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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2015-10-21张锐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合法权益合同法

张锐

【摘要】近年来,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普通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所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来确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新思路。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92-02

一、引言

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也日趋完善。特别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我国也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代表的从中央到地方,从法律、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的多层次、宽领域的劳动法律体系。这让一直致力于保护我国劳动者的权益的学者为之振奋。然而,《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促进法》实施至今业已有7年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仍然大量存在,普通劳动者的基本法益仍得不到保障,甚至有恶化的趋势。

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劳动者的定义不相同。例如,德国学者认为,劳动者存在于合同之中,劳动者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同的相对方,人身的从属性是此类合同的核心之所在。而在美国法中,普通劳动者的人格利益并不从属于雇主,较多地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和法治中的自由精神。在我们法律中,劳动者被定义为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人,体现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属性。劳动者的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益,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以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等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劳有所得、劳有所保,构建和谐有序的劳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之所在。

二、劳动者权益的域外现状

美国的劳动法律在探索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备的体系。美国的劳动法律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包括最高层次的美国宪法和劳工部制定的相关法规。在劳动关系方面,主要的法规有《国家劳动关系法》和《劳资关系法》,以便平衡劳资双方解决劳动纠纷,从而保护在劳动关系中的普通劳动者。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方面,主要的法规有《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法》、《就业培训合作法》等,从法律的层面上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影响劳动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改变劳资双方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在防止就业歧视方面,最重要的法律当属《疾病-身心障碍法》,此乃西方法治中的平等原则在劳动法律中的提心,有力的劳动平等权在法律和事实层面的实现。

德国建立了内容完备、覆盖面广的劳动法律体系。在劳动合同方面,德国并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制定《劳动合同法》去规范劳资双方,但这不是意味着严谨德国人的立法疏漏,而是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来规制它。在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方面,德国也是不遗余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存在于联邦层面,同时大量的见之于地方层面。如职业培训法以及劳动促进法。这些都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化,在保障了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同时为德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书。

三、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之现状

(一)普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收入较低

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以接近于两位数的增长率持续发展,已成为今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们劳动者并没有获得与他们自身付出相应的汇报。劳动者的收入只高于CPI,却一直落在GDP的增长率后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的GDP总额翻了几番,人均的产值也实现了翻番,但是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两位数早已逼近了个位数。从横向来看,这是低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更别说像欧美那样的发达国家,例如,同期美国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二)地方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政府中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政绩等同于经济,混淆了两者的本质。为了政绩,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的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对一些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的违法的行为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他们采取一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漠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侵犯劳动者权益受到纵容,政府间接成为了一些企业的帮凶,劳动者维权无门。久而久之,劳动者自己也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了忽视或者默认的态度。

(三)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比较高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者只能走先仲裁后诉讼的道路。普通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来说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在经济地位上更是如此。许多单个普通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标的额并不是太大,为了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而走上仲裁以及诉讼的道路,在此期间耗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相对劳动者来说太高。维权成本高的这种境况相当于在劳动者维权道路上设置了一扇很难打破的“玻璃门”,阻隔了大量劳动者的维权之路。

(四)用人企业的违法成本低

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实行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为例外的赔偿原则。这就导致了一些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公然违法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去侵害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企业的违法行为即使被有关部门发现,企业自身的利益并不会受到太大的损害,惩罚力度相对于企业因此获取的经济利益非常低,这样等于怂恿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地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思路

(一)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劳动者保护的财政投入

现阶段我国劳动市场存在的特殊情况是,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劳动力还是比较充足的,但是劳动者的质量参差不齐。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加大对劳动者的财政投入,培育出大量合格的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者。只有让普通劳动者成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才能改变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从而让劳动者的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进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在GDP的比重。

(二)努力构建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

现阶段的劳动关系是资本的提供者占绝对主导地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居于从属地位。在新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资本的提供者是一种相互依附、相对平等的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大大提升,视企业为他们另外一个家、一个保障自身提升自我的平台。在新型劳动关系下,资方也赋予劳动者更多的话语权,让劳动者的一些创意性的想法积极的迸发出来,让普通的劳动者真正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来,成为企业的一份子。在这样一种关系中,企业才能得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劳资双方都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三)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保护

目前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过程中,其中以民法的保护最为广泛(又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核心),刑法作为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只对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施加惩罚。民法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惩罚力度太小,而我国的刑法覆盖的范围又太窄,只有在行政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对劳动者的保护,才能更好的保障最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在我国,企业的成立和生存必须取得行政法方面的支持。对于严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的企业,可以采取责令整改的措施,甚至于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从而对违法企业形成法律的震慑力。

(四)建立新型的法律援助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体制下,从事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从事的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是一种无偿服务。既然是一种无偿行为,法律援助的好坏变得无所谓,导致目前的法律援助并没有体现出立法者的初衷。建立新型的适度有偿法律援助制度,让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获得一定的报酬,这样做才能符合真正的人性,才能激发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进而真正有效维护广大劳动的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Z].199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Z].2008-1-1.

[3]胡乐明,彭五堂.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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