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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2015-10-21胡梦婷

无线音乐·教育前沿 2015年5期

胡梦婷

摘 要: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中拥有者至关重要的地位,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是一个基础的且重要的概念,只要界定清楚相关市场,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是否是否反垄断的行为。然而,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这一概念定位模糊,操作性较差,本文就先从界定相关市场的概念及意义出发,分析相关市场的原则和方法,同时研究相关市场的维度和考察因素,立足于我国立法的不足,试图找到参考的标准和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原则;界定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5-041-02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 3 条的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形式,并且“一切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之内。而所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亦需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展开”①,因此认定垄断首先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只有界定了相关市场的范围,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有害竞争的行为,“才能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有益于还是有害于竞争,从而才能评价该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②因此,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法理上的分析,是反垄断法适用与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和意义

我国《反垄断法》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只进行了最基本的界定,与欧美不同的是,其中并未涉及相关市场界定时需考虑的因素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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