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条款研究
2015-10-21王馨若
速读·中旬 2015年5期
摘 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极大损害。通过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立法、监管、司法等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督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存在立法滞后、监督不力等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权益,我国食品安全监督可以以史为鉴,从封建法典中食品安全监管条款中找到有益启示,以更好的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法律监管问题。唐代食品安全监管体现了顺天应时、敬天法地的法制观念,在监管规范中体现了“礼”的思想。本文通过对《唐律疏议》中有关食品的条款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形成从政府到社会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以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有所裨益。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成文法;法律监管
一、“脯肉有毒”法律条文的性质
《唐律》第263条规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馀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舆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其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盗而食者,不坐”。此条的含义为:有人用毒药杀人以及出售此毒药的,都要处以绞刑。卖者出售的毒药必须是毒性较大足以杀人的,如果是可以治疗入药但含有毒素的药材,购买此类毒药的人要使用它杀人而卖者不知情的,那么卖者就没有责任。如果脯肉有毒,已经发生了导致人生病的情况时,脯肉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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