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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采访资料实际应用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2015-10-21李楠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4期

李楠

【摘要】“偷拍偷录”采访方式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久,而近几年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质量良莠不齐,法律操作也各有千秋。因此,其出现各种问题也是必然的。而深究其原因,主要则有相关新闻法律欠缺,采访方式不规范,记者自身职业道德,受众因素以及法官作用等。

【关键词】偷拍偷录;新闻立法;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76-01

一、新闻采访立法的欠缺与滞后

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偷拍偷录”行为有了最为接近的规定。该文件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该文件还有以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对原来的证据规定是一个非同寻常的突破,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偷拍偷录”有条件的合法化,对偷拍偷录得来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否定,这种法律效力的变化意义重大,对新闻界最具现实意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偷拍偷录行为的完全合法化地位,而是带有先决条件或前提条件的。因为它同时还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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