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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需要知法守法

2015-10-21邱言锋

云南教育·视界 2015年8期
关键词:教育

邱言锋

2015年6月9日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喝下农药自杀身亡。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问题的关注与思考。笔者尝试从教育法治的角度对此类事件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和分析。

1.创造和谐家庭环境是家长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由此看来,创造良好、和睦环境是家长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重要条件。服毒自杀4兄妹的父母长期不和睦,当着他们的面争吵打架,家庭气氛紧张。母亲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离家出走,据村民介绍,虽未离婚但已组建新的家庭。4兄妹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能给孩子们的成长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不仅孩子长期感受不到和谐家庭的温暖,其父母的行为亦属违法。

2.实施家庭暴力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常见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这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在我国,很多家长由于受“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常见违法行为。此案中,孩子的父母经常对孩子进行体罚,其中一次父亲居然把大儿子左手臂打到骨折,右耳朵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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