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调查与思考
2015-10-21李士红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5年4期
李士红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以及乡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对滞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被限制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一些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经存在。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保定市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调研,尤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分析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描述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大的原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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