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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2015-10-21秦静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4期

秦静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用十一个条文来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使得第七章成为了对特殊侵权行为规定的条文最多的一章。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众多医疗侵权诉讼,本文总结了其中常见的争议点,譬如: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医疗侵权诉讼中的鉴定制度、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侵权等,对这些争议点的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在实践中对这类争议点的的处理办法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医疗侵权诉讼;说明义务;鉴定制度;过度医疗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79-01

一、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强调在实验性临床医疗时,医生必须要经过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强调医生医生尽在手术或者是特殊检查时必须履行告示义务;《医疗事物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则强调医护人员在治疗中对患者病情、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说明义务。

但是,《侵权责任法》则强调的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病情以及治疗措施和相应的治疗风险进行告知,并且在重大情形下,应当取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新法是对以往规定的综合,但是规定仍旧没有体现出患者自主了解医疗信息的特点,在告知义务的行使中医生仍旧是处于主导地位。法院对于告知义务是否进行充分履行较难认定,因此,鉴定结论往往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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