结语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无疑是当前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希望通过对该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能够在后期的司法工作中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优越性。 [科]

【参考文献】

[1]范利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应由谁监督考察,载江苏法制报,2014,5.

[2]管晓昕,吴宝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载法制与社会,2014,8.

[3]韩萍萍.浅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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